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七)

「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七)

「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七)

摘要:全面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要靠科学,当然也离不开法治。疫情期间,为防止广大民众触碰法律红线,乌兰察布电视台就疫情防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采访了乌兰察布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卢云,为大家答疑解惑,帮助乌兰察布市民群众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携手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保障。 】

王丹:卢律师您好,在防控新冠肺炎的疫情当中呢,单位和个人他都有哪些义务?

乌兰察布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卢云: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爆发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预防,控制,防治和切断传播途径等方面的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众志成城 防控疫情」遵纪守法 携手并进抗击疫情(七)

编 辑:郭雨

出 品: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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