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唐朝初期所施行的租庸調製,是一種基於均田制的稅收制度,兩者之間的聯繫極為緊密,唐高宗、武后時期,隨著唐代人口數量的緩慢回升,以人口數量授予田地的均田制開始無法適應新的形勢,許多農民因為田地數量的限制無法獲得規定的田地。

而由於均田制下的自耕農群體是租庸調製的稅收基礎,人們普遍認為,均田制的解體是租庸調製在中唐時期迅速走向失敗的直接原因。

這種說法自然沒有什麼問題,但是這樣的觀點卻並不能算全面,在承認均田制的衰落對租庸調製影響的同時,我們仍然不應忽視這一稅收機制內部的制度缺陷。

筆者認為,在這一前提下,即使均田制未曾因人口暴增而崩潰,租庸調製的運行仍然會出現致命的問題。那麼,租庸調製究竟有何缺陷呢?

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一、租庸調製的稅基並未覆蓋全國,大量人口無需繳稅納糧服役

唐代所推行的均田制,是一種基於土地公有制的田畝制度,因此,從理論上來講,唐人所擁有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或者說皇帝。

而這種統治制度能夠得以確立,是建立在唐代層層堆疊的等級制度上。

在這一制度下,官僚、貴族和普通民戶所需承擔的政治任務並不完全相同,而與之對應的權利同樣也因此有所差別。

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譬如由朝廷所給予官員、勳貴的“永業田”,雖然名稱與民戶所授“永業田”相同,但前者卻並不用承擔相應的稅賦。不僅如此,這些“永業田”的存在,雖然名義上屬於朝廷,但在實際的執行中,卻幾乎是官員和勳貴的私產,《通典》將這些永業田的繼承情況稱為“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

可見,對於勳貴和官員們來講,永業田的限制,幾乎與他們無關。

如果僅僅如此,相對於龐大的人口基數而言,這些特權階級所擁有的永業田數量仍然只是少數,並不會對租庸調的徵收帶來太多的負面影響。

然而,這種“免納課役”的規定不僅僅對於普通的官員和勳貴有效,就連曾經因為種種原因而被除名的,朝廷同樣有著“所承之地亦不追”的承諾。這種政治承諾看上去似乎是一種頗具人情味的舉動,但是卻也因此為之後制度的衰落埋下伏筆。

可以想象,隨著官員、勳貴數量的日漸增多,被除名者仍不能被“代謝”出“免納課役”的範圍,長此以往,需要國家供養的免役人口愈發眾多,就如同毒素堆積在臟器內一般,成為唐王朝難以根除的沉珂。

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不要小瞧這些免役權限,由於朝廷對於勳貴、官員的寬宥和優待,這些免役的永業田成為後期逃戶們最為理想的棲身所。根據《資治通鑑》的記載,到了開元年間,全國官員數量多達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六人,與開唐時數百人的規模相比,相差何止十倍。再算上尚未授官卻有官員資格的人數,整個國家已經逐漸形成了一個不事生產而又需索甚多的階級。

二、租庸調的徵收,未能實現基本的公平,為後期逃戶現象的大爆發埋下了伏筆

均田制在頒行時,就像其名稱的含義一樣始終在強調均等分田,但在之後的《天聖令》中,一些細節上仍能體現有悖於均田之說的規定:

“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有永業者充口分之數。”

丁男、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所獲得的田產數量不盡相同。從這些記載來看,朝廷希望按照人口的類別不同,實現儘可能的“多勞多配”。這看似違背了公平原則,但其實質上,仍是一種基於不同人口之間勞力差異而做出的調配。

而這種不公平同樣體現在各地均田的推行上,由於各地方上田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人口的多寡往往與田地數量並不能呈現一個固定的比例,因此,在唐代有所謂的“寬鄉”和“狹鄉”之別。《新唐書》記載:

“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

這就意味著,只是因為戶籍所在不一樣,不同地區的人口所擁有的土地往往相差懸殊。

但是,問題的矛盾點在於,所謂的“多勞多配”絕不等同於“多勞多得”。在賦役的收取上,這些人口所承擔的賦役幾乎毫無區別。

《唐六典》記載了當時租庸調實際的收繳方式:

凡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相土所產綾、絹、跑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緩、頭、絶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曰三尺……

除卻“雜徭”部分難以總結歸納外,租庸調所強調的租、調、役,並沒有按照課戶戶口的類別分別對待,尤其是與田稅關聯最大的租稅,更是直接以“每丁租粟二石”為標準進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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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意味著,對於那些有疾病和殘廢的課戶而言,他們在田地的獲取上要次於他人,卻在田稅的收繳上與他人別無二致。

這種與現代社會觀念全然相悖的制度邏輯,其實與當時賦稅收繳的困難性有關:對於官員而言,一刀切的徵收方式更加便捷而高效,相反,若是按照課稅戶的情況進行細分,就必須逐一考察其真實狀況。其工作量將幾倍於前者。

但無論原因如何,這種全然不顧及弱勢群體的徵稅方式,顯然為後期逃戶現象的出現埋下了伏筆。

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三、租庸調稅率的長期固定,導致民戶負擔的再次加重

稅率的改變,往往是一個國家調整收支平衡、緩解對立矛盾最重要的手段,然而,僅以唐朝租庸調製論,這一條路卻被統治者所鎖死。

開唐時期,唐朝租庸調的徵收比例為“每丁租二石,銷二丈,綿二兩”,而等到一百年之後的開元年間,這一稅率仍然大體保持在這一水平。

這種對於稅率的嚴格固定,體現在《唐會要》《唐六典》等諸多史書的記載中,“不得橫有調斂”、“皆書印焉”、“若非法而擅賦斂……以枉法論”。這看上去是一種保護民戶不被官員隨意加派的善政,但事實上,這些制度既堵住了賦稅上調的可能,也使得統治者無需根據情況減少賦稅的收繳標準。

但事實上,租庸調製的賦稅收繳是典型的“人頭稅”模式,在和平年代,人口的增加幾乎是無法避免的情況,而與之對應的是自高宗以來就逐漸逼仄的田地基數。

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唐朝並非手工業和商業大興的時代,因此大部分人口獲得收益的唯一方式便是務農,在田地和人口兩相矛盾的變化模式下,民戶的賦稅勞役其實是變相增加了。

未能認識到這一點的統治者,仍然在人丁租稅激增的表象下,為日漸充盈的國庫而感到滿意,但他們所未能想到的是,民間對於賦稅的承受是有著一定極限的,一旦徵收超過這一閾值,最終的結果便是租庸調製的解體。

四、結語

租庸調製,是北周以來統治者繼承孝文帝“租調製”的結果,這一賦稅制度截止到唐德宗時代被兩稅法代替,有著將近三百年的歷史。

從這一點上來說,這一稅制的施行早已經歷了多次演化,已經趨於成熟和完備,然而遺憾的是,這種看似完備和成熟的制度,卻並未能適應時代發展的不同變化。

公平才是內因:唐代租庸調製的失敗,不僅僅與均田制的衰落有關

在談及它的失敗時,人們常常將均田制視為主要動因,但是,拋開均田制的衰敗不談,均田的落實不當,租稅的稅收不公乃至稅率的常年不變,這三者可能才是租庸調不能繼續運行下去的根本願意。從這點上來說,唐朝並未形成與租庸調相匹配的制度建設,才是其在玄宗時代逐漸衰弱的真相。

參考文獻:

1、《唐會要》

2、《唐六典》

3、《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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