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首次在二审中采用“独任制”审结两起民事案件


西安中院首次在二审中采用“独任制”审结两起民事案件


近日,西安中院首次适用繁简分流程序二审“独任制” ,高效审结了两起民事纠纷上诉案。

该两起案件系劳动争议纠纷,缘起于用工企业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驳回劳动者要求其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企业的起诉,该企业不服遂上诉至西安中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用工企业对补缴社会保险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其依法予以驳回。西安中院二审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两起劳动纠纷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均已经过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具有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且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维持原裁定。

在此特殊时期,如何保证当事人人身安全和案件公正、高效审结成为了每一个办案法官需要钻研的课题。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该两案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在告知当事人采用繁简分流程序后,由法官独任书面审理。承办法官电话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繁简分流二审独任程序,且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其人身安全,是否可以进行电话沟通、询问,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与配合后,其经过认真阅卷及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案情,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并于2月17 日向当事人进行了邮寄送达。从而使该两起二审案件依法快速有效审结。这也是陕西省法院试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以来,二审案件首例采用繁简分流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

延伸阅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这次改革试点为期两年,确定全国20家中级法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地区,西安市两级法院作为全国试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下发后,西安中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指定试点牵头部门。党组成员、副院长杜豫苏要求全市法院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及时下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五部文件和解释,组织全市法院学习贯彻,鼓励区县法院以及西安中院相关部门先行探索。

下一步,西安中院将立足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细化五项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扎实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出台具体改革方案,规范操作流程,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破解人案矛盾,边试点、边总结,努力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审理经验,为群众提供更加公正、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值班主任:姚启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