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農商銀行被騙貸近300萬元:客戶經理“監守自盜”違法放貸

金融法眼

東平農商銀行被騙貸近300萬元:客戶經理“監守自盜”違法放貸

  我國銀行機構始終重視案件防控的風險排查工作,內控機制及預防金融犯罪能力不斷提高,各類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現下降趨勢。但是,銀行內部員工“監守自盜”的案件卻依舊頻發,對銀行內部經營、資金安全等方面造成嚴重威脅。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自2007年至2011年,東平縣彭集信用社(現名稱為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客戶經理孫某迎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以銀行“內鬼”的身份,授意客戶孫某3編造虛假貸款用途,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致使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損失共計人民幣297萬元。

  孫某迎對此辯解稱,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在貸款發放期間執行制度不嚴,監督管理缺失,致使二人有機可乘。銀行內部員工“監守自盜”究竟是誰之過,銀行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銀行內部員工違法放貸

授意他人頂名貸款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孫某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於山東省東平縣。2007年2月,因塑料廠經營問題,孫某3找到了時任東平縣彭集信用社客戶經理的孫某迎,希望可以獲得一批銀行貸款。但是,孫某3提供的材料根本不符合貸款條件,無法申請貸款。於是,孫某迎便授意他以存沙子為理由申請貸款。

  在此期間,孫某迎親自指導孫某3填寫貸款手續,並且授意他填寫虛假借款人、擔保人資產狀況和償還、擔保能力。除此之外,孫某迎還利用職務便利在考察過程中流於形式,出具符合貸款條件的調查報告。最終,孫某迎為孫某3違法發放貸款100萬元。然而,孫某3在歸還了60萬元貸款後便無能力繼續償還。

  2007年1月至4月,鬼迷心竅的孫某3再次找到孫某迎,想要繼續申請貸款,但因為他尚有一筆貸款未償清,所以不符合繼續貸款條件。

  為了能夠再次獲得貸款,孫某3聯繫了三個人為其頂名貸款。最終,在孫某迎明知3名貸款人給孫某3頂名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發放貸款共計150萬元,該三筆貸款均由孫某3實際使用,到期後無法償還。

  2008年初至2011年,孫某迎負責發放的上述貸款陸續到期,為防止被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追責,孫某迎與孫某3商議找人頂名貸款用於償還原貸款利息。孫某3遂又聯繫五人為其頂名貸款,孫某迎利用職務之便,違法發放貸款共計47萬元,該五筆貸款均用於償還孫某3之前貸款的利息以及相關訴訟花費事宜,到期後均無法償還。

  2018年4月27日,孫某迎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東平縣看守所。孫某3也因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逮捕。

銀行內部監管缺失?

法院給出最終審判

  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內部員工監守自盜,向客戶違規發放貸款,致使銀行被騙貸款近300萬元,對銀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雖然被告人孫某迎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同時他也辯解表示,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在貸款發放期間執行制度不嚴,監督管理缺失,才使得二人有機可乘。

  孫某迎的辯護人對此表示,東平農商銀行彭集支行貸款發放執行制度不嚴,審批流程形同虛設,孫某迎是普通的客戶經理,為了完成每季度500萬元貸款發放任務,在監管嚴重缺失情況下,違法發放貸款的責任不應由其全部承擔。

  對此,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內部監管不力致使其內部人員違規行為多發,但與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孫某迎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雖然法院駁回了孫某迎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但也暴露出銀行內部監管存在問題的事實,如何能夠改善銀行內部風控系統、強化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員工監督管理,不給監守自盜之人留下可乘之機才是最重要的。

  截止2019年3月25日,孫某3歸還本息合計13009.06元,加之頂名貸款人歸還的貸款金額共計78.61萬元,但尚有218.39萬元未歸還。

  法院認為,孫某迎身為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最終,孫某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退賠東平農商銀行經濟損失218.39元及應付的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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