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离婚案件看着是很小的案件其实很复杂,又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待解决所以系列解答,此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 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师的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
  •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的有无是婚姻关系存废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继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一定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完全破裂三种情况。婚姻法所谓“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 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不神判决。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调解和好;二是调解离婚:三是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前两种结果均无须判决,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才能作出判决。因而,尽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但尚未进行调解和调解程序还未结束的案件,不能判决离婚。
  • 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磁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调解无效,仍然存在两种可能,或是感情破裂、一方坚持不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制问题达不成协议;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再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决定是否判决离婚,而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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