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首次在二審中採用“獨任制”審結兩起民事案件


西安中院首次在二審中採用“獨任制”審結兩起民事案件


近日,西安中院首次適用繁簡分流程序二審“獨任制” ,高效審結了兩起民事糾紛上訴案。

該兩起案件系勞動爭議糾紛,緣起於用工企業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駁回勞動者要求其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的申請,一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該企業的起訴,該企業不服遂上訴至西安中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用工企業對補繳社會保險不服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對其依法予以駁回。西安中院二審受理後,經審查認為該兩起勞動糾紛在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前,均已經過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而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只具有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且補繳社會保險金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故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裁定維持原裁定。

在此特殊時期,如何保證當事人人身安全和案件公正、高效審結成為了每一個辦案法官需要鑽研的課題。承辦法官敏銳地意識到,該兩案符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可在告知當事人採用繁簡分流程序後,由法官獨任書面審理。承辦法官電話告知當事人案件適用繁簡分流二審獨任程序,且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其人身安全,是否可以進行電話溝通、詢問,得到了當事人的理解與配合後,其經過認真閱卷及與當事人電話溝通案情,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並於2月17 日向當事人進行了郵寄送達。從而使該兩起二審案件依法快速有效審結。這也是陝西省法院試點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以來,二審案件首例採用繁簡分流程序由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

延伸閱讀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這次改革試點為期兩年,確定全國20家中級法院以及轄區基層法院作為試點地區,西安市兩級法院作為全國試點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通知下發後,西安中院黨組高度重視,迅速指定試點牽頭部門。黨組成員、副院長杜豫蘇要求全市法院將改革試點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及時下發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五部文件和解釋,組織全市法院學習貫徹,鼓勵區縣法院以及西安中院相關部門先行探索。

下一步,西安中院將立足全面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進一步細化五項改革試點工作牽頭單位和責任部門,紮實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出臺具體改革方案,規範操作流程,全面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破解人案矛盾,邊試點、邊總結,努力探索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審理經驗,為群眾提供更加公正、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

值班主任:姚啟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