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都有年限限制。

不論是訴訟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還是執行過程中裁定,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如機動車等)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凍結其他財產權(如專利、商標權利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上述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人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如果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續行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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