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眼皮做失败了,该怎样依法维权?(完整版)

背景

有粉丝朋友私信,在一家XXX美容医疗机构割了双眼皮,但是结果是失败的,出现了两眼不对称、三眼皮、三角眼等现象,问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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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9-01实施)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侵权责任法》(2010-07-01实施)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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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双眼皮做失败了,怎样维权?其一,可以选择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如进行二次手术或依据合同约定给予一定赔偿或补偿;其二,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部门根据申请交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9-01实施)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双方调解,但是对于鉴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其三,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相关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5-01实施)第十七条 规定主张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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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反映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终止处理。

2、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属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必要前提和唯一依据?

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卫生主管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交由医学会组织作出的,该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双方调解、对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而对于法院来说,该鉴定结论只是法院审查认定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之一,既不是不是必备前提也不是唯一依据,医疗机构在诉讼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主要依据的还是诉讼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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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及赔偿标准?

主要鉴定内容有: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明确过错参与度;患者损伤残疾程度以及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作出赔偿,赔偿项目主要包括:(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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