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法院能查封冻结吗?

矫瑞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人民法院可以冻结社会保障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益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为什么有人认为法院不能冻结社保卡?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00年做出过一个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但是个人认为这个规定当时是考虑到了退休人员属于特殊群体。

具体法律条文

除了上述内容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以外,还有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关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5条、第8条。(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内容纯属手打、实属不易,喜欢可以点击关注。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评论去交流。


每日讲法


若严格上讲,社保卡不能等同于养老金,毕竟社保卡还有其他诸多用途。但公民的养老金是可以被执行的。

最高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须生活费用,大多数是根据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乘以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人数进行计算,而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原先的生活及消费水平。但考虑到社保卡的用途,法院直接予以冻结是不合适的。对于养老金的执行可以通过社保基金的协助执行来实现。


叶律师


不会冻结的。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