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外來人員強行進入小區物業該採取哪些措施?如果發生衝突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水巨木807


首先員工應向強進小區者做好解釋工作,說服其做好配合測體溫、登記、調查等工作。如有人強行進入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向公安機關報告,請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強行進入小區的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發生嚴重的肢體衝突,有公安機關認定衝突事件的性質,並依法處理。若非物業員工原因但造成員工嚴重的身體傷害,在追究對方法律責任的同時,還可按照工傷的認定及處理程序,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物業企業存在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若物業服務企業員工負主要責任,則物業服務企業應首先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可按照公司的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甚至可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