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带来真实案例,告诉你这些涉疫犯罪必须从严从快惩处


在当前疫情严峻形势下

涉疫犯罪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依法从严从快惩治犯罪

有力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

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


今天

我们请到了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赵慧

做客“鄂检在线”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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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慧主任您好,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当前我省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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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好的。从目前我省涉疫违法犯罪案件的统计情况看,以行政违法进行治安处罚为主,累计办理涉疫行政案件600余起。办理涉疫刑事案件接近50起 ,其中,妨害公务案占比大,其它数量比较靠前的为寻衅滋事、诈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案。对于上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已全部提前介入,并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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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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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前几天,我们看到报道,在本次疫情期间,通城县院办理的陈某妨害公务案中,陈某因不满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国道上设卡检查,猛踢执勤车辆,殴打执勤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您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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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当前,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全力抗击疫情过程中,极个别人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逾越法律红线,他们行为轻则涉嫌行政违法,重则涉嫌犯罪,上述案例中陈某行为就构成

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陈某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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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慧主任,您刚才说,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刑事案件中有半数案件都是妨害公务案,您能给我们举例详细说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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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比如近期我省竹山县检察机关就办理了这么一起案件:2020年1月26日9时许,该镇茶场村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要通过警戒区,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走亲访友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但刘某某依然一意孤行。当在场医护人员打算为其测量体温时,刘某某拒绝配合,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在现场执勤的得胜镇政府干部上前阻止,刘某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对其进行殴打。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在全力抗击疫情之际,刘某某不服从疫情管理规定,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其行为涉嫌构成 妨害公务罪 。


涉嫌【妨害公务罪】情形的主要表现是:在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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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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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前几天听说,在某地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新冠肺炎患者田某某在医院看病期间情绪激动,持刀威胁某医院医务人员,被旁边群众制止。您认为田某某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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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确实,这是发生在我省武汉市江汉区的一起暴力伤医案件。田某某在看病期间因其就医要求未得到及时满足,就持凶器威胁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恶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田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寻衅滋事罪


涉嫌【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在:在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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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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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慧主任,此次疫情期间,口罩成为了紧俏商品,有些人就想出了歪点子:2020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孙某在QQ群内发布自己有口罩卖的信息。信息发布后,卢某因有口罩需求,与孙某进行联系。孙某谎称其有大量口罩,并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卢某信任,双方谈好口罩价格和数量后,孙某要求卢某全款支付,卢某按照其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先后四次支付共计金额10.9万元。孙某收到钱后,将其中1.7万元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挥霍,剩余9.2万元款额被全部追回。您认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什么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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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这是发生在我省恩施市的一起真实案件。孙某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身份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受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涉嫌构成 诈骗罪 。


其涉嫌【诈骗罪】情形的主要表现:在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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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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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刚才那个案件里的孙某是没有货源而虚构事实进行诈骗,这里要说的一起红安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药店经销商刘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案。2020年1月至2月,新型冠状疫情爆发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从安徽购进伪劣一次性医用口罩(无生产批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数十只,在明知口罩无疫情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仍然在经营的药店销售。您认为他构成了什么样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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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刘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涉嫌构成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该案中,红安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刘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情形的主要表现在: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如将使用过的注射器、口罩、医用纱布、药棉、防护服等回收简单处理再次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只参与了“销售”环节,没有参与“生产”环节,所以涉嫌的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认定时需鉴定涉案口罩不符合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标准并结合专业人士证言,以证明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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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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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慧主任,我们知道,口罩紧缺,与制造口罩的原材料的供应息息相关。王某系制造口罩用的无纺布的主要生产商,在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唯利是图的王某违反国家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无纺布物价,导致口罩价格飙升,违法所得500万元。他这种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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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说的没错,王某为牟取暴利,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巨大,涉嫌构成 非法经营罪 。


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的主要表现在:在疫情期间,违反国家在抗击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如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药品、消毒液、医用酒精等),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甚至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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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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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疫情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需要大家积极配合,有些人不但不配合,还做了很极端的事情:湖北省通城县实验小学副校长黄某某在妻子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症状时,仍违规操办其父亲寿宴,陪同妻子就诊时隐瞒前往重疫区武汉的情况,导致多名接触者被隔离。依据我国刑法,应当怎样给黄某某的行为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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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黄某某明知其妻子出现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症状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反而在就医时隐瞒自己的疫区行程,违规举办寿宴,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的主要表现:在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劝阻或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前往公共场所(如火车站、商场)与他人密切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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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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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上述案件的行为人是故意跑到公共场所把疾病传播出去,而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已患传染病,又该怎么办呢?比如这样一起案件:张某乘高铁赴京参会,后因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乘客同一车厢并有发热症状而被作为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张某因担心重要会议受影响,在采取简单防护措施后偷偷跑出隔离点参加会议,最终导致多名与会人员被感染。张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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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您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我们在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而过于自信则是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张某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强制隔离,因担心重大会议受影响而参加,防护措施不得力导致多名与会人员感染,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他在主观上是过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的主要表现:在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因对隔离治疗措施、治疗条件等不满或者其他原因如对病情恐惧想回家,担心生意受影响等等,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社会健康人群中传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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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非常感谢赵慧主任做客访谈室。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让我们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来源丨鄂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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