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把__留給__


單位辭退員工跟員工入職的時間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單位僅憑入職時間辭退員工肯定是有悖相關法律的,辭退不成立,所以題主先別急。

我們首先分析這種情況下單位辭退員工的可能理由,我認為很多企業一復工就裁員的原因都是相同的,大都是因為疫情的影響,單位的經濟狀況收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失,所以單位為了儘可能的減少這種損失,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縮減編制,降低人工成本,因為在停產期間人工的成本是動態的,對於企業的經濟影響也是十分顯著的,所以我們判斷這個時期裁員辭退員工的都是因為疫情對於企業的影響,如果僅僅是因為這個理由,辭退也是不成立的,屬於單位單方面辭退員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企業單方面的原因辭退員工,都是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的,試用期間的員工被辭退單位也得列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才可以進行辭退,如果員工在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那麼單位無論在什麼時間段辭退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可以勝任工作,還予以辭退,那肯定是單位的問題,自身的維權是必須的。

維權歸維權,作為一個試用期的員工來說有維權的意識本身是沒有錯的,但我覺得更好的做法並不是維權,而是穩定就業,可以換位思考一下,單位這個時候雖然要裁員,但不可能全部裁掉,肯定是擇優留存,裁掉末尾人員,優化人才隊伍,所以權衡一下自己屬於哪一類。

如果自認為能力一般,那被裁是遲早的事,所以老早做準備走,拿上些許的補償金開溜,找一個更適合自己的平臺去發展。如果是自認為確實能力比較強,那就藉此機會儘量發揮自己的優勢,讓企業看到你處理業務的能力多麼優秀,能為企業帶來什麼價值,如果沒有充足的時間去展示能力,就直接和相關的領導去談自己的實際能力,並結合自己以往優秀的工作經歷,為自己贏得機會。

雖然辭退後還可以再找工作,但我個人覺得沒有做到“騎驢找馬”的裸辭加上疫情的影響,目前找工作肯定沒有那麼及時高效,接受辭退肯定會有一段擇業的空檔期,因此我覺得目前重要的不是維權,而是先穩住自己的工作看形勢,如果贏得機會了自己並不認可這個平臺,完全可以騎驢找馬,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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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簿杏豆


就在剛剛,我找了我們村子最頂尖的語言學專家老王,老王拿著顯微鏡瞅了好久好久,終於明白你這個問題究竟想問什麼。當我們在探討了將近5個小時之後,隔壁老王一拍大腿喊道:如果我遇到這樣的員工,不要說試用期了,他能來公司工作一天就算我輸了。

職場人士最大的忌諱就是稀裡糊塗連句話都說不完整,連件事情都描述不清。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題主就要反思一下了,公司把你開除,或許和此次事件沒有任何聯繫。單純的就是因為你的口齒不伶俐,表達不清晰,說了三個小時,領導一團漿糊。

一、具體事件具體分析

當然,把之前那些調侃的語氣通通刪掉的話,我們依然需要分析一下這件事情。把題主所舉的題目進行一個簡化就是:自己是試用期的員工,老闆把自己開除了,應該怎樣維護權利?

於是我們引經據典,翻了很多與試用期相關的文獻終於查到有以下幾種可能,公司領導老闆是有權力開除試用期員工的。

其中第1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這個員工做過一些錯誤的事情,並且被有關部門登記了。如果真的是這一點的話,那麼公司領導把你開除,根本不用承擔任何損失,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變成汙點了。

除了這一點之外還有三種情況,第1種情況是嚴重違規違紀,第2種情況是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第3種情況是不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

在這所有的情況當中,只有最後一條是最為嚴重,最為麻煩也是最為複雜的。

因為你適不適合公司的發展,你對於公司有沒有利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更多的時候是領導上下嘴唇一碰就得出來的結論,而不是你努力打拼,努力實踐努力證明。

借用之前的一句老話,說你行你就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行也行。

二、員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既然已經講到這裡了,該維護權益的時候還是需要維護權益的。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員工需要仔細分析一下公司領導把自己開除是因為什麼?

