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買地下停車位,機動車輛就不允許進入小區內,合法嗎?公攤面積都包括哪些?

藍昕靜兒


你沒買車位你憑啥開車進停車場,你開進去放在哪裡?別人的車位你不能放,通道不能放,所以你不能進,這個規定合理合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固定車位的車放進去只能堵塞消防通道,生命得不到保障,愛佔便宜的人總拿這個說事,沒錢就別買車,車不是生活必需品是供有錢人享受的奢侈品,沒錢完全可以騎自行車,電動車,提到公攤只是樓梯電梯,保安室,配電室水泵房等,車庫車位肯定不在公攤裡面。


孫亞洲84738716


首先這件事需要小區全體業主決定,物業沒有這麼大的權利,物業需要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投票決定是否實行這項規定,需要專有部分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行,因為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如果物業擅自決定這麼做那就是違法行為,小區業委會可以與物業溝通,溝通不行,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

可能很多業主會覺得我說的荒唐,我買了房我的車還能開進小區了?但是你們想一想為什麼物業會出這一項規定,又為什麼有超過2/3的業主同意?一般出現這種情況的小區都是小區車位已經購買、出租完畢,而有部分業主並未購買、租賃車位經常將車停在別的業主的車位或者道路上,導致有車位的業主無車位可停,以及可能造成小區道路阻塞,並且經過物業、業委會的調解不聽的,才會出此下策。

畢竟小區車位就有這麼多,很難滿足所有業主的需求(有的業主甚至買了2、3個車位)。小區的道路只能過一輛車還被佔了,你每天遛彎都要在車輛當中穿來穿去,你買、租的車位每次等你回家就被別人的車佔了,多難受。所以相比出臺這一規定的小區也是為了保障小區整體的制度,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


東友律師團


首先回答你沒有買地下車庫的車位,物業公司是不可以不讓你進的。這是住宅小區,不是什麼國家的重點保密單位,軍事禁區。

現在鄭州基本上大的社區都開放了公共停車,來訪車輛臨時停放,不超過兩個小時不收費用。過夜車輛10到15元。每個省出臺的收費標準裡面,都對此有相應的解釋說明。實際上臨時停車對物業公司來說是一個開源增收的好事兒。一個企業只會管理,不會經營,早晚是死路一條。


嘴上掛著物業服務,可是他不知道服務該怎麼樣去靈活的運用。往往現在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的矛盾,都是從這些小的細節開始的。你一味的不讓他下停車場他就會把矛盾激化的更深,業主就會通過不交物業費,跟你來進行對抗。

每個業主他不是不講道理,需要物業公司,靈活的去運用服務這兩個字。物業公司不願意讓沒有停車位的業主的車下去,是因為怕他們到處亂停亂放,阻擋消防通道以及站別人的車位。實際這都不是問題,你只要加強巡邏,加強現場的管控就能解決的問題。我提個事兒,應該廣大網友都有印象。早幾年的物業公司叫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以後的物業公司叫x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改服務,同樣兩個字,物業企業的職能一目瞭然。很多人就不明白,國家在你註冊的時候,已經把你的企業宗旨給你定位了。市場經濟了適者生存,自己都要被淘汰掉了都不知道。



下面我再回答一下你所說的哪些是公攤面積?每幢樓內的公用建築面積,就是公攤到每家每戶房本里面的建築面積。例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強電井、弱電井、生活水管網井、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消防通道、高低壓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消防監控室,視頻監控室,以及為小區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用房,人防工程等。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滿意嗎?滿意請關注鼎潤經濟。


鼎潤經濟


看來很多人只知道小區內車位配套比例為1比1,但仍不知道該比率由那幾種車位組成,更不知道那種車位需要依法通過轉讓或者購買方式才能獲得?而那種車位本來就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根本不需要業主掏錢購買?以下解答

一》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小區內總共分為業主專有與業主共有兩個部分:

1)、關於專有部分:其實專有是指主體報批報建項目、也稱規劃內的項目,分別承擔了共有部份的所有建設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在內,因此可以單獨辦理產權證書同時能夠依法轉讓和買賣。

2)、關於共有部分:事實上共有部分只是專有部分的配套設施或附屬設施,其建設成本包括土地成均被專有部分承、所以不能單獨辦理產權證書同時只能隨專有部分一併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和出售。

