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复工第一天辞退我,因为我在2019年1月8日刚入职,属于试用期,怎么办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把__留给__


其实很多人已经给了题主很好的分析和解答。

首先,如果你没有将入职的时间写错的话,你2019年1月入职,到目前已经有一年时间,你已经完全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的试用期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公司单方面辞退你无论是何原因,你也可以进行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在6个月到离职日这阶段按照正式员工待遇进行补发你的工资。

其实,如果你是2020年1月新入职的员工,确实还处于试用期间。遇到疫情复工第一天你被辞退,那你就要了解清楚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辞退的。有没有确定的有依据的证据证明你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还是你违反了公司那些具体的规章制度;还是单纯的因为公司考虑到疫情对公司的一些影响成本比较高与你解除合同。前面一二项如果有确实的依据支持你不符合录用的条件,那也是可以在试用期你与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是单纯的因为公司方面的原因辞退你,那就需要支付响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的金额一般一年是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因为你才去一个月,这个可以跟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一般公司还是比较讲道理,实在不行的话就只有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给题主的建议就是如果确实公司已经做出了要辞退你的决定。那么我们就欣然接受,但是也要看公司提供的理由是否充分,我们要保持冷静和平稳的态度去看待这件事情,找到相关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去了解情况,是否确实是因为公司行业特点受疫情影响太大,还是因为个人表现达不到要求,如果是前者也不要刻意去闹腾,因为你入职才一个月,如果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也说明这个企业还是很人性化;如果确实是第二种情况,我们也要多去了解个人在那些方面需要完善和提高,其实一个月看不出什么工作上的进展。如果是公司就是无端裁员也不愿意支付补偿金,那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经过了这个过程之后,我们再找工作的时候就要去衡量和判断,也要去总结如何在试用期能更快的熟悉工作,提前转正。

保持好的心态,相信问题总会得到解决,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Alice宝妈职场生活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报。我的工作态度是干任何工作都会认真对待,努力的去干好。哪怕是工作不称心,我也会认真的把工作干好!然后再和老板说拜拜。

我干过的老板基本都不会忘记我,有活也都会第一时间想到我!


凤鸣西岐3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职,现在已经2020年了,不存在属于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

第二:如果是题主打错了,2020年1月8日刚入职,公司要辞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辞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为疫情,导致公司觉得人力太多,想要辞退一部分人首选试用期的员工的话。这个属于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鉴于你只有1个多月的工龄,双倍的赔偿金也就只有1个月的工资。

2.如果是因为你的试用期考核没有达到公司的录用标准。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证据你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的证据。如果没有也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也属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同第一条。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进行谈判,让他们支付赔偿金,如果公司执意不给,可以找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劳动部门的老师一般会电话给到公司人事,协调给予赔偿金,这个时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证据,一般都会听从劳动部门的老师。


鸡蛋布丁


大都不约而同的认为你是"笔误",把2020年写成了2019年,我也不再多此一举了。结合上下文,这个很容易判断。

你1月8日入职,至今2月20日,满打满算还不到一个半月,一般肯定处于试用期。

试用期本身就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应该事先有心理准备,不至于事到临头感到措手不及,甚至心里面难以接受。

形势永远都是在变化着的,意外也从来不缺席。

没想到的是,你复工第一天就被辞退,这当然要替你感到难过,也可以是时运不佳。容我假设,如果没有遇到这个疫情的话,想必公司也不会辞退你。然而还是辞退你了,除了给你几句安慰,也帮不了什么大忙。

对于公司来说,可能在疫情面前经营困难,要及时止损就得裁员,不幸的是你成了其中一员。毕竟你是新员工,才上班一个多月,从你身上动手更容易,也更容易止损。

事实上,现在企业裁员普遍都是从试用期和新员工开始裁,哪怕你有才华,但总是需要平台和时间来认识你的价值,很多已经等不及就炒掉你,其实这是企业的损失。

像这种情况下,你焦虑、着急都没有用,因为目前情况对你不利,而且你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筹码,最多只是争取一些天的补偿而已,规范正规的公司,会按规定计算发放给你,不规范的公司可能连补偿都不想给了,还要你去主动争取。

事已至此,想挽回也是不太可能的,试用期加上疫情两个不利因素的叠加,你只能自认倒霉。你所能做的,还是赶紧调整心态,准备找下一家吧,早点准备对你自己有好处。

因为不管是谁,事先也不会想到会有“新冠病毒”这只黑天鹅在2020年初出现,打乱了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计划,希望彼此都多一些理解,也希望多往前看。

好在现在虽然一些企业在裁员,但也有很多企业在复工,并且打出了新的招聘计划,种种迹象表明,疫情在好转,生产在恢复。再说了,谁又能猜到你面临的“危”不是新的“机”呢?