如果真的是因為公司頂不過去了,先拿試用期員工開刀的話,那麼自己一定要及時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是如果真的因為自己不上進,自己沒前途,自己沒眼光,自己沒見識,導致自己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話,那麼這個時候自己就要想一想,抓緊時間離開吧,與其讓別人把咱們辭退,倒不如瀟灑的自己走開。

當然,如果真的遇到公司領導沒有任何緣由,就是想把我們開除,而且上下嘴唇一碰不給我們任何損失的話,我們可以第一時間去找記者。

畢竟,人怕出名豬怕壯,遇到這種事情,記者一曝光,這個企業的未來也好不了多少。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我覺得你被公司辭退一點兒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闆,我也很可能會辭退你。

這麼一個簡單的提問,幾句話就能說明白的事情,你卻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可見你工作能力比較一般,最起碼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存在很大問題。

第一,出現明顯筆誤。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職,那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你不會用“剛入職”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麼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相關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能跑到網上徵求網友建議,說明這個事兒你還是比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這個態度,可見你平對待工作也不會用心。

第二,表達能力欠佳。

表達能力,是職場人士最重要的基礎能力之一。從你的提問水平來看,你顯然還有待提高。

向別人徵求建議,在別人不知道事情詳細經過的情況下,你起碼要告訴別人事情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吧。就算悟空問答提問有字數限制,你也應該把最核心的東西說清楚。

比如,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你的核心訴求是什麼?

第三,工作不夠積極。

這個問題並不是很複雜,並不一定非得多麼專業的人士才能夠給你解答。

只要打開搜索引擎,在網上搜一下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自己的經歷,就能明白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

以小見大。你平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該也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解決方法。這種工作態度,在哪個公司混都沒戲。


總而言之,我個人建議,你就不要想著維護自身權益了。再說了,試用期本來就是企業和和員工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人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自然有辭退你的權利。

有這個時間和精力,還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總結一下經驗教訓,爭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樣的錯誤。

最後,祝你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劍心職場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疫情後復工第一天就遭遇“被辭退”,這段經歷還是蠻讓人同情的。可是兄弟,你似乎有點思維上的邏輯混亂。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你講講我的想法。


試用期

在解答你的困惑前,我們首先要整明白什麼是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下面我們來看看你的表述,2019年1月8日入職,疫情期間復工最早也是2020年2月10日。這中間有一年多的時間,你怎麼就還在試用期呢?這裡應該是題主表述錯誤,正常情況下你在這次疫情還沒來之前早就過了試用期。


被辭退

假定題主原來想表達的意思是2020年1月8日入職,那麼現在題主確實還處於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內,對公司老闆無故提出的辭退就只能忍受嗎?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於試用期問題上,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下。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綜上所述,試用期間老闆也不能無緣由的單方面辭退員工,這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那麼,是不是員工在試用期間就一定不能被公司辭退呢?並不是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五點所提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得規定是:(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若題主沒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那麼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哪怕是在試用期內。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需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若想辭退員工所給出的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若勞動者找相關仲裁機構去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必敗訴。

如果用人單位貿然辭退試用期內員工,除了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題主可以先跟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證據,然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



江漢幸子


雖然很想幫助你,但很可惜的是,我可能要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

這次疫情對很多行業來說可以說是影響深遠,那個沒有對你說裁員、降薪的公司你就真的要好好感恩一下了,並告訴自己要努力工作,珍惜當下的所有。

至於說不幸被裁員,這種情況可能真的挺多的,首先你不是一個人,你要認識到這可能是接下來的常態。其次,雖然疫情後各地都紛紛發佈了各項勞動關係維穩制度,但企業如果有特殊情況的還是會尊重企業的需求,畢竟如果企業都經營不下去了,將要面臨著更多人的失業,如何幫助困難企業度過難關,可能是接下來的重點,就算個人被裁員了,只要企業能做到相應的賠償,各方面也不會去管。

所以這是我說的勸你接受這樣的結果的原因,何況你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裁員也是首選,這聽起來是挺不好受的,但這就是殘酷的事實。

接受這樣的結果不等於說我們就要放棄維護自己的權益,既然裁員不可避免,哪怕是在試用期,也要讓公司做到賠償到位,這裡把握兩點,第一公司是否是非法裁員,第二公司賠償的基數和月份是否合理。

判斷公司是否非法裁員,就要看公司裁員的理由是否合理,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中是公司合法裁員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不用賠付任何補償金,如果是第四十條的情況,那麼公司就要賠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的情況企業都屬於非法裁員,那麼就要承擔兩倍的賠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就是賠償的基數和月份,你現在是試用期,可見你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不然不可能有一年多的超長試用期,入職不滿6個月,那麼賠償金是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至於基數是按照全額的月薪標準來核算,比如全額月薪標準是6000元,那麼試用期辭退就要賠3000元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針對你個人情況的建議,好好談個補償金,然後再去努力找新的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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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風HR


