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聚集、禁聚會、禁串門!黑龍江印發通知

禁聚集、禁聚會、禁串門!黑龍江印發通知

為進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發生,有效阻止疫情擴散蔓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聚集性疫情定義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內在小範圍(如一個家庭、一個工地、一個單位等)發現2例及以上的確診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觸導致的人際傳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二、聚集性疫情防控要求

(一)家庭聚集。

1.嚴禁家庭聚會、聚餐。鄉鎮(街道)、村屯(社區)要強化個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家庭、家風、家教建設,引導群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實家庭和個人主體責任,自覺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動。

2.嚴禁鄰里串門。鄉鎮(街道)、村屯(社區)要大力宣傳疫情防控期間嚴禁家庭聚集性活動的規定,通過設立疫情防控工作監督舉報獎勵專用電話等方式,引導居民群眾相互監督,管住樓棟門、庭院門。

(二)工作場所聚集。

1.嚴禁復工復產不按規定聚集。復工復產企業要對復產復工人員進行健康信息登記管理,體溫監測實行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作業場所定期進行通風、清潔和消毒,員工用餐、住宿要適度分散,劃分多個小生產單元,限定工作區域,禁止擅自串崗走動。

2.嚴禁辦公用餐不按規定聚集。機關事業單位要儘量減少集中會議活動,建議採用視頻形式開會。必須召開的集中會議,會議室人員間隔在1米以上,必須佩戴口罩。提倡員工分散進餐或錯峰用餐,就餐時人員相隔距離保持2米以上。必要時,實行錯峰上下班、網絡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三)公共場所聚集。

1.嚴禁社區(住宅小區)、村屯聚集。社區(住宅小區)、村屯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嚴禁非本社區、村屯人員進入,做好進出人員登記,嚴格做到“二人二查三問”。嚴禁居民、村民串門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動。

2.嚴禁公園聚集。鄉鎮(街道)、村屯(社區)要嚴禁聚眾晨練,嚴禁在公園、社區廣場扎堆聚集。

3.嚴禁超市、商場聚集。市場監管部門要安排專人、多點位引導顧客分散購物,控制商場內的購物人數,增設收銀臺,避免排隊擁堵。銷售人員與顧客交談時保持1米及以上距離,儘量不要直接接觸。

4.嚴禁藥店聚集。市場監管部門要嚴禁集中定點投放藥品、消毒劑、口罩等急需醫療防護用品,要求藥店採取夜間售藥的模式銷售,避免群眾擁擠、搶購。

5.嚴禁農貿市場(菜市場)聚集。市場監管部門要嚴禁集中設置攤位,銷售人員與顧客交談時保持1米及以上距離,嚴禁違法降價或哄抬物價。城管部門要加強對早、夜市的管理,拉大攤位之間距離,有效控制人流量,減少人員密切接觸機會。

(四)交通出行聚集。

1.嚴禁機場、火車站、地鐵站、公路客運站聚集。候機廳、候車室、安檢口、檢票口要安排引導人員,拉大排隊旅客間隔,儘量保持1米以上。出站時,要對到站旅客進行有序疏導;在出租車候車區設置間隔1米以上的黃色標識,避免接觸過密。

2.嚴禁私家車、出租車、公交車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門要嚴格規範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車出行。出租車要做好車內清潔消毒,嚴禁合乘。公交車要合理安排班次,控制乘客數量,確保乘客之間距離合理適當。

家庭聚集性活動管理、“九小場所"管控有關規定詳見《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嚴禁家庭聚集性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黑疫指辦發(2020)46號)、《黑龍江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九小場所管理的緊急通知》(黑公傳發(2020)37號),文件附後。

三、聚集性疫情法律責任

(一)對於家庭聚集性病例超過兩個家庭(含兩個家庭)5人以上的,對組織和參與家庭聚集性活動造成疫情傳播的,根據黑疫指辦發(2020)46號文件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依規處理。鄉鎮(街道)、村屯(社區)因管控不到位,造成發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紀依法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責任。

(二)對於工作場所聚集性病例,特別是超過5人以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和人員,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於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於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六)對於相關單位及人員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職責、不執行上述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紀依法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責任以及失職瀆職、翫忽職守的人員責任。

各地要設立疫情防控專項舉報電話,安排專人接聽,及時受理居民群眾反映的各類聚集性問題。

哈爾濱市及確診病例10例以上的縣(市、區),要精準施策、分類管理、狠抓落實,嚴格管控各類聚集行為,堅決防止聚集性疫情發生和擴散蔓延。

對全省確診病例超過10例以上的縣(市、區),要強化屬地責任,實施掛牌督辦。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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