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村组公共面积如何处理?

用户8129300234502


占用村组公共面积,这必须征求村组全体成员的问意。

同是一村人,凡事都要商量,在没有经过商量的情况下,你侵占了公共土地,很有可能会产生没必要的损失,你的投资都会白费。

当你要占用集体用地,必须与村组全体成员协商之后,签定转让或租用协议,此协议必要合法合理自愿为原则。不能带威协性。


望嶂脚下好人家


集体土地是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的,而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集体土地时,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那么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该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集体土地包括的的范围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香下人


首先进行协商!村里协商不成就可以直接去举报了!

农村土地违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胡外甥帅帅


最讨厌占用村组公共土地的。

比如现在农村好地都要荒芜好多去,一些无事干的老头老太婆却喜欢去村组公路边刨地开荒。农村公路本来就窄,停车不便,会车很难,再在边上刨地挤占公路雪上加霜,更是不便。

即便是农村,车辆也越来越多,也需要大量公共停车位。这个要提早规划和管控。停车方便,公路宽点,农村基础设施好才留得住人,才吸引人。

刨地的人都是被惯坏的,妄想扩公路或别的基本建设时等着要补偿费,以前看别人得逞过,现在都鼠目寸光为蝇头小利竞相效仿。农村基层干部要作为,要对这样的行为敢提前管、提前阻止,不然会给以后的工作挖坑:到时候要扩路、多建停车位、建候车亭等工作征用路边地时,乱刨地老头老太太会一哭二闹三上吊不达目的不罢休。村组要立公约,告诫村民什么地方不准开荒,乱开荒的土地将来公家占用也没有补偿。村组干部工作要有前瞻性,让这种乱挤占公共资源的不发生。


真不想说


最佳答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例如:《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在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在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对于处理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实际问题时,2008年7月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登记的宅基地房屋都可以视作违章建筑,根据地方的执行标准进行拆除或者有偿使用。




家里蹲农村人


有以下三种解决措施可供参考:

以和平的方式与占用楼道业主协商;

向小区物业投诉,反映业主占用公共楼道的情况,物业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出面加以解决;

向居委会反映投诉,如果上诉两种方式均不奏效,可以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投诉,要求其出面协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住宅的楼道是属于全体住户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

楼道公共面积,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共有面积,业主没有权利私自占用。业主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占用的,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改正。


农人小马哥1024


法律解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擅自住改非。如果要改,必须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而且要经业委会盖章。之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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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惠志川


这个要村里的人商量同意,而且不能随意的占用,因为那是集体的地方


yy至青春


村组公用地权属全村,如需占用需向村级以上申请,并出具全体村民同意签字书方可,不得使用暴力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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