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的劳动法|上下班遭受何种伤害应该认定工伤?

“没保险,你敢上班?”。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官方微信发表文章“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明确非医护及相关人员在上班过程中染新冠肺炎不认定工伤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但是,专业人士普遍支持人社部意见。对此,我们对原公司上下班遭受的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特此做出梳理,供参考:


一、不是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染新冠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答:不能。


二、原因是什么呢?

答: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认定工伤标准的条件。上下班在往返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三、上下班遭受的伤害如要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法律规定,上下班路途中遭受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合理路线是指一般的人会那样走,不是为了办私事而为。上班随带送小孩上学,下班随便看望父母是人之常情,因此,基于人之常情而为的行为具有工伤认定的合理性。

(2)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并不包括在部分员工走路上下班,骑自行车上班自行摔倒受到伤害的情形。在后者情形下,遭受伤害是因自己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3)本人对造成的伤害不负主要责任。在实务中,只要不超过50%责任就不满足主要责任条件。这一主要责任认定应该是以相关行政部门,例如,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的裁判文书等。


四,认定上下班遭受伤害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有哪些?

答:主要有如下三个文件: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六)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6)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范和政策以及联合意见。


五、实务中有类似的判决书吗?

答:此类案件众多。仅结合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列出。

参阅案件: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4行终43号载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115号案件载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朱正开当日事故系骑车摔倒,并无其事故相关责任方,据此不能认定朱正开事故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1066号案件载明,“本院认为,被告刘文胜违反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造成王爱国受伤,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百分之五十责任。2017年7月14日,经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认定,王爱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因工负伤。”


六、在复工的上下班路途中染新冠病毒肺炎,员工该怎么办?

答:在复工的上下班路途中染新冠病毒肺炎,应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在隔离期间,应该享受相关的出勤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2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第二条也规定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2)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范围支出。

如果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等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但是,要注意: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劳动者能享受的待遇也是在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内,而非医疗费用缴费收据所载明的全部费用(参见重庆市大渡口法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2828号)。

此外,当在上下班染上新冠状病毒肺炎时,员工除了向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外,还要仔细查阅自己所购买的商业保险相关内容,看是否可以申请报销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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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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