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企業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如何減免?


實務:企業的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如何減免?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的政策,2020年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2020年2月21日,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以下簡稱“6號文”).

對上述文件在實務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需要大家提前引起重視。

一、社會保險減免

(一)湖北以外地區

1、中小微企業

按照11號文的規定,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養老、工傷和失業,下同)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最長不超過5個月。

該條款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

(1)是否各地都要免徵5個月的社保費

2020年2月至6月的5個月內,各地中小微企業的社保費不一定都免徵。11號文要求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免徵期限,並在2020年3月5日前擬訂本地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

所以,中小微企業還要密切關注本地的具體實施辦法,根據本地的規定才能確定是否可以享受5個月的免徵社保優惠。

(2)個人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能否免徵

按照11號的要求,各地在免徵期限內,只能免除中小微企業單位負擔部分,個人負擔部分不免,仍需要正常繳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不需要個人繳納,全部由企業負擔。因此,即便在免徵期內,個人負擔的養老和失業保險仍然由企業正常代扣代繳。

(3)2月已經繳納的保費能否退回

由於各地對社保繳費的時間規定不一,有的地區2月社保費已經提前收繳。在這種情況下,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是否還可以申請退回已經繳納的款項?

這個問題在11號文中沒有明確,但後續各地在2020年3月5日前出臺實施細則時,應該會對這種情況予以規範。無論是退款還是抵扣以後期間需要繳納的社保費,應該都不會讓中小微企業吃虧。

(4)發工資都困難的企業如何在免徵期內繳納個人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

在地方已經取得了免徵社保的優惠期間內,如果企業經營異常困難,連給員工發放工資都很吃力,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在免徵期內是否也必須正常繳納呢(個人負擔的部分從工資中扣除,實際也是由企業負擔)?

按照11號文的要求,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注:文件沒有把免徵期內的中小微企業排除在外),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5)如何判定是否屬於中小微企業

按照11號文的規定,各地應依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點擊文章後面《中小企業稅務與會計實務》鏈接,裡面有該文件的具體內容)等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確定中小微企業的具體範圍。

2、大型企業

按照11號的要求,對大型企業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個人負擔部分正常繳納),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

有關大型企業在實務中享受上述優惠可能遇到的問題和上述中小微企業類似,不再贅述。

(二)湖北地區

按照11號文的規定,在湖北地區的企業,無論大小,單位負擔部分,均可享受最長不超過5個月的免徵優惠。


二、醫療保險減免

按照6號文的規定,從2020年2月起,各地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該政策在實務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優惠是否區分區域

按照6號文的精神,無論湖北還是其他省市,均可執行上述醫療保險減半徵收的優惠。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上述減半徵收措施

但在具體實施減半徵收政策時,各地還會有一定差異。是否減徵以及減徵多久還要取決於各地統籌基金累計結存情況。6號文只是給出瞭如下指導原則:

1、如果當地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

2、如果當地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

各地具體如何實施,最晚到2020年3月5日即可分曉。

如果某些地區不執行減半徵收的政策,但可以繼續執行醫療保險緩繳政策,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且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優惠是否區分企業類型

和社會保險不同,按照6號文的要求,醫療保險減半徵收對所有企業同樣適用,不區分是否屬於大企業還是中小微企業。

(三)個人負擔部分是否享受優惠

和社會保險優惠一樣,醫療保險減半徵收只針對單位負擔部分,個人負擔部分沒有優惠,需要正常繳納。

(四)生育保險是否有優惠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的規定,2019年底前全國各地實現兩項保險合併實施。

因此,從2020年開始,已經不存在生育保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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