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將人刑拘後報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後意味著什麼?

HR175290506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的不起訴,有三種情況: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

對於這樣的情形,簡言之,就是案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所以不能起訴。

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事實仍舊不清,證據仍舊不足。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再提起公訴。


郭廣吉律師


不起訴只是暫時的,有足夠的證據可再起訴。

公安局將人刑拘後,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公安局需要把人放了。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把案件退回公安局,重新偵查收集證據,如果第二次移交檢察院起訴,檢察院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那麼此人就真的被無罪釋放了嗎?

情況並不一定

有案例

<strong>甘肅一男老師趁學校停電的時候,在宿舍裡強制猥褻一女學生,導致女學生得創後應激障礙症,女學生要求學校為她作主,開除或調離涉事男老師,但是該校校長卻認為涉事男老師教學經驗豐富,不肯把該男老師調離或開除,教育局也不處理,後來女孩報警,警察把涉事老師帶回派出所調查,期間涉事老師承認了強制猥褻事實,被警方以猥褻罪行政拘留。

事實上,該男老師的行為是強制猥褻,觸犯了刑法,女學生認為警方的處罰過輕,申請的行政複議,該區檢察院認為涉事老師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交由區公安局審查,公安局審查後,案件移交給區檢察院,區檢察院以事實輕微為由決定不起訴。

而後,女學生申訴到市檢察院,後市檢察院同樣作出不起訴決定,不久後,該女學生在百貨大樓跳樓身亡,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

這事件曝光後,省檢察院認為該老師行為觸犯刑法,並重新受理了此案,撤銷了之前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並交由區檢察院對涉事男老師提起公訴,涉事男老師已經被檢察院逮捕。

目前已經過去了半年了,還沒有審判的消息。

不管如何審判,女學生已經不在了,這個結局她生前一直想看到,但是永遠都看不到了。

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新聞,不知道的可以自行百度。

所以,做了壞事的人,不要以為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就可以逍遙法外,正義遲早會來臨的。


鬼谷縱橫


意味著什麼?

依我之見一一

1,這意味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己經偵查終結並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而並非有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就可以直接給犯罪定罪送進班房;

2,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的審查起訴就必須嚴格依法審查丶認真把關,構成犯罪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就必須起訴,而不構成犯罪的就不能起訴,而不能牽就公安機關個別辦案人員的不負責任的起訴意見,並依法該作不起訴決定的,就依法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3,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終結刑事訴訟的一種法定形式之一,一旦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該案件的程序就到此為止,具有法律放效力,根據“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未經檢察院起訴,法院就不得對該犯罪嫌疑人審判定罪量刑;

4,…還意味著N種意義…

當然,如果該案經檢察院審查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的是存疑不起訴決定,還意味著該案件己經退回公安機關兩次補查,合理排除仍未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得己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如果今後偵丶檢機關找到關健證據合符起訴條件的,仍可以撤銷存疑不起訴決定而重新起訴。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聖神使命,更是依法保障人權的有力舉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唐先明75443043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屬於無罪的不起訴,而不是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不起訴。

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將會取保候審,在公安機關那裡掛一年,然後撒銷案件,不了了之。

這種類型的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是不是永遠高枕無憂了呢?

未必。

就以本人以前辦的一個當事人涉嫌運輸毒品的案件為例。

這個當事人涉嫌將一批毒品藏在音箱裡,通過物流公司,郵寄到外國。

誰知道,才第二天,公安機關就把這批音箱釦下來了,並在當天就抓獲了當事人。

當事人在口供裡,明確承認這批音箱是她聯繫物流公司郵寄的,明確承認快遞單上的字是她寫的,物流費用是用她的銀行卡支付的。

為什麼要寄這批音箱到外國呢?她的說法是為了幫助同居的舍友寄的。

但是她明確否認知道音箱裡面藏有毒品,以為郵寄的僅是音箱。

隨後,公安機關提取了她的生物成份,並從毒品的包裝上提取到了與她的生物成份一致的指紋,你說你不知道音箱裡面有毒品,但是毒品包裝上有你的指紋,你怎麼解釋呢?

閱卷之後,本人發現這些毒品有好幾層包裝,公安機關只是說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出指紋,但沒有明確是在哪一層檢測出來的,如果是在外包裝上檢測出指紋,只能證明她接觸過外包裝,但是接觸過外包裝不代表她知道包裝裡面是什麼東西啊。

考慮到這一點,於是寫一份申請書給檢察官,申請檢察官核實一下是在哪一層包裝上檢測出指紋的,這個檢察官十分負責,真的聯繫鑑定人員去核實了,發現是在第三層檢測出指紋,而不是在最底層。

接著,本人去看守所見她,向她核實這些包裝是放在那裡的,平時有沒有機會接觸到它?她的回答是這些包裝平時就放在客廳裡,她與兩個舍友一塊住的時候,是她負責清潔衛生的,在打掃清潔時,她看到客廳很亂的話,就會整理一下,可能是在整理客廳時碰到了,所以有她的指紋。

瞭解清楚,馬上與檢察官聯繫,提出:

1.由於不是在最內層檢測出指紋,不能證明當事人知道里面有毒品。

2.當事人為在毒品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提供了合理解釋,即可能是在打掃衛生、整理客廳雜物碰到的。

3.本案中,她的兩個舍友,逃逸了,這說明毒品極其可能是她的舍友的,不然,她的舍友不會逃逸。關於她本人是否真的知道音箱裡是否藏有毒品,要等抓到她的舍友,才能確定。

檢察官聽了本人的意見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還是沒法完善證據鏈條,只好不起訴了。

然而,她真的安全了嗎?

