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承諾,即可“開張”!許昌個體商戶、企業看過來…

關於企業復工復產實行承諾制的通告

(許疫情防指辦〔2020〕32號)

為貫徹落實《許昌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對各縣(市、區)實施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的通告》(許疫情防指〔2020〕6號),加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有序全面復工復產,恢復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經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企業復工復產由事前核準審批制變更為承諾制,現通告如下:


01

規模以上企業


(一)基本條件。擬復工復產企業應按照《許昌市工業企業復工復產疫情防控實施細則》、《許昌市服務業企業復工復產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落實復工復產基本條件,主要包括:制定完善的企業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方案、提交承諾書、備足備齊防疫物資、做好人員管控、強化場所管理等。

(二)承諾方式。企業通過“i許昌”APP平臺提供相關資料完成承諾。材料主要包括3項:1.疫情防控及復工復產方案;2.企業承諾書;3.經比對後符合健康條件的企業復工復產員工清單。具體格式模板可到“i許昌”APP查找下載。

企業提交材料後視為完成承諾,即可進行復工復產。

02

規模以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規模以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經濟組織不需要提交復工復產書面材料但應落實許昌市工業企業復工復產疫情防控、許昌市服務業行業恢復經營的要求。企業復工復產經營後,即視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已經作出承諾,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03

明確各方責任


(一)企業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復工復產有關規定,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復工復產。

(二)行業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責任,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企業復工復產基本條件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後監督檢查,對不滿足復工復產基本條件的企業和經濟組織,及時責令其停工停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確保轄區內道路暢通。

(三)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保障符合健康條件的復工企業職工持企業證明正常通行,科學有序組織企業復工復產,做到應復盡復。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審批條件限制企業復工復產,可結合本地疫情風險等級等實際情況,採取更為靈活的方式推動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許昌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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