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复工第一天辞退我,因为我在2019年1月8日刚入职,属于试用期,怎么办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把__留给__


试用期没有过,公司有权辞退你,好好总结一下原因吧!更好的公司正等着你。加油!


领航者76522898


就在刚刚,我找了我们村子最顶尖的语言学专家老王,老王拿着显微镜瞅了好久好久,终于明白你这个问题究竟想问什么。当我们在探讨了将近5个小时之后,隔壁老王一拍大腿喊道:如果我遇到这样的员工,不要说试用期了,他能来公司工作一天就算我输了。

职场人士最大的忌讳就是稀里糊涂连句话都说不完整,连件事情都描述不清。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题主就要反思一下了,公司把你开除,或许和此次事件没有任何联系。单纯的就是因为你的口齿不伶俐,表达不清晰,说了三个小时,领导一团浆糊。

一、具体事件具体分析

当然,把之前那些调侃的语气通通删掉的话,我们依然需要分析一下这件事情。把题主所举的题目进行一个简化就是:自己是试用期的员工,老板把自己开除了,应该怎样维护权利?

于是我们引经据典,翻了很多与试用期相关的文献终于查到有以下几种可能,公司领导老板是有权力开除试用期员工的。

其中第1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个员工做过一些错误的事情,并且被有关部门登记了。如果真的是这一点的话,那么公司领导把你开除,根本不用承担任何损失,也就是说你现在已经变成污点了。

除了这一点之外还有三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严重违规违纪,第2种情况是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第3种情况是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这所有的情况当中,只有最后一条是最为严重,最为麻烦也是最为复杂的。

因为你适不适合公司的发展,你对于公司有没有利处,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更多的时候是领导上下嘴唇一碰就得出来的结论,而不是你努力打拼,努力实践努力证明。

借用之前的一句老话,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行也行。

二、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既然已经讲到这里了,该维护权益的时候还是需要维护权益的。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员工需要仔细分析一下公司领导把自己开除是因为什么?

如果真的是因为公司顶不过去了,先拿试用期员工开刀的话,那么自己一定要及时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是如果真的因为自己不上进,自己没前途,自己没眼光,自己没见识,导致自己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话,那么这个时候自己就要想一想,抓紧时间离开吧,与其让别人把咱们辞退,倒不如潇洒的自己走开。

当然,如果真的遇到公司领导没有任何缘由,就是想把我们开除,而且上下嘴唇一碰不给我们任何损失的话,我们可以第一时间去找记者。

毕竟,人怕出名猪怕壮,遇到这种事情,记者一曝光,这个企业的未来也好不了多少。

作者:职场全能王,优质职场领域创作者,职场速成师,企业管理咨询顾问,擅长职场问题指引和辅导。欢迎大家赞、转、收、评,期待大家的关注~~~

职场全能王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报。我的工作态度是干任何工作都会认真对待,努力的去干好。哪怕是工作不称心,我也会认真的把工作干好!然后再和老板说拜拜。

我干过的老板基本都不会忘记我,有活也都会第一时间想到我!


凤鸣西岐3


我觉得你被公司辞退一点儿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板,我也很可能会辞退你。

这么一个简单的提问,几句话就能说明白的事情,你却出现了这么多问题。可见你工作能力比较一般,最起码工作态度和工作习惯存在很大问题。

第一,出现明显笔误。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职,那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年多的时间。你不会用“刚入职”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么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有相关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能跑到网上征求网友建议,说明这个事儿你还是比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这个态度,可见你平对待工作也不会用心。

第二,表达能力欠佳。

表达能力,是职场人士最重要的基础能力之一。从你的提问水平来看,你显然还有待提高。

向别人征求建议,在别人不知道事情详细经过的情况下,你起码要告诉别人事情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吧。就算悟空问答提问有字数限制,你也应该把最核心的东西说清楚。

比如,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你的核心诉求是什么?

第三,工作不够积极。

这个问题并不是很复杂,并不一定非得多么专业的人士才能够给你解答。

只要打开搜索引擎,在网上搜一下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自己的经历,就能明白公司在辞退你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有没有侵害你的合法权益。

以小见大。你平时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该也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方法。这种工作态度,在哪个公司混都没戏。


总而言之,我个人建议,你就不要想着维护自身权益了。再说了,试用期本来就是企业和和员工双向选择的过程。既然人家企业觉得你不合适,自然有辞退你的权利。

有这个时间和精力,还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总结一下经验教训,争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样的错误。

最后,祝你早日找到满意的工作。


剑心职场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职,现在已经2020年了,不存在属于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为6个月。

第二:如果是题主打错了,2020年1月8日刚入职,公司要辞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辞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为疫情,导致公司觉得人力太多,想要辞退一部分人首选试用期的员工的话。这个属于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鉴于你只有1个多月的工龄,双倍的赔偿金也就只有1个月的工资。

