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海:疫情期間,應切實保證律師的會見權

律新社特約撰稿人丨王恩海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記得疫情之初有圖片調侃說,現在最安全的地方是監獄、看守所,出現這樣的情況的確出乎意料,卻也凸顯了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的可怕。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朋友圈中律師一片哀嘆,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會見更困難了。疫情肆虐給各行各業帶來的衝擊顯而易見,對刑辯律師而言,最明顯的是會見更困難了。監獄尤其看守所是人員密集區域,一旦有人被感染,後果不堪設想,監管部門由此承擔了巨大壓力,為此全國各地均採取了不同的管制措施,其中力度最大的是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要求:“必須提供本人健康證明(包括:兩次核酸檢測報告、胸片檢測CT)。”

王恩海:疫情期间,应切实保证律师的会见权

這些舉措顯然能有效防止由律師帶來的病毒傳染,相信律師群體能夠理解,但也確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師的會見。在病毒肆虐的當下,最有效的辦法是:

(1)除惡性暴力犯罪及有礙疫情防控的犯罪外,偵查機關暫停對其他犯罪的偵查;

(2)現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啟動相關法律程序,中止訴訟,待疫情解除後重新開始訴訟;

(3)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共同犯罪,證據已基本固定的案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但“遠水解不了近渴”,在刑事訴訟仍然繼續推進的今天,能否在有效防疫與維護辯護律師會見權之間尋求平衡,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重大課題。江蘇省律師協會與江蘇省公安廳監管總隊研究會商後於2月12日下發的《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規範和保障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江蘇通知》”)在這方面做了有益嘗試。

與平時會見相比,《江蘇通知》主要在兩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明確了“確屬必要會見”的6種情形,第二增設了審查審核流程:

(1)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實質審查“①申請律師是否有武漢市或湖北省、溫州市等重點疫區旅行史、居住史或與相關人員接觸史;②申請律師是否有可疑症狀(健康狀況):發熱、咳嗽、咽痛、胸悶、呼吸困難、乏力、噁心嘔吐、腹瀉、結膜炎、肌肉痠痛等;③申請會見是否屬於確有必要會見的情形”;

(2)律師協會形式審查;

(3)看守所審核。

同時,《江蘇通知》明確瞭如下事項:

(1)新入所嫌疑人15天內為隔離觀察期,看守所不安排會見;外地律師因行程、接觸人員和交通工具等不確定性,看守所暫不安排會見;

(2)會見應當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進行,一般在有透明材料封閉、實現完全物理隔離的律師會見室、訊問室進行,也可以在加裝訊問椅的家屬會見室進行,會見過程不得監聽。鼓勵律師通過通信方式會見,有條件的看守所,律師可以採用遠程會見;

(3)律師應當自行攜帶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具並佩戴,在會見過程中全程不得取下,否則看守所將終止會見。

應該說這些規定較好實現了防疫與保障辯護權的平衡,值得全國各地推廣。但我們也看到一些地區監管部門的要求實質是在拒絕律師會見,如前述的需要提供包括核酸檢測的健康證明,再如有的地方監管部門要求律協開具健康證明,要求律師身穿防護服才能會見——律協作為律師的自治機構,沒有開具該證明的能力;防護服現在仍然是一線醫護人員的緊缺物資,普通律師又從何購買?筆者困惑的是:監管部門對律師的這些要求是否也是對公檢法辦案人員的要求?畢竟病毒“不長眼”,前述監獄系統的輸入性病例的輸入途徑大概率來在於監獄幹警(具體事實有待進一步信息披露,中央政法委已派調查組赴山東調查任城監獄情況)。如果不是一視同仁,那對律師的嚴格要求不僅難以實現阻止病毒傳播的目的,還體現了監管部門對律師的歧視。

總之,在病毒面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無論是監管場所還是辦案人員、律師,都不希望出現病毒傳播的結果,要切斷病毒在監管場所的傳播,除了要求律師如實申報旅行史等基本信息,增設律師事務所的審核環節外,最核心的舉措是對會見場所硬件的更改

,因此,在病毒肆虐的當下,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考慮增設視頻會見室,沒有條件的看守所可以考慮將之前本來有玻璃物理隔離的家屬會見區作為律師會見室。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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