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痞子
分手二十天就有曖昧對象當然不算出軌。
1.出軌是指你們兩個在一起的時候他和另外一個有曖昧關係的。
2.分手了雙方當然也可以選擇喜歡其他的人。就像離婚了也可以去找其他人表示愛惜愛意。
3.只是說分手才20天,在這短暫的時間就有曖昧對象,說明對方就不愛你了。不過本來就因為不愛才分手的。
4.所以分手了就不要再去在意那麼多了,自己想開一點。
小昭的生活
抓緊自己的幸福,不要被道德綁架,也不要道德綁架別人!
很多朋友已經解釋過什麼叫出軌,什麼叫劈腿了,這裡我就不再贅述。我想說的是,只要是單身,就有權利去追尋自己的愛情和幸福。
我有一位大學時的好友,曾做了一件在我的三觀中很不恰當的事情。她和她的準老公雙雙在有對象的情況下走到了一起。而現在,他們已經婚期將至。
還記得她跟我說這件事的時候我才剛對他們的感情表示過羨慕。她是一個比較宅的女生,可是每次他開口提出邀約,她就會開始洗漱、打扮、挑衣服,甚至,會噴一點香水。從一個不修邊幅的宿舍宅,變成一位精緻的大公舉。而他,與她相隔兩地卻會逢假必至,跟她一起逛街遊玩,帶她一起觀山望水。
而他們走到一起的緣由,也很巧妙。大學的暑假向來悠閒,他們相遇在一家兼職機構,一眼相中彼此,就像磁鐵一般分手了各自的前任走到了一起。常言道“王八綠豆看對眼”,而他倆,就是那配好套的鍋和蓋。
你瞧,他們碎了一把三觀,獲得了人生的禮讚。
還有一個同學,換男朋友飛速。最初的時候,每次分手她都會蒙在被窩裡睡一大覺,然後消沉一段時間。到後來,她已經學會了很平淡地接受分手,然後第二天繼續大笑大鬧。
我曾認真地問過她,“既然你每次談戀愛都談不久,為什麼還會繼續談呢?”
她有些不好意思的笑笑,並沒有認真回答我的問題。
而後來,當我看到她與她老公現在在一起的樣子後我才明白,其實,不是她還願意繼續談戀愛,而是她還願意相信她能夠幸福。而她,也確實在經歷過許多次的失望後等到了她的幸福。他們一起笑、一起鬧,一起做各種在別人看來又蠢又搞笑的事,樂在其中而不為他人知。這些,即便是他們已經結婚了也沒有改變。
你瞧,遇到了合適的人,任何人都會奮不顧身的去抓住那份屬於自己的幸福。
回正題,前任已分手,過去已經分割清楚。從分手那一刻開始,你的戀愛和感情就已經與前任無關了。在愛情中,你已經恢復了自由選擇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你選擇接受一段新的感情並沒有任何問題,也不需要因此而決定不對。
我知道有很多剛剛分手的人發現另一半很快就有了別人時,都會猜測另一半是早就跟對方產生曖昧了,或者是站在道德的高度批判對方,“難道我們的愛情在你心裡就一文不值嗎?你就這麼著急找別人嗎?你的心不會痛嗎?”面對這樣的靈魂拷問,相信很多人都會被道德綁架了。仔細想想,這樣做有什麼實際意義嗎?除了讓彼此的關係變得更加不堪,臉普通朋友也做不成以外,別無用處。
所以無論是自己很快有了喜歡的人,還是另一半有了喜歡的人,都不要去想什麼出不出軌的問題。如果是自己有了喜歡的了,努力去把握住幸福就可以。而如果是另一半有了喜歡的人,那就默默的祝福吧!因為,在不遠的地方,在不遠的未來,也有一個人在等待著你,等待著與你一起去經歷人生的美好。
這個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值得擁有幸福的!
Stars黑白配
這個還真不好說,主要有兩個,至於是不是出軌那看你怎麼想的。
這裡的出軌當然也不會指肉體出軌,而是指精神出軌。
精神出軌:就是愛上別人的這個思想。肉體出軌:這個你們懂的。
第一,分手了就屬於單身狀態,單身之後有的對象不算出軌。
第二,分手沒多久,應該要有禁止交往期,在該期限內交了對象算出軌。
禁止交往期:這個概念其實是不存在,只是普遍許多人覺得正常分手不能馬上交對象,不然就是對戀情的不尊重。這也是為什麼有這個問題提出的原因了。這裡只是提出一個可以接受的東西,放在這裡給大家參考一下。
主要討論以下問題,最後看討論結果和價值取向去判定是不是出軌了。
分手了是單身,單身交了對象算出軌嗎?
這個其實也很好得到答案,普遍許多人都不會認為單身狀態下交了對象,這個行為是對前任的出軌。
因為單身了還能出軌,明顯不合理。
分手二十天算不算禁止交往期內?
這個還是得看個人的思想觀念,有些人是一個星期,有些人是一個月,有些人是三個月。如果是在你的禁止交往期內的話,那麼TA新教了對象就是算出軌參考的一個要素。
這個參考要素是雙方的,對你來說可以是出軌,但對他來說可能不是的。
分手了新教了對象是不是對你造成背叛傷害?
