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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後復工第一天就遭遇“被辭退”,這段經歷還是蠻讓人同情的。可是兄弟,你似乎有點思維上的邏輯混亂。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你講講我的想法。
試用期
在解答你的困惑前,我們首先要整明白什麼是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下面我們來看看你的表述,2019年1月8日入職,疫情期間復工最早也是2020年2月10日。這中間有一年多的時間,你怎麼就還在試用期呢?這裡應該是題主表述錯誤,正常情況下你在這次疫情還沒來之前早就過了試用期。
被辭退
假定題主原來想表達的意思是2020年1月8日入職,那麼現在題主確實還處於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內,對公司老闆無故提出的辭退就只能忍受嗎?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於試用期問題上,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下。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綜上所述,試用期間老闆也不能無緣由的單方面辭退員工,這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麼,是不是員工在試用期間就一定不能被公司辭退呢?並不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五點所提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得規定是:(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若題主沒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那麼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哪怕是在試用期內。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需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若想辭退員工所給出的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若勞動者找相關仲裁機構去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必敗訴。如果用人單位貿然辭退試用期內員工,除了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題主可以先跟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證據,然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
江漢幸子
就在剛剛,我找了我們村子最頂尖的語言學專家老王,老王拿著顯微鏡瞅了好久好久,終於明白你這個問題究竟想問什麼。當我們在探討了將近5個小時之後,隔壁老王一拍大腿喊道:如果我遇到這樣的員工,不要說試用期了,他能來公司工作一天就算我輸了。
職場人士最大的忌諱就是稀裡糊塗連句話都說不完整,連件事情都描述不清。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題主就要反思一下了,公司把你開除,或許和此次事件沒有任何聯繫。單純的就是因為你的口齒不伶俐,表達不清晰,說了三個小時,領導一團漿糊。
一、具體事件具體分析
當然,把之前那些調侃的語氣通通刪掉的話,我們依然需要分析一下這件事情。把題主所舉的題目進行一個簡化就是:自己是試用期的員工,老闆把自己開除了,應該怎樣維護權利?
於是我們引經據典,翻了很多與試用期相關的文獻終於查到有以下幾種可能,公司領導老闆是有權力開除試用期員工的。
其中第1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這個員工做過一些錯誤的事情,並且被有關部門登記了。如果真的是這一點的話,那麼公司領導把你開除,根本不用承擔任何損失,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變成汙點了。
除了這一點之外還有三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嚴重違規違紀,第2種情況是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第3種情況是不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
在這所有的情況當中,只有最後一條是最為嚴重,最為麻煩也是最為複雜的。
因為你適不適合公司的發展,你對於公司有沒有利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更多的時候是領導上下嘴唇一碰就得出來的結論,而不是你努力打拼,努力實踐努力證明。
借用之前的一句老話,說你行你就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行也行。
二、員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既然已經講到這裡了,該維護權益的時候還是需要維護權益的。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員工需要仔細分析一下公司領導把自己開除是因為什麼?
如果真的是因為公司頂不過去了,先拿試用期員工開刀的話,那麼自己一定要及時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是如果真的因為自己不上進,自己沒前途,自己沒眼光,自己沒見識,導致自己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話,那麼這個時候自己就要想一想,抓緊時間離開吧,與其讓別人把咱們辭退,倒不如瀟灑的自己走開。
當然,如果真的遇到公司領導沒有任何緣由,就是想把我們開除,而且上下嘴唇一碰不給我們任何損失的話,我們可以第一時間去找記者。
畢竟,人怕出名豬怕壯,遇到這種事情,記者一曝光,這個企業的未來也好不了多少。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職場全能王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我覺得你被公司辭退一點兒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闆,我也很可能會辭退你。
這麼一個簡單的提問,幾句話就能說明白的事情,你卻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可見你工作能力比較一般,最起碼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存在很大問題。
第一,出現明顯筆誤。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職,那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你不會用“剛入職”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麼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相關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能跑到網上徵求網友建議,說明這個事兒你還是比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這個態度,可見你平對待工作也不會用心。
第二,表達能力欠佳。
表達能力,是職場人士最重要的基礎能力之一。從你的提問水平來看,你顯然還有待提高。
向別人徵求建議,在別人不知道事情詳細經過的情況下,你起碼要告訴別人事情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吧。就算悟空問答提問有字數限制,你也應該把最核心的東西說清楚。
比如,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你的核心訴求是什麼?