2.如果是因为你的试用期考核没有达到公司的录用标准。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证据你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的证据。如果没有也不能作为辞退的理由,也属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同第一条。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进行谈判,让他们支付赔偿金,如果公司执意不给,可以找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劳动部门的老师一般会电话给到公司人事,协调给予赔偿金,这个时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证据,一般都会听从劳动部门的老师。


鸡蛋布丁


虽然很想帮助你,但很可惜的是,我可能要劝你接受这样的结果。

这次疫情对很多行业来说可以说是影响深远,那个没有对你说裁员、降薪的公司你就真的要好好感恩一下了,并告诉自己要努力工作,珍惜当下的所有。

至于说不幸被裁员,这种情况可能真的挺多的,首先你不是一个人,你要认识到这可能是接下来的常态。其次,虽然疫情后各地都纷纷发布了各项劳动关系维稳制度,但企业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还是会尊重企业的需求,毕竟如果企业都经营不下去了,将要面临着更多人的失业,如何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可能是接下来的重点,就算个人被裁员了,只要企业能做到相应的赔偿,各方面也不会去管。

所以这是我说的劝你接受这样的结果的原因,何况你现在还在试用期,要裁员也是首选,这听起来是挺不好受的,但这就是残酷的事实。

接受这样的结果不等于说我们就要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既然裁员不可避免,哪怕是在试用期,也要让公司做到赔偿到位,这里把握两点,第一公司是否是非法裁员,第二公司赔偿的基数和月份是否合理。

判断公司是否非法裁员,就要看公司裁员的理由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中是公司合法裁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用赔付任何补偿金,如果是第四十条的情况,那么公司就要赔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的情况企业都属于非法裁员,那么就要承担两倍的赔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就是赔偿的基数和月份,你现在是试用期,可见你应该是2020年1月8日入职,不然不可能有一年多的超长试用期,入职不满6个月,那么赔偿金是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至于基数是按照全额的月薪标准来核算,比如全额月薪标准是6000元,那么试用期辞退就要赔3000元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建议,好好谈个补偿金,然后再去努力找新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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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HR


相信你想说的入职时间应该是2020年1月8日,写成2019年应该是笔误吧。

首先,要告诉你一个结论:即使是试用期内,公司都不可以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公司如果想要辞退你,需要对你说明合理的理由。

如果公司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你,公司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 公司明确界定过录用条件。
  2. 对录用条件的公示不可或缺。

这两条的任何一条公司没有做到,比如说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过劳动者该岗位的录用条件是什么,那公司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一览表如下,基本上就是这些,可以先自查一下,但是请记住,公司没界定过及没公示过的不算数。



如果公司想用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来与员工解除劳动协议,是需要严格的实体认定并且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下面这个表格列举了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以上几点中,如果公司不能对你说明理由,或者说的理由站不住脚、不符合解聘的程序,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

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题主遇到的情况,我通俗地再总结一下。

公司就这么辞退你,肯定是不合法的,除非公司能拿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公司想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你,那就更麻烦,公司还得帮你调岗,还得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得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你,那你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你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建议题主不要轻易就范,拿出劳动法来跟公司好好说道说道,争取与公司谈判好能够留下继续工作。实在谈不拢,那就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不过由于题主工作时间不长,赔偿金很有可能是两个月工资左右,可以与仲裁需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比较一下,再做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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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后复工第一天就遭遇“被辞退”,这段经历还是蛮让人同情的。可是兄弟,你似乎有点思维上的逻辑混乱。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你讲讲我的想法。



试用期

在解答你的困惑前,我们首先要整明白什么是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下面我们来看看你的表述,2019年1月8日入职,疫情期间复工最早也是2020年2月10日。这中间有一年多的时间,你怎么就还在试用期呢?这里应该是题主表述错误,正常情况下你在这次疫情还没来之前早就过了试用期。



被辞退

假定题主原来想表达的意思是2020年1月8日入职,那么现在题主确实还处于试用期。那么,在试用期内,对公司老板无故提出的辞退就只能忍受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试用期问题上,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下。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综上所述,试用期间老板也不能无缘由的单方面辞退员工,这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是不是员工在试用期间就一定不能被公司辞退呢?并不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五点所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得规定是:(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若题主没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那么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哪怕是在试用期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若想辞退员工所给出的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若劳动者找相关仲裁机构去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必败诉。

如果用人单位贸然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除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题主可以先跟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然后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



江汉幸子


乍一眼看到这个话题,我还是挺同情你的遭遇,毕竟复工第一天,公司就要把你辞退了,确实不够人道。

可仔细一看,我算是明白为什么公司领导要辞退你了!连基本的信息都打错字,说明工作中也是非常马虎,领导不辞退你辞退谁呢?

