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無防護措施去公共場所的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

丹楓33



心內科燕大夫


在國家發佈命令之前,對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無保護措施到公共場所的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國家發佈命令之後,有故意行為者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他們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這種行為不僅害了自己,害了他人,給國家資源帶來重大損失。比如說,我是有一位從武漢打工回來的人,回來之後與許多朋友聚會,坐公共汽車或者到市場上亂逛。發燒之後到市醫院就醫,說自己是從北京回來的,隱瞞從武漢回來的真實情況。導致整個醫務人員隔離和個別醫生受到了傳染。不但害了別人,家裡四口人也受到了傳染。據講,這種人還賊喊捉賊,還要起訴醫院,當初沒有給他檢查出來冠狀病毒。類似這種人,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


慈音1



浪裡金帆


首先,看看《刑法》和《傳染病防治法》是怎麼說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百三十一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如果感染傳播者具備擔負刑事責任條件,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為未來準備


答:對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仍無防護措施去公共場所的人應該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懲處,在加上明明自己心裡清楚的情況下,更應加重懲罰力度。對於個別不愛惜自己生命,漠視別人身體健康權的垃圾,從快,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完全合法,合情,合理。

病毒的傳播性和危害性不比殺人放火投毒輕,甚至更嚴重,追究刑事責任還算是出於人道主義了。


笨蟈蟈


首先說,明知自己被感染病毒,但是惡意去傳播的。那這就屬於犯罪。

1.但是你剛才說到了疑似這兩個字,那別人怎麼知道自己被感染的病毒呢?這不是所有人都能判斷出來的。當然他也可能感染了,或者說沒感染。

2.每個人去公共場所應該做好相關的防護措施。尤其是在疫情爆發以後,相關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也要做好相關的措施。否則就是失職。

3.像你剛才所說的疑似病例。對公共場所不做防護措施的。如果最後被查出來患有肺炎,最後導致別人感染了。那這隻能說是一種違法行為,違背了道德,違背了法律。

當然這肯定不能說是犯罪行為的,追究刑事責任,這倒是不可能的,因為他不是故意的。


純粹吐槽


應該追究刑事責任,非常時期非常對待。

第一他有主觀故意,第二他對社會造成了危害,第三,社會影響極為惡劣。

我樓下有一家住戶,年前臘月二十有武漢的親戚來訪過,停了一晚就走了,後來疫情愈發厲害,自己也有了疑似症狀,仍然一家三口參加了六次賑酒聚餐,後來自己撐不住,到社區自首了。

現在我們小區一直全封閉,說個話都不敢大聲,普通的咳嗽都得拿毛巾捂住嘴,屋內屋外到處瀰漫著酒精味。


新星傳說


目前國家抗疫戰爭正處在水深火熱之中,任何個人的防護措施都是再為國家一起為抗爭新冠肺炎做貢獻,任何隱瞞自己武漢等疫區生活史或者隱瞞自己發燒感染接觸史的人(包括因為撒謊導致疫情擴散的人員),一律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執行方式是先隔離治療後刑事拘留,結合情節輕重按照法律給予刑事處罰。





馬方明醫生


我是律師老杜,歡迎關注我,如有任何問題可以給我留言諮詢!


律師老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對甲類傳染病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拒絕隔離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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