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把__留給__


回答如下:

疫情當前,公司的做法的確讓人生氣。但是心平氣和下來,建議樓主就不要過多的把精力放在和前任公司的較量上了,獲得相應的報酬後,儘快的找到新的公司入職,快速的進入新的工作和生活狀態當中。

根據勞動法的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前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協商與勞動者進行解約。

根據樓主情況,按照正常的放假時間,從入職日到年前放假期間,整體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就算加上此次疫情頒佈的相關文件,累計也不超過一個半個月。

公司正常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按照約定的薪酬結合上班時間,按照日工資的總和進行發放。並同時告知勞動者解聘原因和解除勞動合同書。

但是如果前提對方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情況沒有按照正常的手續繳納在職期間的社保的,你是有權利要求公司進行賠償的,賠償金額就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總體金額也不會超過你入職的時間的薪資總和。

所以,對於在非常時期內,公司的做法雖然很讓人氣憤,但是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定的政策,對於以上情況也屬於正常手續。建議樓主好好和公司進行協商,按照合同約定工資難道基本的工資就可以了。


奔跑在人生的道路上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冷淑華


你這1月8日入職,算到除夕,減掉週末,也才上了11天班吧,前面幾天入職培訓,估計辦公室人的名字還叫不齊全。公司裁員的話首選就是這一類新入職還沒創造價值的員工,不要想著從公司要賠償了,既然能辭了你,肯定是工資發不出來了,你想他賠償,他說你考核沒過關,沒得扯!


有錢有閒的可愛精


對於已入職但未轉正的員工,其合法權益同等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若該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也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擅自辭退的,屬於違法性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是,公司領導通過言語或其他方式使得勞動者自願離職的,那用人單位無需承擔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付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君帆法律服務


你都不想一下。現在是非常時期,公司試用期不要你了。最多也是賠你一個月底薪罷了。不給你,你去告去申訴吧,拖你二,三個月。最後也是給你補上一個月的錢。你卻白白浪費了一大段時間和精力去弄這事。當下之急,就和公司好好協商,能補最好,公司如果財務緊張,也補不你什麼錢了,那就趕緊找下家,別為這事拖延時間。過了這二個月,別家公司的人員補充也夠了,你就更難找工作了。別聽那些就知道煽風點火叫你收集證據打官司的傻狗,這是在浪費你的時間精力和錢財


路人C海浪


一、你說的2019年1月8日入職,是不是筆誤,如果不是筆誤,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你約定超過一年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本身已經違法了,你事實上屬於正式員工,如果公司辭退你,那就按照正式員工標準要求經濟賠償。

二、如果不是筆誤,那應該就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也就是說入職不到2個月,正常還在試用期階段。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你需要證明試用期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包括: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試用期考核標準、錄用條件確認書、勞動合同的約定等,然後通過試用期你的工作記錄情況、與錄用條件有關的違紀情況、上級領導的考核結果(有證據證明,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證明你不符合當初的錄用條件,然後予以辭退。

現在情況是因為你是試用期員工,因為疫情公司壓力大需要減員,就辭退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可以要求對方撤回辭退決定,現實情況是是即使勉強留下來也不好工作。

必須辭退情況下就是非法辭退,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賠償。你在這裡工作時間比較短,只能補償你半個月工資*2,現在處於疫情防控時期,各地各工作部門工作重心都是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結束,受理你的仲裁申請,仲裁下來需要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希望你認真考慮。

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人力諮詢


樓主說是剛入職,所以我覺得是筆誤,應該是2020年1月8號入的職,如果真是這樣,說明你是一個不細心的人,做事可能粗心大意,辭退你是公司正確的選擇,如果不是筆誤,以上當我沒說。


窗外兩隻鵲


你是什麼單位?試用期要一年的時間?直接可以走勞動仲載告單位,沒啥好考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