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涉及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案在法院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月8日12时许,家住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河东花园小区的龚某某对小区内喇叭播放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知识不满,从家中持一把斧头和刺刀,砍断楼梯间墙壁上的广播线,导致广播无法播放,村干部到场对龚某某进行劝阻无果,随即拔打电话报警,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继续对龚某某进行劝阻教育,龚某某不听劝说,辱骂处警民警,并持斧头和刺刀欲攻击民警,对峙时间长达半小时,造成多人围观。龚某某趁机跑回自己家中,后经劝说,民警将龚某某传唤至茅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月12日
检察机关批准对龚某某执行逮捕,之后检察官随时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保持沟通,引导公安机关尽快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2月14日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针对龚某某不认罪的现状,在提审龚某某时,检察官对龚某某进行耐心地释理说法,并请值班律师对其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对照自己的行为和相关的法律条款,龚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真诚认罪悔罪,并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月17日
秭归县检察院将龚某某妨害公务案移送法院起诉,并建议法院对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月20日上午
龚某某妨害公务案在秭归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秭归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龚某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遂当庭宣判龚某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龚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罚,不上诉。
▲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听庭
此案是秭归县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首例涉疫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严把法律适用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的各项职能,以依法履职尽现检察担当。此案宣判后,社会反响强烈,对妨害疫情防控的人员起到强烈震慑作用,为疫情防控夯实了法治保障基石。
END
众志成城 共抗疫情
文 字 | 王太华
编 辑 | 破 晓
审 校 | 鸾 燕
閱讀更多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