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類人目前不支持復工,請知悉

這三類人員不能工作,企業要等隔離期滿後要求其復工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形,即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或者密切接觸者,需要隔離。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這三類人目前不支持復工,請知悉

但是這三類人員又得分情況處理:

①對病人、病原攜帶者,治療期間發放工資,不是病假工資。治癒後及時返崗。

②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確診之後由單位發工資,確認非感染新型病毒型肺炎後,按醫療期處理。在醫療期間,由單位發放病假工資。治癒後,員工應及時回單位工作。

③對於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期間單位發工資,隔離期結束後應立即返崗。

此外,員工應提供相應證明其被隔離的理由,如提供虛假證明,單位可以按嚴重違章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要對每名員工的籍貫和14天內去向進行排查。對來自或去過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一律規勸留在當地暫不返臨復工;對來自外省的返 臨復工人員要排查其抵臨時間,按規定落實企業內部醫學 觀察、自行隔離等措施,確保其隔離觀察14 天並經體溫 測量正常後方可上崗。


北京: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不能復工主要分為兩類人員。

第一類是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正在湖北地區的人員,無論是工因出差、還是探親訪友、回鄉等都要嚴格遵守湖北地區當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採取的措施,不得違反規定擅自離開湖北地區。

第二類到京前14日內離開湖北地區或者有過湖北地區人員接觸史的返京職工,按照上述京政辦發〔2020〕4號文件規定,嚴格落實監督性醫學觀察等措施,因此不能復工。除此之外,其他人員是可以安排復工上班或採取靈活方式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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