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但仍无防护措施去公共场所的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丹枫33


现在是非常时期,应该属于违法型的。算违害公共卫生而追责!!!非常时期非常对待,发现一名,严惩一名,决不孤息!!!


为活而累


在国家发布命令之前,对自知疑似被感染病毒无保护措施到公共场所的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国家发布命令之后,有故意行为者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行为不仅害了自己,害了他人,给国家资源带来重大损失。比如说,我是有一位从武汉打工回来的人,回来之后与许多朋友聚会,坐公共汽车或者到市场上乱逛。发烧之后到市医院就医,说自己是从北京回来的,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真实情况。导致整个医务人员隔离和个别医生受到了传染。不但害了别人,家里四口人也受到了传染。据讲,这种人还贼喊捉贼,还要起诉医院,当初没有给他检查出来冠状病毒。类似这种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慈音1



浪里金帆


首先,看看《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是怎么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感染传播者具备担负刑事责任条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为未来准备


首先说,明知自己被感染病毒,但是恶意去传播的。那这就属于犯罪。

1.但是你刚才说到了疑似这两个字,那别人怎么知道自己被感染的病毒呢?这不是所有人都能判断出来的。当然他也可能感染了,或者说没感染。

2.每个人去公共场所应该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尤其是在疫情爆发以后,相关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也要做好相关的措施。否则就是失职。

3.像你刚才所说的疑似病例。对公共场所不做防护措施的。如果最后被查出来患有肺炎,最后导致别人感染了。那这只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道德,违背了法律。

当然这肯定不能说是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这倒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不是故意的。


纯粹吐槽


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非常时期非常对待。

第一他有主观故意,第二他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第三,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我楼下有一家住户,年前腊月二十有武汉的亲戚来访过,停了一晚就走了,后来疫情愈发厉害,自己也有了疑似症状,仍然一家三口参加了六次赈酒聚餐,后来自己撑不住,到社区自首了。

现在我们小区一直全封闭,说个话都不敢大声,普通的咳嗽都得拿毛巾捂住嘴,屋内屋外到处弥漫着酒精味。


新星传说



心内科燕大夫


目前国家抗疫战争正处在水深火热之中,任何个人的防护措施都是再为国家一起为抗争新冠肺炎做贡献,任何隐瞒自己武汉等疫区生活史或者隐瞒自己发烧感染接触史的人(包括因为撒谎导致疫情扩散的人员),一律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方式是先隔离治疗后刑事拘留,结合情节轻重按照法律给予刑事处罚。





马方明医生


我是律师老杜,欢迎关注我,如有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咨询!


律师老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拒绝隔离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刑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