第三,工作不夠積極。
這個問題並不是很複雜,並不一定非得多麼專業的人士才能夠給你解答。
只要打開搜索引擎,在網上搜一下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自己的經歷,就能明白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
以小見大。你平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該也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解決方法。這種工作態度,在哪個公司混都沒戲。
總而言之,我個人建議,你就不要想著維護自身權益了。再說了,試用期本來就是企業和和員工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人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自然有辭退你的權利。
有這個時間和精力,還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總結一下經驗教訓,爭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樣的錯誤。
最後,祝你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劍心職場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雖然很想幫助你,但很可惜的是,我可能要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
這次疫情對很多行業來說可以說是影響深遠,那個沒有對你說裁員、降薪的公司你就真的要好好感恩一下了,並告訴自己要努力工作,珍惜當下的所有。
至於說不幸被裁員,這種情況可能真的挺多的,首先你不是一個人,你要認識到這可能是接下來的常態。其次,雖然疫情後各地都紛紛發佈了各項勞動關係維穩制度,但企業如果有特殊情況的還是會尊重企業的需求,畢竟如果企業都經營不下去了,將要面臨著更多人的失業,如何幫助困難企業度過難關,可能是接下來的重點,就算個人被裁員了,只要企業能做到相應的賠償,各方面也不會去管。
所以這是我說的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的原因,何況你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裁員也是首選,這聽起來是挺不好受的,但這就是殘酷的事實。
接受這樣的結果不等於說我們就要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既然裁員不可避免,哪怕是在試用期,也要讓公司做到賠償到位,這裡把握兩點,第一公司是否是非法裁員,第二公司賠償的基數和月份是否合理。
判斷公司是否非法裁員,就要看公司裁員的理由是否合理,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中是公司合法裁員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用賠付任何補償金,如果是第四十條的情況,那麼公司就要賠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的情況企業都屬於非法裁員,那麼就要承擔兩倍的賠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就是賠償的基數和月份,你現在是試用期,可見你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不然不可能有一年多的超長試用期,入職不滿6個月,那麼賠償金是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至於基數是按照全額的月薪標準來核算,比如全額月薪標準是6000元,那麼試用期辭退就要賠3000元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針對你個人情況的建議,好好談個補償金,然後再去努力找新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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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相信你想說的入職時間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寫成2019年應該是筆誤吧。
首先,要告訴你一個結論:即使是試用期內,公司都不可以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公司如果想要辭退你,需要對你說明合理的理由。
如果公司想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你,公司也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 公司明確界定過錄用條件。
- 對錄用條件的公示不可或缺。
這兩條的任何一條公司沒有做到,比如說公司並沒有明確告知過勞動者該崗位的錄用條件是什麼,那公司就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錄用條件一覽表如下,基本上就是這些,可以先自查一下,但是請記住,公司沒界定過及沒公示過的不算數。
如果公司想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來與員工解除勞動協議,是需要嚴格的實體認定並且遵守嚴格的程序要求。
下面這個表格列舉了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與不能勝任工作的區別。
以上幾點中,如果公司不能對你說明理由,或者說的理由站不住腳、不符合解聘的程序,用人單位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也有規定。
題主遇到的情況,我通俗地再總結一下。