要知道2019年1月入职,到现在已经满1年时间了,再长的试用期最多也就半年,不可能那么久,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下面,就这个话题,我个人说几点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疫情下出现裁员,可能有许多原因

疫情时期,企业出现裁员的情况,原因可能有许多种,不要一看到“疫情”两个字,就觉得都是病毒惹得祸,如果没有理性的思考分析,恐怕以后仍然摆脱不了这样的命运。

第一,疫情期间复工裁员,有可能是企业生存经营受到了巨大影响,无法维系那么多员工正常发放工资。

这种情况可能性还是挺大的,毕竟疫情持续那么久,对企业的经营冲击是非常大的,第一批倒下的企业都有,还有部分依然在挣扎着,不想倒闭,但又没法拓展业务,那么只有节约成本一条路了,而裁员和降薪就是最好的方式。相比之下,刚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自然首当其冲。

第二,裁员也许和疫情本身无关,即便没有疫情,某些行业中的企业也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

从2018年下半年以来,“裁员”这两个字实际上频繁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从之前的外企到许多互联网公司,都曝光了许多裁员的动态。

所以2020年开年后企业裁员,无非是疫情叠加了此前经营困难的因素,导致企业更快做出这样的决定。

第三,员工个人的问题。有些员工的表现就不行,比如试用期就不符合录用条件,工作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认可,未通过试用期评价,被辞退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种情况和疫情也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二、试用期内被辞退是否合理,依据劳动法规来判断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反三十九条等通用性条款的,企业是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要注意,什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方也必须要予以明确。

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员工在入职时候,和企业签定《员工手册》或者《录用条件说明书》等文件,双方把“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考核要求明确下来。

这些内容和要求依据岗位自然是有差别的,有些可以量化,有些难以量化,企业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即需要给员工一个明确的说法。

所以,如果说要进行维权,需要考虑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以什么理由辞退你,对应劳动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哪一个条款?

第二,企业说明辞退你的理由,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来举证说明?对这些证据,你个人是否认同?

第三,如果你不认可企业辞退这件事,那么首先不建议你签署任何不利的文件,其次你可以搜集你个人的反驳材料,联系劳动部门去仲裁,乃至后续的诉讼。

第四,疫情当下,如果企业铁了心让你走,强扭的瓜也不甜,但是给你的经济补偿必须到位。否则你此时被动失业找工作,难度会比以往更大。

三、疫情期间被辞退这件事,也要站在自己个人的角度积极反思

很多人出现被企业辞退的情况,第一反应甚至唯一的反应就是“我该如何维权”或者“我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这些想法固然也是没有错,毕竟谁希望自己受到损失,或者遭到不公平的对待呢?

但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同事,也要站在个人职业发展的角度,积极思考下:为什么辞退的那个人是我?而不是张三和李四呢?

这才是深层次你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相信你的企业,这次疫情期间不会把所有的员工都给辞退了,那么辞退你除了企业自身的考虑外,也会有你存在的一些问题。

结合话题中打错年份的现象,我可以推测:你在工作中的表现可能也是类似,不够仔细,不够职业化,如此重要的事情还会草率对待。

哪怕这次被辞退你做好了维权,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下一次重新就业了,换一家单位,你自身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难道这一辈子的职业生涯都要在不断的维权中度过吗?

我这些话也许不中听,但是良药苦口,希望好好思考下。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话题的一些思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作者:丁路遥知事,公众号:竹节先生。头条签约作者,职场教育领域营销号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职场领域十大头条号,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管理咨询顾问,资深职业规划师,擅长个人职业咨询与心理咨询辅导。欢迎点击关注我。

丁路遥知事


我的老乡小付,就遇到过题主的问题。他通过劳动仲裁,把公司告了。不仅赢得了官司,也赢得了尊严。他是17年11月底进了一家企业做策划专员。签了劳动合同是3年,试用期3个月。18年1月15日,市场总监找他谈话。说他无法胜任该工作,要辞退他。16日就让人事拿来辞职申请让他填。小付无法理解,入职这一个多月没有做错事。该做的策划也及时做了,该交的数据也按时交了,工作上还得到过总经理的赞许。

但是人事跟他沟通的时候,是说策划总监说他无法胜任工作。拿出了他种种无法胜任工作的证据,让他在19日办理好离职。实际上这些证据都是常规的小事,事后他才知道是总监不喜欢他。小付因为有朋友做人事的,知道即使是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已成既定事实,但是不能平白无故被辞退。

于是他立马提交了劳动仲裁,并坚持上班。三天之后,申请获得受理,一个月后开庭审理。20多天之后,仲裁裁决书下来,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一个月工资)。在接过原公司送上的补偿金的时候,小付不仅赢得了官司,也赢得了尊严。


职场小不懂认为:疫情期间公司复工第一天辞退我,因为我2019(2020)年1月8日刚入职,属于试用期。准备好证据,劳动合同,工作邮件,工作截图等,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以下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三条其中一条符合才可以。如果不符合,就属于其他形式。

综上所述,题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准备充足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4年猎头,8年职场,4年创业,2宝职场妈妈,分享职场心得,谈创业经验,写成长感悟。欢迎关注@职场小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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