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問答】民商事篇(二)

【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問答】民商事篇(二)


01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工期延誤責任及財產損失承擔,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建設工程領域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一般有明確約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通用條款一旦選擇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以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為例,根據示範文本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後果按照下列原則承擔: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但在適用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或主張分擔損失時需要注意,施工方應自行合理安排工期、工人、設備調配,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在市住建委發佈文件後,施工方未能根據工程項目需要合理判斷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使用規模但仍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難以得到支持。工期延誤後發生疫情的,延誤之時至疫情發生前的損失,仍應當由施工方自行承擔。

02

疫情結束且允許復工後,由於疫情原因施工中人工費等成本可能大幅上升,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

答:如果施工合同已經約定不可抗力可調增費用,可以根據合同主張。如未約定,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合同價格條款或計價原則,基於合同約定條款,將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等費用計入損失,向發包人主張索賠。同時,應保留相關費用增加且必需的證據。

03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發生是否構成法律上的“情勢更”?

答:目前,天津市政府要求絕大部分企業暫不復工,且以健身場所為例,天津市體育局等發佈《關於做好我市游泳館和公共體育場館及全民健身場館暫停運營服務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5日起上述場所暫時停止運營服務。

在此期間承租方完全沒有收入來源,也無法使用租賃場所,且非承租方原因,建議承租人主動採取多種方式聯繫出租人,可要求“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順延,中止期間不計收租金;或要求直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如達成一致,簽署補充協議。如未達成一致的,原則上承租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同時向出租人發送通知,告知支付租金但保留在最終結算時予以調整的權利。但結合非典期間相關爭議處理的司法實踐,是否能夠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以及公平原則對租金予以減免,還將考量租賃用途(是否用於人員聚集的特殊行業,如酒店、卡拉OK等)、是否政府強制要求停業、疫情實際影響期間、租賃合同有無特別約定等相關因素。

如果是因為疫情原因導致支付能力下降,可主張情勢變更,向出租方提出延期支付租金。

04

出租方主動提出減免租金,但同時要求承租方簽署承諾書,此後租金將正常支付且放棄調減權利的,如何適用?

答:作為出租方,如主動減免1-2個月租金,但要求承租方簽署承諾書,剩餘期間租金將正常支付,且放棄結算時調整的權利。因此時疫情已經發生,不屬於“不能預見“的情形,此後承租方亦不可以此主張減免。

05

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未能按期支付貸款本息的,是否屬於違約?

答:銀保監會2020年1月26日發佈《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上述通知發文後,國內各銀行分別發佈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等幫助、支持企業發展的措施,根據實際情況支持企業正常運營。建議企業充分利用上述優惠措施,及時與所在銀行客戶經理聯絡,申請適用上述措施。同時我們也提醒各商業銀行,如確實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暫時受困的,不要盲目採取宣佈合同提前到期等措施,司法實踐中恐難以支持。

06

受疫情影響,收入下降,未能按期償還信用卡、房屋按揭貸款等,是否屬於違約?

答:近日,各地銀保監局出臺文件,明確要求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建議上述人員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繫,申請延後還款期限,並保留對方已經同意的證據。未能達成一致的,建議及時還款,確實不能及時還款的,建議保留相關證明因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取來源的證據以便未來訴訟發生時進行抗辯。

07

受全國新型肺炎疫情影響,全國旅行社團隊業務暫停,遊客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支付了費用,尚未出行的,如何處理?

答:首先,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故,在本次疫情中,遊客因交通管制(封路、封城等)、醫學隔離、確診或者響應號召自行隔離等原因無法出行的,遊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同時,還應關注各地的政策規定,以天津為例,天津市文化和旅遊局於2020年1月25日發佈《關於做好暫停我市旅遊企業經營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1月27日晚24:00為界,此後的出境旅遊團隊,一律不得出行,由旅行社企業與遊客協商解決延期及退團、退款相關事宜。

其次,我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因此,如果解除合同的,在旅行社扣除已經實際支付且不能退回的費用後,餘款應當退還遊客,實踐中有些旅行社“只退一半”的說法並不合理。作為旅行社一方,應注意保留前期付款以及向酒店、景區等申請退費的證據,以便與遊客確定退費金額。

08

遊客為出遊自行購買的機票、車票及預訂的酒店,因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出行的,如何處理?

答:對於遊客為出行購買的汽車票、火車票、飛機票,依據民航局、鐵路集團、交通運輸部的相關政策,自2020年1月24日0點以前購買的機票、車票需要辦理退票的,不收取手續費。

對於為出行自行預定的酒店,需要查閱遊客與預定平臺或者酒店簽訂的合同相關內容,如合同中對於退款存在明確約定,原則上應首先適用合同約定。考慮到疫情為突發事件,亦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合同條款的適用問題,亦可依據構成不可抗力主張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費用。

09

因受新型肺炎疫情的影響,避免交叉感染,臨時取消婚宴、聚餐等活動的,能否解除合同並要求退費?

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發生具有突發性,一般公民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故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狀病毒肺炎在當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糾紛中構成“不可抗力”,還應具備該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條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權。

以婚宴、聚餐、月子中心為例,由於遭受疫情,為避免交叉感染,各地政府呼籲減少出行,提倡自行隔離,禁止參與聚集性活動,從而導致當事人簽訂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主張解除或者變更相關合同(如婚宴延期等)並要求退費。

10

受疫情影響演出合同如無法如期履行,應如何處理?

答:演出合同是依附於義務人人身的合同,具有不可代替性,必須由演出者親自履行,一旦演出者被確診或者隔離、亦或者政府取締大型演出等原因,將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屬於不可抗力情形,演出方可主張解除合同,但需提供相應證明,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也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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