公司就這麼辭退你,肯定是不合法的,除非公司能拿出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如果公司想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你,那就更麻煩,公司還得幫你調崗,還得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得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堅持要辭退你,那你可以考慮採取法律手段,要求公司繼續履行與你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建議題主不要輕易就範,拿出勞動法來跟公司好好說道說道,爭取與公司談判好能夠留下繼續工作。實在談不攏,那就可以考慮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予賠償。不過由於題主工作時間不長,賠償金很有可能是兩個月工資左右,可以與仲裁需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比較一下,再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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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結合題意分析,我覺得你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入職的,而不是2019年1月8日,是不是輸入錯誤?我分析一定是你打字打錯了。因為現在已經是2020年2月下旬了,如果你是2019年1月8日入職的話,距今已經超過一年了,不可能還處於試用期,所以我斷定你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你可能手抖輸錯數字了,特此說明並更正一下。當然,輸錯數字問題不大,不影響判斷,大家都明白是什麼意思。
言歸正傳,就你的問題而言,你是疫情後復工的第一天被公司辭退了,且目前處於試用期,很顯然公司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省成本,所以才將入職不久的你打發走。從法律層面來說,公司辭退你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你賠償金。你從入職到被辭退,在職一共也就一個多月一點,若嚴格按照辭退賠償計算,你可以向公司主張2個月的工資賠償。但我不建議你這麼做,我還是勸你放棄維護權益的想法,不追究公司的責任。
我這樣勸你有三個原因:
首先公司本身就面臨很大的損失和難處,這次疫情應該讓你們公司損失很大,資金壓力肯定很緊張,不然也不會一開工就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這足以說明你們公司目前很困難,所謂人艱不拆,公司的損失已經夠大的了,就饒過公司這一次吧。
其次你入職的時間太短了,才一個月左右,雖然嚴格按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公司追索2個月的工資賠償金,但仍然很難拿到這麼多錢。因為你去投訴公司,勞動部門一開始都是會勸和的,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大家調解解決,所以最終你退讓一些權益的,因此我估計你在完全佔理的情況下,如果一意要維權,最終能拿到的補償頂多就半個月工資而已。為了這點錢折騰很長時間一點都不划算。
最後就是你去維權也面臨不少困難,沒有那麼簡單的。比如,你說公司辭退你違法,那麼公司就會找你以前上班期間的問題,然後以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並且還給你準備了相應的證據,那你就很難贏的。還有,即便公司是違法辭退你,勞動部門也最終判定公司給你賠償2個月工資,但公司以沒錢為由拖著你,你還是拿不到錢。而你如果想要拿到這個賠償金,可能還得跑法院啥的,那你從維權到最終拿到錢可能要折騰幾個月,你有沒有算這個時間賬呢?真算下來,你就算拿到兩個月的工資賠償還是虧本的。
因此,我在此斗膽勸你放棄維權的打算。主要是沒幾個錢,你贏了也發不了財的,而且這錢也絕對不好拿。有這個時間爭這幾個錢,還不如早點找工作,爭取儘快重新入職,我認為這才是你應當做的事。
總之,你這個事情我個人是誠心勸你不要跟公司糾纏,就當是在為公司做貢獻吧,你入職時間很短,維權的價值不大,最好趁著現在眾多企業復工缺人的時候趕緊找一份合適的工作最為重要。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你聽得進去。
Sir聊HR
乍一眼看到這個話題,我還是挺同情你的遭遇,畢竟復工第一天,公司就要把你辭退了,確實不夠人道。
可仔細一看,我算是明白為什麼公司領導要辭退你了!連基本的信息都打錯字,說明工作中也是非常馬虎,領導不辭退你辭退誰呢?
要知道2019年1月入職,到現在已經滿1年時間了,再長的試用期最多也就半年,不可能那麼久,這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個人說幾點自己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疫情下出現裁員,可能有許多原因
疫情時期,企業出現裁員的情況,原因可能有許多種,不要一看到“疫情”兩個字,就覺得都是病毒惹得禍,如果沒有理性的思考分析,恐怕以後仍然擺脫不了這樣的命運。
第一,疫情期間復工裁員,有可能是企業生存經營受到了巨大影響,無法維繫那麼多員工正常發放工資。
這種情況可能性還是挺大的,畢竟疫情持續那麼久,對企業的經營衝擊是非常大的,第一批倒下的企業都有,還有部分依然在掙扎著,不想倒閉,但又沒法拓展業務,那麼只有節約成本一條路了,而裁員和降薪就是最好的方式。相比之下,剛處於試用期的新員工自然首當其衝。
第二,裁員也許和疫情本身無關,即便沒有疫情,某些行業中的企業也面臨了巨大的生存壓力。
從2018年下半年以來,“裁員”這兩個字實際上頻繁出現在我們的視線中,從之前的外企到許多互聯網公司,都曝光了許多裁員的動態。
所以2020年開年後企業裁員,無非是疫情疊加了此前經營困難的因素,導致企業更快做出這樣的決定。
第三,員工個人的問題。有些員工的表現就不行,比如試用期就不符合錄用條件,工作沒有得到公司領導的認可,未通過試用期評價,被辭退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種情況和疫情也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繫。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是否合理,依據勞動法規來判斷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違反三十九條等通用性條款的,企業是有權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但是要注意,什麼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方也必須要予以明確。
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員工在入職時候,和企業簽定《員工手冊》或者《錄用條件說明書》等文件,雙方把“錄用條件”的具體內容和考核要求明確下來。
這些內容和要求依據崗位自然是有差別的,有些可以量化,有些難以量化,企業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即需要給員工一個明確的說法。
所以,如果說要進行維權,需要考慮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以什麼理由辭退你,對應勞動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哪一個條款?
