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獲刑一年!寧夏首次一審宣判兩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2月1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馬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各獲刑一年!寧夏首次一審宣判兩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庭審中

據介紹,這兩起案件是寧夏在疫情防控期間,首次一審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務案,均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進行審理,從立案到審結宣判僅用時4天和5天。

大武口區法院審理查明:2月4日中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俞某某在進出大武口區某小區時未戴口罩,防疫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告,俞某某不聽勸告並辱罵防疫工作人員,防疫工作人員隨即報警。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後,俞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並撕毀民警防護服,用石頭將出警民警馬某某頭部打傷。經鑑定,民警馬某某的傷情繫輕微傷。

各獲刑一年!寧夏首次一審宣判兩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當日,俞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分局刑事拘留。2月8日,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俞某某批准逮捕。2月13日,大武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月14日,大武口區法院立案受理。案發後,被告人俞某某家屬賠償民警馬某某經濟損失3000元。

大武口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俞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未佩戴口罩進入小區,辱罵防疫工作人員,且暴力襲擊處警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從重處罰;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五款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自2月14日,大武口區法院立案受理至審結宣判,該案用時僅4天。

各獲刑一年!寧夏首次一審宣判兩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原州區法院審理查明:2月9日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與同村3位村民、原州區開城鎮郭廟村水溝林場職工金某等十餘人在金某林場的職工宿舍內聚集飲酒時,該林場場長馬某予以勸阻,馬某某與馬某發生爭執並撕扯,馬某遂報警。110指揮中心指派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分局開城派出所民警石某某等3人出警。在將馬某某帶回派出所途中,其拒不配合,將一名民警右手咬傷,一名民警抓傷,並朝一名民警胸部踢一腳,致兩名民警受傷。經鑑定,兩名民警傷情均為輕微傷。2月12日,馬某某向受傷民警積極主動賠償醫藥費1.6萬元。

原州區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不聽勸阻,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案發後積極主動賠償醫藥費,且在檢察機關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五款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自2月13日,原州區法院立案受理至審結宣判,該案用時僅5天。

寧夏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兩起案件的公開宣判,有力保障了寧夏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寧夏高院通過新消息報提醒人民群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勁的關鍵階段,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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