因此,我劝你不要再纠结于眼前的一点得失了,即便多补偿你几天工资又能改变你的生活和前途吗?肯定不能。

没有什么怎么办,抹干眼泪,继续出发!或许若干年后,当你回忆这个事的时候,可能觉得连个小插曲都算不上,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加油💪


喻派职言


不管什么方式辞退,也不管是否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如下:

一、关于入职时间和签订合同期限的确认

首先,要更正的还是入职时间,因为属于试用期,应该是在2020年1月8日。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时间,国家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 6 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足 3 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2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3 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

根据2020年1月8日推算,签订合同时间应该在一年以上,在疫情期间,依然是处在试用期。

下面我们来研究下疫情当下,试用期被辞退,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试用期间,是否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上面的规定,只要在公司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擅自辞退的,属于违法性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这些情况可以排除,所以不具体研究!
那就要来重点研究下是否被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企业中,录用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背景调查。通过背景调查,了解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个人的虚假信息,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2.招聘要求。比如招聘中常见的年龄、学历、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等,在试用期内是否满足;
3.是否满足绩效要求。在试用期内建立的绩效机制,在用人单位提出对应要求,员工是否满足绩效标准,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
可以针对上面几种录用条件,对照是否满足,比如是否满足绩效要求,企业最常用这种方式来告诉员工不如何绩效考核,但是这个考核的前提是在考核前是否让员工签字确认,如果没有,依然无效!

三、具体应该如何赔偿

1.不满足规定的录用条件。疫情期间,如果对方提出不满足录用条件,那可以申请半个月补偿金。
2.满足所有条件,无故辞退的。如果对方给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一旦被无故辞退,都属于违法辞退,应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而且是双倍赔偿。备齐所有工作相关的资料,包括和领导或HR交流的内容,最后再交由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疫情当下,国家明确规定,“对于确诊、疑似或者密切接触者需要隔离治疗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在疫情期间尽量减少裁员,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建议企业不要随意辞退员工,可以和员工沟通商量!
希望我以上的分析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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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说职场


一、你说的2019年1月8日入职,是不是笔误,如果不是笔误,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你约定超过一年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本身已经违法了,你事实上属于正式员工,如果公司辞退你,那就按照正式员工标准要求经济赔偿。

二、如果不是笔误,那应该就是2020年1月8日入职,也就是说入职不到2个月,正常还在试用期阶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辞退你需要证明试用期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包括: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试用期考核标准、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的约定等,然后通过试用期你的工作记录情况、与录用条件有关的违纪情况、上级领导的考核结果(有证据证明,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明你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然后予以辞退。

现在情况是因为你是试用期员工,因为疫情公司压力大需要减员,就辞退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可以要求对方撤回辞退决定,现实情况是是即使勉强留下来也不好工作。

必须辞退情况下就是非法辞退,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赔偿。你在这里工作时间比较短,只能补偿你半个月工资*2,现在处于疫情防控时期,各地各工作部门工作重心都是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结束,受理你的仲裁申请,仲裁下来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希望你认真考虑。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人力咨询


你想怎么办?走人还是要经济赔偿?不过在回答之前,应该确认一下题主是笔误吧,不然到哪里去找这么长时间的试用期呀!你可急死宝宝啦,真替老板焦灼。

看来有必要说说试用期的相关知识!

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补充强调一下:如果合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则不存在试用期。

因此题主如果春节后复工还在试用期,那就只能是2020年1月8日入职。

疫情期间复工第一天,被公司辞退怎么办?

1、合法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条满足,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还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2、如果没有合理的辞退理由,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了!

题主复工第一天便被辞退了,不知公司给了题主什么理由?如果理由牵强不合理,那么公司辞退题主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若是公司根本就没有给题主任何理由,便直接辞退了题主,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更是铁定的事实了!

只要题主在工作中没有犯错误,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也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或者是违反公司可以辞退的规章制度,老板是不就辞退的。

3、题主被老板违法辞退后的补偿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2倍经济补偿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题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通知题主,那么公司还应该多支付一个月月工资!所以题主应该得到2个月月工资的赔偿。

4、被辞退之后的应对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题主应该主动与公司协商处理,只要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也可以妥协退让一下。

如果能拿到一个月月工资,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为了2个月月工资赔偿而纠结,应该学会见好便收。

若是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那么我们也应该大胆的选择离去,没有必要为了这两个月的经济赔偿,让我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去走那些法律程序。有可能我们为了这一点经济赔偿,我们会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不过自己在求职工作中,要擦亮自已的双眼,避免再次进入这种无良老板的“坑”。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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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职场


你这1月8日入职,算到除夕,减掉周末,也才上了11天班吧,前面几天入职培训,估计办公室人的名字还叫不齐全。公司裁员的话首选就是这一类新入职还没创造价值的员工,不要想着从公司要赔偿了,既然能辞了你,肯定是工资发不出来了,你想他赔偿,他说你考核没过关,没得扯!


有钱有闲的可爱精


楼主说是刚入职,所以我觉得是笔误,应该是2020年1月8号入的职,如果真是这样,说明你是一个不细心的人,做事可能粗心大意,辞退你是公司正确的选择,如果不是笔误,以上当我没说。


窗外两只鹊


对于已入职但未转正的员工,其合法权益同等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若该员工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擅自辞退的,属于违法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是,公司领导通过言语或其他方式使得劳动者自愿离职的,那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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