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防控疫情的前提下,不能让法治“失控”在疫情之上

作者 : 姚石杰

在抗击新型肺炎的战役中,适用法治抗疫手段时,志愿者应该认真贯彻宽国家法治政策,综合考虑社会人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疫情传播性因素,而实行“两极化”处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抗击新型肺炎阻击战中所出现的人为性犯罪,总体上来说属于特定紧急情况下所出现的犯罪,也是本质上对人性的考验。紧急状态下,人性很难经得住道德检验。不可转变为“任性”执法,因此,在对抗击新型肺炎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地方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必须区分轻重,慎重执法,严守依法抗疫底线,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同样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些主观意识恶性较小的人,主要考虑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为主,一般不考虑刑罚处罚;要在抗疫中做到,尊重法治、依法抗疫、稳定社会,是打赢防控狙击战的根本保障。

一:我们都知道:抗疫纳入法制“抗疫”是党的政策方针,各级政府应该全力以赴,不能打着为大家好的旗号,任意践踏他人的权益,甚至可以说是粗暴执法,粗暴操作,如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将,被人举报,志愿者上门粗暴打砸麻将桌,谩骂,殴打他人。试问,是谁给你的权利,你有什么资格去给社会造下不稳定因素。就如人家说,我们一家三口在家吃饭,你也会给我们家餐桌砸了吗?我国明文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出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行为是不是已经涉及违法乱纪,给正处于疫情防控期内,给国家添堵吗

二:在役情管控期内,对违反相关规定而没有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人,即便其态度恶不友好的人,也尽量不要作为犯罪处理,相反,抗击新型肺炎传播期间明知自己已经可能被感染,仍然四处流窜不做任何防护,导致病毒传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医疗手段,造成传播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严防严打;对疫情期内生产、制造伪劣防护用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乘机哄抬物价、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用品或者假药、劣药,谋取暴利的行为;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借机转手倒卖防护用品作为私人物品转送他人,从中渔利的行为,这些才是应当重点打击的对象。

三:防控疫情,需要法制保障来进行,疫情防控时刻惊醒自己,服从上级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要服从令行禁止,依法治理,稳定治理,严控不失控,各个层面夯实依法治国的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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