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的最終出路是集體化

摘 要

  • 塘約的集體化道路為中國廣大農村提供了示範,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廣價值。中國農村還廣泛存在著諸多類似塘約村集體化改革前存在的由於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矛盾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因此,要在更大範圍內解決小生產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矛盾,實現生產資料的公共佔有,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動中國完成第二次飛躍,需要在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參考和借鑑塘約的集體化改革。另外,在堅持集體化發展方向這個根本原則的同時,各個村莊應當依照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的一刀切地否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意義,對於具體的村莊,應當因地制宜地充分靈活運用各種經濟組織形式。
中國農業的最終出路是集體化


一、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的矛盾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生產,克服了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由於監督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激勵缺乏問題,從而為解決中國農民的溫飽問題作出了歷史貢獻。農業生產總產值從1978年的1117.50億元增加至2016年的59287.78億元,農業生產水平大幅度提高,且農村貧困人口比例從1978年的97.5%下降到2017年的3.1%。然而,改革後農業的良好發展勢頭並沒有延續,取而代之的是“一夜解決了溫飽,卻三十年未過富裕坎”的問題。但是,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推進,城鄉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到非農部門、城鄉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由於非農部門高工資的吸引和小農生產的低效率,出現了大規模的農地撂荒現象,大量良田或者無人耕種、或者被用作它途,長此以往將產生和加劇農村衰敗、農業落後、加大城鄉差距等問題,進一步,還會對國家的糧食安全及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總的來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小生產的經營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生產力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要求,也難以實現農業生產需要的規模化經營。也就是說,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必須進行改革,以克服分散的小生產造成的規模不經濟,以適應生產力發展和農業現代化規模化的要求,以解決農村土地撂荒問題,進而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解決以及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保證提供重要的物質基礎。

要實現規模經濟有兩種途徑,一種是使得大多數農民成為農場主僱傭工人的資本主義農場,另一種是農民按照自願原則組織起來成立集體經濟合作社。這兩種方式應當如何選擇?

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詳細分析了農民問題,指出生產者佔有生產資料有兩種方式。第一,生產資料個人佔有。這種形式在商品經濟的激烈競爭中,小生產被大生產排擠,農民將逐漸分化為兩極,即少數發家致富的剝削者和多數被剝削的無產者,因此這種佔有生產資料的佔有形式將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被逐漸排擠掉。第二,生產資料的公共佔有。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私有制與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不再適應,因此需要實現生產資料的公共佔有,使大多數人免於被剝削的命運,這也是無產階級鬥爭的目標。

小農是個人佔有生產資料的生產者,也是工人階級可靠的同盟者,不能像對待資本家那樣採用剝奪的方式實現生產資料公共佔有。那麼,如何在不違反小農意志的前提下將其擁有的生產資料轉變為公共佔有呢?恩格斯提出通過示範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的非暴力途徑,將生產資料的個人生產和佔有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佔有的方式改造小農。農民處於生產資料集體佔有的合作社中,才有可能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組織大規模生產。

恩格斯在理論上為實現規模經營、解決農民問題找到了集體化的科學途徑,中國在社會主義實踐中實現了這條道路。

在抗日戰爭的艱苦年月裡,毛澤東審視了中國歷史和現狀,1943年在《組織起來》一文中指出,中國農民在幾千年的歷史上一直從事分散個體生產,這種生產資料個人佔有的個體經濟是封建統治的基礎,也是農民苦難的源頭。農民要想走出困境,唯一的道路就是建立合作社,逐漸地實現生產資料的公共佔有。

新中國在完成土地改革、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後,農業發展仍然被佔優勢的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所鉗制,同時小農經濟在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過程中與社會主義工業化的矛盾日益加深,加之小農兩極分化的危險傾向,毛澤東作出了按照社會主義原則改造中國農業的決定,而具體途徑就是建立合作社。對恩格斯關於合作社的設想更進一步,按照公有化程度高低區分,毛澤東細化了合作化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帶有社會主義因素的簡單的共同勞動的互助組與在共同勞動基礎上實行某些分工分業而有少量公共財產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第二階段,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而有較多公共財產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第三階段,農民集體所有制的最高級完全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這個階段,生產資料完全公共佔有,土地的入股分紅消失,完全實行按勞分配。為了進一步限制資本主義在農村的發展,除了發展生產合作外,還延伸到了供銷合作、信貸合作。