第二,企業說明辭退你的理由,是否具有足夠的證據來舉證說明?對這些證據,你個人是否認同?
第三,如果你不認可企業辭退這件事,那麼首先不建議你簽署任何不利的文件,其次你可以蒐集你個人的反駁材料,聯繫勞動部門去仲裁,乃至後續的訴訟。
第四,疫情當下,如果企業鐵了心讓你走,強扭的瓜也不甜,但是給你的經濟補償必須到位。否則你此時被動失業找工作,難度會比以往更大。
三、疫情期間被辭退這件事,也要站在自己個人的角度積極反思
很多人出現被企業辭退的情況,第一反應甚至唯一的反應就是“我該如何維權”或者“我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這些想法固然也是沒有錯,畢竟誰希望自己受到損失,或者遭到不公平的對待呢?
但是維護個人利益的同事,也要站在個人職業發展的角度,積極思考下:為什麼辭退的那個人是我?而不是張三和李四呢?
這才是深層次你需要思考的問題。
我相信你的企業,這次疫情期間不會把所有的員工都給辭退了,那麼辭退你除了企業自身的考慮外,也會有你存在的一些問題。
結合話題中打錯年份的現象,我可以推測:你在工作中的表現可能也是類似,不夠仔細,不夠職業化,如此重要的事情還會草率對待。
哪怕這次被辭退你做好了維權,得到了相應的補償,下一次重新就業了,換一家單位,你自身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難道這一輩子的職業生涯都要在不斷的維權中度過嗎?
我這些話也許不中聽,但是良藥苦口,希望好好思考下。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思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作者:丁路遙知事,公眾號:竹節先生。頭條簽約作者,職場教育領域營銷號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職場領域十大頭條號,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資深職業規劃師,擅長個人職業諮詢與心理諮詢輔導。歡迎點擊關注我。丁路遙知事
我的老鄉小付,就遇到過題主的問題。他通過勞動仲裁,把公司告了。不僅贏得了官司,也贏得了尊嚴。他是17年11月底進了一家企業做策劃專員。簽了勞動合同是3年,試用期3個月。18年1月15日,市場總監找他談話。說他無法勝任該工作,要辭退他。16日就讓人事拿來辭職申請讓他填。小付無法理解,入職這一個多月沒有做錯事。該做的策劃也及時做了,該交的數據也按時交了,工作上還得到過總經理的讚許。
但是人事跟他溝通的時候,是說策劃總監說他無法勝任工作。拿出了他種種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讓他在19日辦理好離職。實際上這些證據都是常規的小事,事後他才知道是總監不喜歡他。小付因為有朋友做人事的,知道即使是試用期辭退,也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離職已成既定事實,但是不能平白無故被辭退。
於是他立馬提交了勞動仲裁,並堅持上班。三天之後,申請獲得受理,一個月後開庭審理。20多天之後,仲裁裁決書下來,仲裁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XXX元(一個月工資)。在接過原公司送上的補償金的時候,小付不僅贏得了官司,也贏得了尊嚴。
職場小不懂認為: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2019(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準備好證據,勞動合同,工作郵件,工作截圖等,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訂立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三條其中一條符合才可以。如果不符合,就屬於其他形式。
綜上所述,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準備充足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