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減免無法達成一致,如何處理?

律新社


疫情是全社會的責任。疫情給中小型企業帶來的損失是不可估量。房東說了。我們的房子是有房貸的。這銀行應該,推遲三個月的房貸。

租房有二種,經營(店面,辦公)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特別要重視經營性用房,大家壓力都很大。大家一定要協商解決。國家銀行要起關鍵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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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租房子的早就來電話了,要減少房租,一會這樣,一會那樣,我就給減了一點,因為她生意特別好,看不得一時半活,賺不到錢,煩的我,只能給她降了一點。

我自己外面還租房子開飯店,還得交租,房東不肯降,還有那麼多的員工發工資,哎,,Ծ^Ծ,,,煩呀,累呀,不知道幾時能開店,還有開了店生意怎麼樣了?未知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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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儘管《2003最高院通知》已於2013年廢止,但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我們可以發現以上引述條文區分了兩種糾紛:

第一種:因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其中又區分了不能履行的原因,其一是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從而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其二是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不能履行”,應屬於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而非存在客觀上繼續履行的可能。

第二種:因疫情,導致合同如繼續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換言之合同客觀上仍可繼續履行,但從經濟上而言繼續履行將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其他不便。

兩種糾紛,能否減免租金,對應前文提到兩條不同的減免租金路徑:

對於上述第一種糾紛,主要是針對租期較短或租賃期限即將屆滿的租賃合同而言,其租賃目的由於疫情控制已經落空,不再有繼續租賃的必要,可以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請求完全或部分免除疫情期間的租金等。當然,《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能否就此解除,還要進一步考察其他因素。

對於上述第二種糾紛,由於疫情期間承租商業物業的商戶運營將明顯遭受重大損失,入不敷出,根本無力依約交納租金。在這裡,“疫情”及其導致的顧客銳減,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構成,應屬不可抗力,但它並未造成係爭的房屋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由於金錢之債不存在“履行不能”,即支付租金的義務客觀上不存在無法履行的問題,但如果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租金確實顯失公平,應當獲得相應的救濟。可見,該種情況是不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係爭合同尚能履行,其不具有不能履約的客觀性,但可能符合情勢變更,並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相關內容,訴請法院變更履行內容,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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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去看看非典期間的案例,非典期間的判決,只要是經營性的酒店,娛樂場所都判決免租一個月至3個月的,何況現在更嚴重,這個不是佔便宜,而是雙方的義務,你出租房子給人家就應該保證出租的房子有用有價值,一個不能住人的房子有價值嗎?

這裡房租我認為需要分成兩部分:

【1】民居,居住類

【2】商鋪,營業類

第一種情況適合您說的。

第二種情況有異議。首先從政策及房東能否保障正常營業,若可以保證,那麼有無應收是租客的事,房租法律上必須按時交納。但從政策及房東沒有能力保證其正常運營,且讓階段性停止運營,那麼房東有義務且從法律上必須減免相對時期房租,因為租客花費金錢購買的是產品一定時期內的功能,功能喪失,終止,指相對時間內買賣不成立,國難當頭不可抗力不可預見,所以需減免該時間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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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不是一減而就的簡單,如房主每月仍需貸款,又如承租公司承租後分租的經營用房等或兩者兼而有之,產權人或銀行不於減免,那自然你的上家也不可能給你減免,不是嗎?按合同法你可以書面通知單方面終止合同,逾期不交房租對方也可以終止合同。你權衡利弊繼續履行合同去做還是拍拍屁股走人,三思。但是,我想房子出租方也會各方面溝通,因為這也關乎到他自己的利益,實在無法達到減免你也只能認了,在日後經營生產中補就回來。怎麼辦呢,大疫面前全國人民都破財。三思而後行不要太較真,否則破財傷身又動盪不安。

在現實生活中不完全事事都非得按法律條文一一對照條條頂針,咱自己琢磨琢磨別什麼事都去打官司,把錢全給律師拿走了,你看他們富的到哪都開豪車西裝筆挺,不就是一些想不通不省事不安分不服輸的人給他們的生活添磚加瓦嗎,咱省省不把錢給法院和律師啊哈!

最後祝疫情過後中國生意人都發財囉。


海派牛爺


疫情期房租費減免,與個人出租房費價格毫無相干,個人出租並非慈善結構,承租人因為不能極時開工影響收入,要求出租人減免租房費毫無道理,無理要求根本達不成一致,還是按原協議定價格如數支付房租費,除非終止租房協議,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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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問題,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減免無法達成一致,承租人可以用提起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至於承租人應該採取仲裁還是訴訟的方式,與租賃合同關於爭議解決的方式有關。如果租賃合同約定了雙方如有爭議向某個仲裁機構解決,那就向該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如果沒有約定仲裁,就應當向房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 承租人提出減免租金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例如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雖然該文件現已失效,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引發的合同爭議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該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和借鑑意義。

第三,對仲裁和訴訟結果的預判

,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完全無法履行

主要是短期租賃合同比如演唱會、展銷會等場地租賃合同,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活動。 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方退還已付的定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短期內不能履行

主要是合同期限跨越疫情期間的租賃合同,比如根據政府要求關停的網吧、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疫情期間受行政管控措施無法生產經營。 一方面,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也是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適格房屋或場地,因而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可以要求免除停業期間租金,幾乎肯定可以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

三是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收益大幅減少甚至虧損

主要是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政府要求不能關停的藥店、便利店、生鮮店、超市等。 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了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人流明顯減少,疫情導致物流、交通不暢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部分租金,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但此種情況證明標準較高,要求承租人舉示證據證明自己同期收入大幅減少或虧損,且因疫情或政府管控措施導致。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未影響正常使用的住宅租賃合同,或疫情未影響甚至促進了銷售的經營性租賃合同,不能主張減免租金,即使提出,也不會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


尚校律師


先捫心自問一下,假如你生意紅火,會不會給你的房東分紅吧!如果收益和房東沒關係,那損失為什麼又想和房東發生點關係?


莽原清冽001


首先這是一個比較扯的邏輯。

房東能免部分租金,已經很好了,房客還要在房東免租金的金額上要求與自己慾望達成一致,連法律都不會支持。如果不接受,可以選擇不租。

理由如下:

房東可以免租,也可以不免租。

如果房東免租,房客要懂得感恩。

這個社會,每個人都不容易,也有可能房東承載著更高的房貸,他能夠免租或免部分租金,是房東仁義。

房東不免租,也不能進行道德綁架,房東是沒有義務免房租的。



房產配置諮詢師趙老師


如果房東是國有企業,那麼恭喜你按照政策你可以獲得2-3個月的房租減免。如果是私人房產,那麼不管房東給你減免了多少房租,那都是房東的心意,我們應該感謝。房東不給減免,那也是依合同辦事,我們不能心懷怨恨,因為作為商人遵守契約精神也是我們的基本行為準則。我們有我們的難處,房東也有房東的難處,雖然看起來房東顯得,財大氣粗,可是人們常說家大業大,或許房東也正焦頭爛額中呢,大家互相理解下。我也是一名承租方(我的ktv從大年30停業至今,開業時間還在等待政府通知中),這次疫情房東給我減免了10天的房租,雖然不多但是我還是挺高興的,當然如果能多免我會更高興的!所以各位承租方們,擺正自己心態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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