1956年,中國基本上實現了農業合作化,糧食產量、水利設施、化肥農藥研發等都取得了較大進展,也為工業化和現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撐。1958年在高級社基礎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雖然改革開放後,我國取消了人民公社,改為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鄧小平結合中國的現實提出了“兩個飛躍”的思想,指出要堅持集體化的發展總方向。即從長期來看,中國農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取消人民公社,發展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的農村經濟,這個階段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第二個飛躍是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發展科學的適度規模經營,重新回到集體化的道路上,這需要成熟的條件且應遵循農民自願的原則。回到集體化的道路上是必然的,因為隨著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的發展,單家獨戶的小生產最終無法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

顯而易見,發展規模經濟科學有效的唯一途徑是將農民按照自願原則組織起來,建立合作社發展集體經濟的社會主義道路。正如理論與歷史所預測的一樣,2014年,貴州省塘約村重新建立起了合作社,向集體化邁進。

二、塘約村——一個集體化思想的實踐

2014年以前,塘約村作為實行分田到戶的村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塘約村農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較低,為貴州省平均收入水平的70%;青壯年勞動力流失,土地撂荒,空心化嚴重,外出打工的勞動力最多時為1100多人,其中70%為青壯年;基礎設施條件較差,村民為了到縣城出售蔬菜“從塘約的十個自然村走出來,走到公路上,那山路崎嶇坡陡,只能用揹簍”;村級組織較弱;農民違約佔地、違規佔地,侵佔集體土地;濫辦酒席的“吃喝風”等一些鄉風民俗為村民帶了沉重的負擔。

2014年,塘約村的經濟狀況由於一場洪災變得更加困難。在廢墟上重建家園的過程中,安順市委書記周建琨到塘約村提出了成立合作社、以黨支部為核心將村民組織起來的建議。村幹部通過對上述建議的研討,意識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單打獨鬥的小生產的生產方式雖然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市場經濟下的小生產的生產方式並不能真正改善農民的生活。因此對塘約村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源進行反思,做出了建立合作社發展集體經濟的判斷和決定。

塘約村深化改革分兩步走,“第一步就是要成立合作社,把村裡的土地集中起來,搞規模經營。第二步就是調整產業結構,“打工回來的人,可以組織起來搞建築公司、運輸公司。”自此,塘約村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向集體化方向發展。

(一)清丈土地和確權頒證

塘約村首先需要的是土地確權,土地確權前首先對全村村民的承包地重新丈量,明晰土地承包權,最終確定全村共有耕地4881畝,這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確認的全村耕地面積多出了3000餘畝。除耕地外,塘約村成立的確權工作領導小組測量、勘定了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外的房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財產權和小水利工程產權等七項產權。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政府為農民頒發證書,將生產資料的承包經營權明確給了個人。這樣一來,集體中個人的生產資料承包經營權變得更加明晰,“不是簡單地強調集體經濟,而是包括了對農民權利的尊重”。

在這背景下,繼續採取原來的制度安排則仍然難以解決農業問題:第一,小生產固有的分散性造成土地的破碎化,規模經營的缺位,農民難以提高生產效率或者抵禦各種風險,難以實現農民增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第二,農村的低收入使得農民,特別是青壯年勞動力產生對城市的嚮往,將繼續背井離鄉的生活。第三,農村勞動力的流失使得土地繼續閒置,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生產資料沒有充分利用的情況下,發展農業無疑是非常困難的。第四,閒置的土地將滋生土地的使用權流轉到外來大戶或者資本手中的可能,不但促使土地向私人所有傾斜,導致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喪失,還會損害集體所有制中的公有制比例,土地生產農作物的用途難以保證,容易加劇貧富差距,更難以保證糧食安全。

因此,在農民進一步明確對生產資料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如果繼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分田到戶的土地經營方式,仍然難以擺脫各種問題的困擾。因此,要改變現狀,需要將土地流轉到合作社中。

(二)土地流轉和股份合作

在集體和個人產權界定清楚的基礎上,要克服小生產的弊端,需要將土地集中起來實現規模化,因此塘約村決定成立合作社並將確權後的土地全部流轉到合作社中。按照合作社按照“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通過對村民的解釋、勸說,黨員幹部統一思想後發揮帶頭作用,打消了農民對合作社前途的擔憂和懷疑。