未必。

她之所以能夠不起訴,那是因為證據存在問題,一時無法完善證據鏈條,只好暫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其釋放。

如果某天,抓到她的兩個舍友了,這兩個舍友一致供認她是知情的,那麼,公安機關肯定會馬上重新抓她,重新將她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王如僧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介紹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三種分類,進而再解釋意味著什麼。具體分類如下:

1、關於法定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2、酌定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證據不足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根據上述分類對照問題可知,問題所示問題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那麼證據不足不起訴意味著什麼呢?

簡單而言,你可以認為是無罪,因為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證明嫌疑人有罪的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明確實、充分。那麼沒有達到該證明標準,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就不能起訴到法院,也就該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書。

本月辦理的一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護結果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後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廣州張律


提問者的問題中漏掉了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批捕。按照正常的程序,公安局出於偵辦案件的需要,會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在進行進一步偵查,掌握了相關證據後,會整理好卷宗,直接送到檢察院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大家記住一點就可以了,三十七四十五,不是回家就逮捕。這就意味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面臨兩個時間節點,三十七天和四十五天。三十七天的時候,按照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的工作流程,已經完成了案件的證據收集工作,檢察院複核案件後,就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在批捕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院的另一個科室:起訴科。在這裡,檢察官會對案件再進行復核並根據法律規定,做出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決定。起訴了,案件就會送到法院,相對不起訴,也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罪行不足以判刑,可以不判刑,犯罪嫌疑人可以釋放回家了。這個時間節點是刑拘之日起的第四十五天。

當然,這裡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情複雜,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時候,可以在批捕之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補充相關證據後,再報送檢察院,走前面的程序。


李飛叨


問題並沒有把程序交代清楚,刑拘後的下一步並非報檢察院起訴,而是報檢察院批捕,批捕之後才是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鑑於提出問題的人可能沒有搞清楚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概念,所以針對這種可能性,陳律師將對兩種情況給予回答。

第一,刑拘後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偵查機關首先得將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再決定是否繼續偵查,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本案經過繼續偵查後,本案達到起訴的條件,有權利直接向檢察院的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即我們所說的(不捕直訴)。當然,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會尊重檢察院的決定,結束對本案的偵查。

第二,刑拘並批捕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一般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直接作出不予起訴的,因為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的情況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所以一般檢察院會採取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當然,如果退回後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才有可能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最多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是該刑事案件終結。如果受害人或者偵查機關對於該結果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複議。


陳豪俊律師


首先讓我們瞭解一下檢察院不起訴的幾種情形:

檢查機關審查起訴是處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驟之一,一般只有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犯罪人才會進入訴訟程序,才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而在某些情況下,檢察院會決定不起訴。

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佔。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次,經檢察院兩次退補,公安機關兩次補充證據之後,仍然沒有有效證據證明犯罪的,檢察院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不予起訴決定做出之後,意味著目前掌握的證據不足,對當事人來說意味著無罪。


西安法律觀察


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刑拘後不知道有沒有逮捕,如果逮捕的話,在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公安局是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的,只不過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其他刑事強制措施,不能再把人關到看守所內了。

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是錯案,只能說公安局目前掌握的證據不足以支撐所起訴的罪名,檢察院不予以認定案件事實,也就是所說的事實不清。

檢察院將案件退給公安局,公安局還是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每次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制。這個期間,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或者案件事實查清,檢察院還是會起訴的,如果犯罪行為有社會危害性,檢察院還是會再次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最後就是法院開庭審判了。

當然,如果在兩次補充偵查期限內還是不能將案件查清,那麼,該起案件就會轉為治安案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前期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刑事強制措施也會被解除,治安處罰程度相比較刑事審判就會輕很多。

如果公安機關辦案期間有違法違紀現象或者錯拘等情況,還可以提出國家賠償,如果前期被逮捕,賠償義務機關為檢察院。

好了,祝你好運。


迷途遠望


這意味著該案有條件終結。若有一天事實查清,證據充足,案件追訴程序可以再次啟動。

另外,公安機關刑拘犯罪嫌疑人後提請檢察機審查逮捕,這不是刑事案件必須程序。刑拘期間或期滿後,可能查實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會直接放人,也可能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符合逮捕條件的才會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象危險駕駛案件,最高才判6個月拘役,壓根不會提請逮捕,提請也不會批准。

我是27年檢察工作經歷的員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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