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一年五個月,包河法院遠程審理一起口罩詐騙案
編造“有大量N95口罩”銷售信息、騙取他人3萬元“貨款”……2月21日上午,包河法院利用遠程庭審技術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方某犯詐騙罪一案,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2月9日,方某利用疫情爆發防護用品緊張的情況,向賀某謊稱自己有大量N95和一次性口罩可以出售但需預先收取定金。急需口罩的賀某便向方某轉賬了3萬元錢,雙方約定次日凌晨1點在高速收費站交貨。賀某在高速口未能等到前來送口罩的方某,便微信找方某詢問緣由。不料,凌晨2點之後,方某將賀某拉進了黑名單切斷了聯繫。此時,賀某驚覺受騙立刻報警。2月17日,公安包河分局以方某涉嫌詐騙罪移送包河區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同日,方某被公安包河分局逮捕。
包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方某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虛構銷售疫情防控物品以實施詐騙犯罪,應酌情從嚴懲處。被告人方某曾實施強姦犯罪被判處刑罰,此次又犯詐騙罪,應酌情從嚴懲處。鑑於被告人案發後已將贓款全部退還被害人,並取得諒解,且案發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罰等案件的具體情況,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黃山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禹某某獲有期徒刑七個月
2月20日,休寧縣人民法院首次利用互聯網法庭“隔空”開庭審理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當庭判處被告人禹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這是新冠肺炎疫情以來,黃山市審判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1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禹某某與同行翁某某從浙江省淳安縣徒步進入休寧縣白際鄉境內。二人行至白際鄉白際村店村組卡口時,不聽執勤人員勸返,繼續朝村中行進。後白際鄉政府三名工作人員趕至現場,表明身份,告知本地疫情防控規定,並繼續對二人進行勸返。在此過程中,禹某某不聽勸阻且情緒激動,不斷辱罵工作人員,並暴力抗拒,扯下方某佩戴的口罩,搶奪正在記錄現場情況的鄭某的手機。後三人為防止事態擴大,徒手將禹某某控制在地,禹某某在此過程中激烈反抗,將方某頸部、鄭某某手部抓傷,撿起自己用於探路的木棍擊打工作人員張某某的背部,後又扇了方某兩耳光,造成三名工作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其中,經休寧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方某頸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2月20日上午,庭審正式開始。法院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證據認為,被告人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疫情防控國家工作人員的勸返強行到鄉村旅行,並對防控人員進行毆打,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以嚴懲。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當庭宣判。依法判處禹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醉酒女打砸防疫卡點,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女子酒後掀翻防疫卡點物品,砸壞警車後擋風玻璃……2月19日下午,涇縣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干擾疫情檢查妨害公務案件在涇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此案件,法院收案到宣判僅用時2天,被告人黃某某最終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酒後來到涇縣涇川鎮水西大橋處上坊村進村防疫卡點處,因對設置卡點進行防疫檢查工作不滿,遂將該卡點遮雨棚、桌、椅、欄杆等物品掀翻。
涇縣涇川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出警至現場,黃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欲駕車離開,民警上前阻止時黃某某將民警隨身攜帶的執法記錄儀搶走並砸在地上,後民警依法強制將其傳喚至警車上,準備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調查。
在前往公安機關途中,黃某某將車內護欄板扳掉,並使用車內警用揚聲器將該車後擋風玻璃砸碎。隨後黃某某被帶至涇縣公安局約束至酒醒。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黃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妨害疫情防控行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同日宣判
2月20日,太湖縣人民法院首次應用雲間互聯網法庭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安慶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湯泉鄉苗石村根據防控工作需要,安排村幹吳某負責值守胡河路口,吳某將自己的皖ADG6××轎車停在苗石村胡河組路口做阻攔、設卡之用。2020年2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胡某駕車準備外出釣魚,行駛至上述路口時,因吳某的轎車停在路口設防而不能通行。胡某心生不滿,隨即發動自己的轎車兩次撞向吳某的轎車,造成吳某的轎車車身前方左側損壞。隨後吳某電話報警,胡某在現場等候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2020年2月20日,大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並當庭宣判。
2月14日傍晚7時許,被告人路某在未辦理上班人員工作出入證情況下,準備強行進入宜銅新村小區。路某在受到阻攔後與防疫志願者王某發生爭執,元某上前進行勸阻。但被告人路某不聽勸阻,隨即開始辱罵元某並用右手擊打元某頭部與面部。後元某經醫院診斷為耳鳴、耳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路某毆打受國家機關委託在防疫卡點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由於被告人路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路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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