“2015年,全村70%的土地流轉入股合作社,2016年村民全部入股”,將土地集中起來,實現了生產資料的集中。

合作社採取股份制,入股方式包括土地入股和資金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村民按照“地500元一股,田700元,坡耕地300元”的標準,規定500元為一股,將土地折價入股。為了將士地集中到合作社,為合作社的運作提供資金,土地股份合作社規定可以以資金入股。塘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11個班子成員主動承擔起責任,分別以個人的名義取得貸款,為合作社提供資金;同時,合作社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資產以及他人捐贈的資產納為集體資產,這部分集體資產平均落實到各個社員,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並載入各個成員的賬戶中。除此之外,合作社還接納“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這些團體成員需要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規定出資。在土地集中到合作社的基礎上,通過土地入股、資金入股的方式,建立起了股權管理制度,生成股東個人檔案,併為股東發放股權證書。這樣,原來的村民就成了社員,而社員就是合作社的股東。合作社將生產資料集中在一起實現了規模化經營。在把土地全部流轉到合作社的基礎上,農業生產實現了規模化,生產力極大提高,產生了剩餘勞動力,這部分剩餘勞動力就可以從農業中解放出來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同時,合作社又將每個社員與生產資料緊密聯繫在一起,兩者的利益趨於一致,激發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到2017年,合作社募集到的股東共921戶,2921人將土地折價入股,股權共5230股,涉及土地面積達4881畝,佔全村土地的100%。

將農民承包地統一流轉到合作社中之後,在合作社的主導下,為塘約七種產權賦予了更多的權能。隨後,通過“土地流轉中心、股份合作中心、金融服務中心、營銷信息中心”使得各種產權能夠實現流轉,可以用來抵押、擔保。在流轉的過程中,合作社對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具體用途做出規定,保證生產資料的用途。例如,塘約村看到了林場樹木生長週期較長、循環較慢的特點,將林場外包從而充分利用林場中樹木外的其他資源的商機。因此,塘約村決定將 700畝的林地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出租,並明確規定5年為一個承包期限,並且林地中只能開展無公害無汙染的種養殖項目。林地外包項目既能夠充分、靈活地利用生產資料,增加集體收入,還能夠保證集體對生產資料佔有和使用的主導權。

至此,可以看到,在對生產資料的佔有層面上,塘約村通過將土地等資源確權,確保了個體農民的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塘約村在確權的基礎上將土地流轉到合作社的做法,將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統一起來,既能夠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也能夠保證公有制的性質,同時通過對產權的靈活運用,實現“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為集體帶來收益。

三、中國農業的最終出路是集體化

向集體化進發的塘約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塘約村在實現了生產資料共同佔有的同時,還有效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這種生產層面發生的變革又進一步引發了分配層面的變化。在全部土地流轉到合作社“村社一體”的基礎上,合作社實行“合股聯營”。對應在收入分配中,10%作為村委會的辦公經費;20%作為合作社的公積金;30%用於合作社的運行;而村民佔40%,在四類分配對象中佔比最高,這極大保證了村民集體利益。同時,塘約村村民個體的收入主要來源於集體,在集體中獲得的勞務性收入在所有收入中佔比高達70%。一方面,村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於集體,另一方面,集體的收入主要分配給村民,而合作社中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排除了少數人佔有大多數生產資料從而對大多數人進行剝削的可能性,因此塘約村集體化的道路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康莊大道。

較改革前的2013年,2016年,塘約村由國家級二類貧困村變為小康村,138戶600名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村集體經濟由3.8萬元發展到202萬元、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3940元增加至10030元,同時還獲得了全國100個美麗鄉村以及貴州省首屆“十佳美麗鄉村”稱號。

看到了塘約村的變化,外出打工的村民中的90%返回家鄉與家人團聚;洗布河和塘耀河道得到治理,通過集體的力量完善公共基礎設施;集體意識不斷增強,村民們積極主動地加入家鄉建設;“八村+塘約”組成新的“合作聯社”的設想也逐步產生……

塘約村在實踐上為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的矛盾應當通過建立合作社、走集體化的道路解決的論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塘約村通過將確權後的土地集中流轉到合作社中統一規劃使用,為規模化生產、提高生產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得一部分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轉而發展其他集體經濟,也提高了生產資料共同佔有的水平,從而鞏固公有制。這種生產領域的變革也重塑了分配方式,為農民實現共同富裕創造了條件。集體化改革是普惠扶貧、實現鄉村振興的道路,是中國糧食安全的保證,更是中國社會主義性質的保障。

塘約的集體化道路為中國廣大農村提供了示範,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廣價值。中國農村還廣泛存在著諸多類似塘約村集體化改革前存在的由於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矛盾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因此,要在更大範圍內解決小生產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矛盾,實現生產資料的公共佔有,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動中國完成第二次飛躍,需要在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參考和借鑑塘約的集體化改革。另外,在堅持集體化發展方向這個根本原則的同時,各個村莊應當依照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的一刀切地否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意義,對於具體的村莊,應當因地制宜地充分靈活運用各種經濟組織形式。

不要私存,轉發,讓更多人知道吧

中國農業的最終出路是集體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