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拆遷,兄弟姐妹五場官司何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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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了穆女士的資料之後,我覺得您是沒有了解清楚自己的權屬狀況。實際上在2009年的朝民初字01967號判決裡,已經將房屋的權屬認定為屬於您和您丈夫夫妻和您的公公婆婆共同共有。那麼在拆遷的時候,公公婆婆和您夫妻二人以及孩子,一共是五口人,這五口人全部都是被安置人。所以,2009年的這次判決是分的貨幣補償的錢。當時拆遷的時候,您一共是獲得了160萬元的拆遷款,您的婆婆2008年去世,因為這個拆遷發生在婆婆生前,所以婆婆的那一份就發生了一個法定繼承。那麼這個案件的原告就是您公公和其他的兄弟姐妹,作為婆婆繼承人的身份,案由就是分家析產糾紛,分的標的物就是拆遷補償利益中的貨幣補償。後來在2012年您的公公又和其他兄弟姐妹起訴了您,要求分的是那三套房。要求擁有其中一半的產權或者是老人享有居住權。分別以產權和居住權起訴,作為訴求因為這個房子雖然交付了,但是沒有房產證,所以對於產權權利法院是駁回了。但是考慮到公公確實是沒有地方居住,所以就安置了其中的一套80平米的房子,就是這個房子的居住權是您公公享有的。

當時法院判決的是居住權並沒有判產權,所以這套居住權的房子,在您公公去世之後,我認為您是可以收回的。居住權是您公公專有的,其他的兄弟姐妹沒有權利在此居住。但是,需要提醒您的是,當你們產權明晰之後,就是當這三套房取得了房產證之後,你們將來對這個房子的分配問題以及居住問題,可能還會要面臨一場糾紛,到時候是訴訟解決還是協商解決,這才是您要考慮的最核心的問題。至於您想要回三間大姑姐出錢蓋的老宅的利益,那麼在翻蓋的過程中,你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證都是經過確權的,應該說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經過確權東西,就比如這個房產已經登記在我名下了,你說你要往回要,你需要拿出充分的法律依據。而且,地上物本就是按出資來劃分的,這個房子是大姑姐出資建的,等於說人家宅基地和地上物都是您大姑姐的。所以我認為,您再想要回這三間房,從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沒有依據,這一塊應該在權屬上 是沒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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