……因此業主需要明白的是:無論專有還是共有部分均為業主投資獲得,只是単獨購買與捆綁購買的方式不同而已。

二》其實到目前為止大多數人最迷糊不清的是在地下防空層增設的車位究竟歸屬於誰?甚至說防空設施屬於國有資產不能轉讓和出售,以下筆者簡單解析:

《物權法》第八條原文: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物權法》中並未就防空設施歸屬予以明確,因為國家針對防空設施的建設另有特別規定,

比如凡新建民用住宅9層以上基層預埋深度達到3米的都必須滿通紅修建防空地下層,並且要求將建設成本據實納入地面建設總投資。所以說商品房配建的地下防空層為業主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投資人其實是買受人(業主)而並非開發商。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原文: 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

最終結論是:小區內1比1的車位配比中包括以下3種車位:

1.能夠辦理產權證的車位或車庫(簡稱產權車位)

2.不能單獨辦理產權證的共有車位

3.防空地下層增設的車位

以上3種車位中只有第一種產權車位業主才能以合法方式購買,其餘2種車位本來就是屬於業主投資共同所有,任何人都無權出售、出租或者單獨佔為己有。

三》防空工程究竟能否依法轉讓?其答案是可以:

1《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人防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變更、報損、報廢等辦理報批手續。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雖然未就防空地下層的歸屬予以明確,但是不但將防空設施排除在專有範圍以外而且納入到了業主共有範圍。具體請見《物權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它規定請見《關於改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關於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以及《人民防空法》等規定。


易幼欽


我覺得這不合法!

首先舉一個例子,16年的時候我們這面有一個小區樓下因為修車店的問題,開發商把車位租給了修車廠,由於安全和環境問題,再加上部分業主車輛停在外面,偶爾被貼了罰單,業主很是頭疼,就要求開發商把車位恢復原狀(因為修車的原因,很多車位被隔成了牆面或者加裝了維修設備,還有噴漆作業),開始開發商、物業公司都沒有在意,後面業主,估計200來號人集體要求修理廠搬離小區。後面政府出面協調,總算解決了。

解決的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對於業主共有的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歸全體業主共有使用。因為當時車庫是開發商的,所以可以租,但是租最長的時間為半年,也就是說合同上當時簽定的是三年是無效合同,但是必須是滿足所有業主車輛停進去的條件。

最後解決了,2個月後,所有修理場必須搬出停車位,只有小部門租給了商家作為銷售車輛停放的位置。

公攤面積據說開始是香港的某位大亨提出來的,後面被內地引用後就一發不可收拾,反正什麼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配電室等等都要算在俺們業主頭上,哎,想起都嘮嗑痛!


醒醒吧國人們


我認為物業沒有錯,我們小區人車分流,車輛直接進地下車庫,現在地下車庫賣完了,還總有沒車位的車想進去,不讓進就堵入口,搞得大家都沒法進,耽誤大家時間,一般物業沒辦法就抬杆讓他進了,但是最近又發現經常通道里亂停車,有時候佔用人家停車位,這種人要多討厭有多討厭,人家都是產權車位,地下車庫通道也計入公攤了,你沒買你為什麼佔用人家的地方?


手機用戶69760718411


你好!首先從目前情況來看小區地下停車位分兩種、產權車位和利用人防空間建立的車位.產權地下停車位是不屬於人防工程的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未計入商品房成本並且地下車位面積也未計入公攤面積.而利用人防工程劃定的車位的話目前國家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歸屬、以我所瞭解目前人防車位比例非常高、開發商也在對業主進行銷售.以我現住小區為例,物業也曾發公告告知業主沒有購買車位的不能進入地下車庫、但是現實情況是地下車位大量空置未售出、最後經過小區業主通過正常維權後、物業同意可以進入、按標準收費、不能停到已售車位上影響他人使用.說白了、物業不讓業主下地庫臨停基本上都是逼業主購買車位、藉此銷售車位.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再見青春55566001


我們小區就不讓進,有業主把杆給她撞了,還被帶到派出所了,現在是業主代表和街道臨時談的把車放到小區外邊一片空地上了,但不是業主們不想租車位,是實在太貴,400多一個月的車位,在我們這三線城市太貴了


MR木子


就是賴皮惡霸的行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在共有道路上停車收取的停車費應當歸業主共有。


用戶107762434370


物業是執行者,不是制定者。業主大會才是最高權力機關,業委會代行業主大會職權。小車進與不進,看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物業執行這一制度。物業無權制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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