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疫情工資延遲發放,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經濟補償?

問: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工資延遲發放,勞動者能否以企業為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然而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一些企業資金困難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對於這種情況,企業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以盡力幫助企業減輕當前負擔和資金週轉壓力,但企業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確實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不能支付勞動者工資,並保留相關證據,那麼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則不會被法律支持。但作為企業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如勞動者以上述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企業需要補足勞動者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特殊時期,勞動者也應當充分理解企業困難,共同協商,共渡難關。

企業因疫情工資延遲發放,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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