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提示涉外企业:因疫情履约不能 慎用"不可抗力"

北京四中院提示涉外企业:因疫情履约不能 慎用

本报讯(记者 林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外企业在履约不能过程中应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昨天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可能面临的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提供12条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无法正常诉讼应如何处理?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回复,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对于涉外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确有原因无法取证,可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若疫情期无法提出书面申请,可采取更便捷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法院根据情况延长举证期限,或延长但暂时不确定终止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对于公告送达必须开庭案件,涉外企业可选择网上开庭模式。

涉外企业在履约不能过程中,要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四中院特别提示涉外企业针对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慎重的法律研究后提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须是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协商解决是首选途径,尽量避免采取过激方式直接提出“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若涉外企业能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可能被判断为不属“不可抗力”,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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