最高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在線訴訟工作出臺了哪些措施?

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涉及到當事人在此期間如何行使訴訟權利,以及地方法院如何更好開展訴訟服務工作的規定,本律師針對該通知,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第一,最高法要求各級法院積極依託<strong>中國移動微法院、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在線訴訟平臺,全面開展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宣判、送達等在線訴訟活動。對於當事人來說,也可以通過上述在線渠道完成立案和文書籤收工作。而對於網上立案事宜,最高法提出,立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通過在線方式提交立案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材料後七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在線訴訟平臺及時要求補正,<strong>並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內容和期限,逾期未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經人民法院釋明後,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線提交立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選擇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及時辦理立案手續

最高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在線訴訟工作出臺了哪些措施?

第二,當事人同樣也可以通過在線方式完成開庭等訴訟活動。當事人最關心的如何開庭問題,最高法也明確,當事人同意案件在線辦理的,應當在信息系統確認、留痕,確保相關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線辦理,依法申請延期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不得強制適用在線訴訟。案件符合訴訟法律關於中止審理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對於庭審活動,最高法也提出要確保各方<strong>訴訟參與人身份真實性,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實名手機號碼關聯等方式在線完成身份認證,提供各方訴訟參與人訴訟平臺專用賬號,實現“人、案、賬號”匹配一致

第三,關於開庭的的方式和具體要求,最高法也明確規定,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採取在線方式開庭,但案件存在雙方當事人不同意在線庭審、不具備在線庭審技術條件、需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情形的,不適用在線庭審。<strong>刑事案件可以採取遠程視頻方式訊問被告人、宣告判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等

。對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簡單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採取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在線庭審應當以在線視頻方式進行,<strong>不得采取書面或者語音方式。

第四,關於開庭的場合和不到庭的處理,最高法也要求<strong>人民法院開展在線庭審,一般應當在法庭內進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確需在其他場所在線開庭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同意,並保證開庭場所莊重嚴肅、庭審禮儀規範。當事人明確同意在線庭審,<strong>但不按時參加或者庭審中擅自退出的,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別按照訴訟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即可能視為撤訴或缺席審理)。

第五,關於開庭筆錄的問題,人民法院應當積極<strong>運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庭審電子筆錄,由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

在線確認,確保在線庭審活動效力。在線庭審過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全程錄音錄像並存儲歸檔。

第六,關於訴訟文書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第七,關於當事人對在線達成的<strong>調解協議提出的司法確認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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