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九)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為疫情防控提供強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時,也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妥善處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節假期延長和延期復工,產生了眾多勞動法律問題急需解答。為此,我們在借鑑各省市工會、律師協會等資料的基礎上,撰寫和整理了部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常見勞動法律問題,並從現有法規及政策的角度給予解析,以供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考,希望能對各級工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所幫助。


問題一

Q: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A:可以按仲裁時效中止處理。

法律解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問題二

Q:推遲復工期間,起訴期限、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A:不停止計算。

法律解析:《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訴期間、舉證期限等期限的最後一日在延長後的春節假期期間屆滿的,則應順延至2月3日。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並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於疫情防控採取的應急措施,並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停止計算訴訟期限。但此次疫情防控期間,各地仲裁機構和法院均發佈有具體規定,大部分均可在網上辦理,建議相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


問題三

Q:因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隔離人員,訴訟時效是否中止計算?

A:中止計算。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問題四

Q: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有無承擔勞動者安全保障的義務?

A:有義務。

法律解析:《勞動法》五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問題五

Q:用人單位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提前復工,視情節嚴重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政府在疫情流行的非常時期,有權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停工、停業的決定,該決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用人單位拒絕執行停工、停產決定,將可能導致疫情進一步傳播並加重的風險,

行政部門有權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罰款等行政處罰;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於用人單位未執行規定、擅自提前復工,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將可能被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常見的勞動法律問題解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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