你好,結合題意分析,我覺得你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入職的,而不是2019年1月8日,是不是輸入錯誤?我分析一定是你打字打錯了。因為現在已經是2020年2月下旬了,如果你是2019年1月8日入職的話,距今已經超過一年了,不可能還處於試用期,所以我斷定你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你可能手抖輸錯數字了,特此說明並更正一下。當然,輸錯數字問題不大,不影響判斷,大家都明白是什麼意思。

言歸正傳,就你的問題而言,你是疫情後復工的第一天被公司辭退了,且目前處於試用期,很顯然公司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省成本,所以才將入職不久的你打發走。從法律層面來說,公司辭退你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你賠償金。你從入職到被辭退,在職一共也就一個多月一點,若嚴格按照辭退賠償計算,你可以向公司主張2個月的工資賠償。但我不建議你這麼做,我還是勸你放棄維護權益的想法,不追究公司的責任。

我這樣勸你有三個原因:

  • 首先公司本身就面臨很大的損失和難處,這次疫情應該讓你們公司損失很大,資金壓力肯定很緊張,不然也不會一開工就辭退試用期的員工,這足以說明你們公司目前很困難,所謂人艱不拆,公司的損失已經夠大的了,就饒過公司這一次吧。

  • 其次你入職的時間太短了,才一個月左右,雖然嚴格按法律規定你可以向公司追索2個月的工資賠償金,但仍然很難拿到這麼多錢。因為你去投訴公司,勞動部門一開始都是會勸和的,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大家調解解決,所以最終你退讓一些權益的,因此我估計你在完全佔理的情況下,如果一意要維權,最終能拿到的補償頂多就半個月工資而已。為了這點錢折騰很長時間一點都不划算。

  • 最後就是你去維權也面臨不少困難,沒有那麼簡單的。比如,你說公司辭退你違法,那麼公司就會找你以前上班期間的問題,然後以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你,並且還給你準備了相應的證據,那你就很難贏的。還有,即便公司是違法辭退你,勞動部門也最終判定公司給你賠償2個月工資,但公司以沒錢為由拖著你,你還是拿不到錢。而你如果想要拿到這個賠償金,可能還得跑法院啥的,那你從維權到最終拿到錢可能要折騰幾個月,你有沒有算這個時間賬呢?真算下來,你就算拿到兩個月的工資賠償還是虧本的。

因此,我在此斗膽勸你放棄維權的打算。主要是沒幾個錢,你贏了也發不了財的,而且這錢也絕對不好拿。有這個時間爭這幾個錢,還不如早點找工作,爭取儘快重新入職,我認為這才是你應當做的事。

總之,你這個事情我個人是誠心勸你不要跟公司糾纏,就當是在為公司做貢獻吧,你入職時間很短,維權的價值不大,最好趁著現在眾多企業復工缺人的時候趕緊找一份合適的工作最為重要。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你聽得進去。


Sir聊HR


【冠群職說】觀點:先不論你的筆誤問題,將2020年1月8日寫成了2019年1月8日,不能僅憑一個筆誤就判斷你:工作態度有問題、不細緻、不認真。你既然問到了“怎麼辦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那這個問題的核心其實就是“試用期辭退有沒有補償金”的問題,解決了這個問題,才能知道怎麼維護自身的權益。那麼試用期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們怎麼利用這樣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呢,且看下面分析。

什麼是試用期?

顧名思義,試用期,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因一項工作任務書約定的觀察期,這個觀察是雙方面的,一方面:是企業觀察試用者;一方面:是試用者觀察企業。有任何一方覺得不適合,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期限約定?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成立。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

一、勞動者提出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1、提前通知: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企業,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提出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本問題的重點)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同的形式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重點、重點、重點】:只有依據以上1、2、3條提出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才算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重點中的重點】:如果是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企業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如何維護“試用期”自身權益?

