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四)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第四款:“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与疫情有关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四)


(一)罪名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是国有财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所谓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

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

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5、注意事项

(1)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如果达不到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则不构成本罪。没有达到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本罪共犯的认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标准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5、犯本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6、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8、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所谓其他较重情节,是指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