為什麼要提這個問題呢?因為你之所以認為是出軌,主要是因為這個行為對你有傷害。
那麼我們就有必要衡量這個行為是不是傷害?傷害的程度?
首先確實影響了你的精神,這算一種傷害。傷害的程度:這個其實並不高,畢竟現在真正使你有所傷痛的是分手的後遺症。
所以要從總傷害中減去分手後遺症這個傷害,剩下的才是這個行為的傷害。(原諒我是個理科生)
那麼我們總結一下有多少個要素:1、單身了不算。2、禁止期內算。3、造成傷害了算。
那麼他們之間的比重是如何的呢?
那就由大家去決定,大多數人決定的東西才能算數嘛?即便是我說的比重也不算,每個人都是不一樣的。
在我的比重裡,符合規定的就可以了。所以我認為不是。
因為分手了就是單身了,單身是一個既定的屬性,為什麼說交了對象就是出軌,所以我認為不是出軌。
寫一句情話,一段感言,一篇文章,與你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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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情感書札
不算。
只能說對方可能把你也當成一般的異性朋友了。我一朋友典型的這樣,但是又說不上來這是種出軌,也許是你高估了你們的感情,在你心裡你是愛他,在他心裡也許只是喜歡、也許只是好感。
男生和女生在感情裡最大的不同就是女生會選擇一個很喜歡很喜歡的人在一起,而男生只要跟一個不討厭在一起的人就可以
小蝶聊情感
已經分手了當然不算出軌。出軌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當單身男女去追求婚姻中的男女,被稱為出軌。這一內容慢慢被從出軌一詞中剝離。為了區別,改為小三或第三者介入。
二,脫離單身的男女關係中,其中一方未分手,又因種種原因而與他人在一起的,廣義稱之為出軌,精確的定義為劈腿。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外尋求與第三方來滿足自身的性、情感需求的行為稱為“出軌”。
既然已經分手,說明你們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對方不管是與人曖昧也好,還是已經交了新女友也好,都不算出軌。
煜姐的情感屋
如果從法律的思維角度來說,分手二十天不算出軌,哪怕分手才一天都不算。但是很多時候我們都從道德的角度來說,分手才二十天就和別人有曖昧關係,已經算出軌了。
從道德的層面來說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已經出軌了。(2)找新歡來忘記傷痛。
第一種情況大概是還沒有分手就已經在一起了,分手後就更明目張膽的在一起。就好比我才分手的女朋友一樣。第二種情況就是相信一種說法,從一段戀情走出來的最好方法就是快速的進入下一段感情。
於第一種,我無法原諒。於第二種,我只好祝福。
話說回來,愛情裡無關對錯。只是希望每一個人都在愛情你學會自愛,儘量不要去做傷害自己和別人的事情。分手嘛,與我看來,都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因為我堅信世間一切的美好,愛的時候,我們都用心了,不愛的時候我們只是不願對方傷心才說著各種謊言。
願你我,在塵世都獲得幸福。
結束不是我想要的結果
分手20天有了曖昧對象,肯定不算出軌。就是分手兩天有了對象也不算出軌。
只能說你以為是鬧分手還在考慮是不是真分手的時候,人家已經堅決放開手了。
人家沒出軌,只是不戀舊,沒那麼長情罷了。
所以說沒打算真分手的時候,不要把分手掛在嘴上鬧來鬧去。等人家當了真,弄假成真了,你心裡又不舒服,沒辦法了,只能悔之晚矣!
貓眼人生
個人覺得不算
首先為什麼會分手?都不是小孩子了?分手不是日常對話隨便玩玩,肯定是深思熟慮覺得真的不合適,或者某方面讓你覺得傷心,撕心裂肺的痛才會分開,那雙方就沒有任何關係了互不打擾,其實大家肯定都會想道理誰都懂就是心裡還有他,所以拎不清楚,短短一個月就搞曖昧留他做甚!!!
僅此94
當分手那一刻,你們只是陌生人。
已經對對方有厭惡之心,
既然是陌生人,有沒有對象也和你沒有關係,
三種可能第一它愛你,這種表達方式只是讓你去挽留它
第二,它在和你交往的同時,已經和別人勾搭上了,這種它沒必要去聯繫,
第三,它根本就不喜歡你,只是剛好需要你剛好出現[玫瑰][打臉][打臉]
一塊五羔羊
交男女朋友分手20天,應該屬於正常現象,比沒有分手交男朋友要好一點,
當然時間長一點也可以,怕是當時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周全,臨時鬥鬥氣分手,留一點緩衝期那是可以考慮的,
在交朋友之前,可以和前男友溝通溝通下,是否還有緩和的餘地?這個時間就看男朋友做出什麼樣的反應,
假設雙方還有心願繼續往下,那就許願發誓,或者寫保證書,當然這個東西也不受法律保護,君子協議吧!寫一個總比沒寫好,
另外一個可能就是兩人溝通沒有結果,雙方都不意願繼續下去,那麼你再去交男朋友就應該還合適一點吧?這也就沒有遺憾了,
所以說十幾天20天,甚至一個月,這都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