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規範和標準的區別

我國對標準概念的定義和解釋,以1996年修訂的國家標準《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給出的標準定義為準,即:“為在一定的範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活動或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複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經一個公認機構批准,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準、規範、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按照《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範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製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鑑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規範、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採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築抗震鑑定標準》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採用“規範”,如:《混凝土設計規範》、《建設設計防火規範》、《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屋面工程技術規範》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採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於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準、規範、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範”或“規範”,以區別與自願用或推薦性的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範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規程規範和標準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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