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有果——拒戴口罩、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殴打民警,他被判刑一年


2月18日,由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夏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案件办理期间,大武口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补强,1个工作日内批准逮捕,2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并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至此,宁夏首例因疫情发生的妨害公务案,在检察机关的强力推进下,迅速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宁夏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有果——拒戴口罩、辱骂防疫工作人员、殴打民警,他被判刑一年

2月4日中午,俞某某在进出大武口区某小区时未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告,俞某某不听劝告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后撕毁出警民警防护服,用石头将出警民警马某某头部打成轻微伤。当日,俞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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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检察长靠前指挥,亲自协调,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充分利用案卷书面审查、远程视频提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等方式保障疫情期间案件办理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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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庭对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从快从严,实体上严格依法办理,程序上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确保了依法高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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