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期間社保、請假被辭退、被調薪...” 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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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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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在疫情期間未給職工續保怎麼辦?

律師意見: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按時辦理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業務的,可通過網廳、手機APP、傳真、電子郵件、微信、電話等途徑向社保(醫保)關係所在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後,將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後的三個月內。目前四川省的政策是允許企業在疫情解除後的3個月內補繳。因此,現處疫情期間,您不需要擔心目前欠繳狀態,待疫情解除後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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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們基層醫務工作者,大部分都沒有休年假,更多人是從大年三十到現在為止都沒休息一天,這種情況該怎麼計算工資?以及年假補休期間,有工資沒有呢?

律師意見: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 月 25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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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們超市說有症狀請假在家自我隔離算事假,你以為有工資?

律師意見: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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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律師你好,我妹妹是高中女生愛追星,最近她們粉絲群裡要求群員把錢集中起來購買某人的雜誌,看聊天記錄那些小女生都把壓歲錢拿出來,有的還說自己省吃幾個月的錢拿出來了。但是那個雜誌在購買的時候要求粉絲選擇不發貨,等於雜誌社那邊改銷量就行了。小朋友閒著追追星沒問題,但是有人說這是龐氏騙局,非法集資啥的。我怕我妹妹犯法了,這是非法集資嗎?希望獲得您的幫助。

律師意見: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與非法集資行為對應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涉及非法集資行為的兩個罪名均為故意犯罪且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問題中的陳述表明您的妹妹並沒有被騙或者說組織者沒有采取欺詐的手段獲取金錢,因此不觸犯“非法集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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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想諮詢一下,我媽媽他們廠裡要求這幾天復工,但是我媽媽打電話說感冒還沒好,因為特殊時期就請了假,以免傳染給其他同事,說好了再去復工,老闆也同意了。但是工廠裡面有很多人就沒有去,老闆就開始作了,說請假的三天之內必須去,而且必須走請假的正規流程,要去廠裡親自寫請假條,要去醫院開證明,不然就算你曠工,昨天我媽媽去了廠裡,說感冒好了,可以復工了,但是廠里老板直接說你可以去寫辭職信了,但是廠裡在疫情期間讓我媽媽他們復工,每週只給一個一次性口罩,現在口罩根本就買不到,工廠還不能保證工人的防護措施,而且還讓去上班的人寫保證書,如果在這段時間上班生病就是關於疫情這類似相關的症狀,公司一概不負責,廠裡昨天也發了文件辭退了我媽媽她們,而且工廠還招了新人,都不是本村裡的人,健康證那些什麼都沒有,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我能採取什麼法律措施嗎?

律師意見:如用人單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關係,您母親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用人單位違法解解除勞動關係主張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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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你好,我們公司對於疫情期間調整發放工資調整如下:

1.發放到底最低生活保障的70%,請問這是否符合要求?

2.最低生活保障費的70%其中不包含社保繳納費,請問這是否符合要求?

因為按照成都的最低生活保障+扣去自繳社保大概279元+公司繳納部分,實際拿到手不到200元


律師意見: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該通知還規定只在兩種情況下發放生活費:

第一,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第二,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生活費包含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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