有很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把“試用期”當做金牌令箭來用,在員工試用期滿前,解除勞動合同來降低企業成本,先不說這個“道德”層面的問題,企業之所以有恃無恐,一方面是因為勞動者不願意在試用期找麻煩,一方面是因為有的試用期工資也沒多少,仲裁時間用長就算了。

但是作為企業管理者,還是奉勸,不要拿法律當兒戲,我就碰到過一個真實的案例,公司的高管在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了,高管去仲裁,賠償了十幾萬。

那勞動者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呢?依法依規逐條破解。

回到問題:復工第一天被辭退,顯然不是因為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原因,在企業管理層的認知裡,辭退你的理由是“不勝任工作”,勞動法的解釋就是: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好了,問題來了,如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企業證明不了,那就是“違法解除”,恭喜你,可以要“補償金了”。


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

關注兩個重要點:

1、試用期的期限規定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具體規定見本文開篇)

2、你的勞動合同是否僅約定了試用期。(見本文開頭)

3、你的試用期工資約定是否合法: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8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重點】如果你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規定不合法或試用期工資不合法或只簽訂了試用期合同、沒有勞動合同,這三項中的其一,都是公司違法。那麼恭喜你,可以要“賠償了”。

二、不勝任工作的相關佐證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入職時的崗位職責說明書

你是否有簽過字留檔的“入職崗位說明書”。因為企業可能拿這個證據證明,你的工作內容和工作任務。

2、“任務書”或者“績效考核表”

你是否簽過類似工作任務書或者績效考核表,而這兩個表中,有明確規定:完不成為不勝任工作。

3、工作的規章制度

你是否簽過公司的規章制度,而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了“不勝任工作”的條件,文件中有比如:遲到3次為曠工,且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不勝任工作,這樣的字眼。

【重點】如果你的企業拿不出以上證據,證明你“不勝任工作”,那麼就是公司違法解除,恭喜你,可以要“補償金了”

寫在最後:企業和員工是水與魚的關係,互相成全、互相成就,作為企業不能想著用“試用期”來降低成本,作為員工不能一言不合就“仲裁”,和諧的勞資關係,才能保證社會正常發展。

我是【冠群職說】,國家人力資源二級管理師,11年企業管理經驗、聚集職場、趕走焦慮、攜手防坑。願你我共同成長!喜歡我就關注我吧~~不要不好意思,我在等著你~~


冠群職說


2019年1月8日?應該是2020年1月8日吧,這裡應該是筆誤,否則不符合後面提到的屬於試用期的設定。

試用期內被辭退,如果單位不在理,而你又有相應證據的話,去走法律途徑一般可以拿到0.5個月-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但我不建議你這麼做,為什麼呢?

耗時耗力,收益與支出嚴重不對等

我們都知道,因勞動糾紛走法律程序尤其是打官司,是件很麻煩的事,準備一大堆材料證據,包括工資條,打卡記錄,工作郵件,和同事領導的聊天截圖,培訓記錄,績效考核記錄,談話錄音等等,準備好後又是遞送資料,反覆找律師溝通,又是開庭,又得長時間的等待,還得花錢。非常耗時耗力。

即使你說你不怕,也這麼去做了,就算給你拿到半個月,甚至一兩個月的工資又能怎樣呢?你這段時間付出的維權時間、金錢和精力已經遠不止這個代價。何況現在疫情當頭,你這可是冒著生命危險去討要可能要不到的半個月工資,何必呢?

公司處於有利地位

雖然勞動法規定了,試用期員工要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才可以不賠償辭退。但這裡面就大有文章可以做了,公司可以找出你之前在試用期內犯的錯,比如經常遲到早退,上班玩別的,績效考核不達標,不聽從領導安排,沒有經過授權就去做一些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等等,加上能提供相應證據,那你就沒辦法了。

想必這種事情對公司來說易如反掌,但對我們普通人,這個節骨眼要去公司收集證據,就難上加難了。

企業受疫情影響也並不好過,相互理解吧

現在疫情持續一個多月了,大部分企業也隨之停擺了一個多月,第一批企業已經倒下,其他企業也艱難地苦熬著,尤其是中小企業。

所以節省開支,縮減人員編制是不可避免的手段之一,其中,首當其衝的則是試用期內的員工、平時表現平平的員工、性價比不高的員工。所以,你作為剛入職一個月的新人,被辭退了,也是很正常的,畢竟企業當下最重要的是要活下去。因此咱們不妨也多理解理解企業的不易吧。

結語

總的來說,剛入職一個月,被突如其來的疫情影響,導致自己復工第一天就被辭退,一時間難以接受也是正常的。要去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並非不可,只是我認為並不值當,有那個功夫不如趁這段時間好好提升自己,待疫情結束那時,自己能有更多的籌碼去找到更滿意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感謝閱讀,企業資深HR,不妨添加對我的關注,有什麼職場問題方便隨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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