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告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一審再審是否為被告更改罪名?

卿保平765


刑事案件的被告的一審判決書能發生法律效力,那麼就說明被告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或者上訴最終被二審法院駁回,所以才導致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生效,這種情況如果能再審,那麼說明案件很可能存在錯誤,是否更改罪名要看具體案情。

01

想更改罪名的本質目的是基於此降低量刑吧

刑事案件如果經過了一審的審判,二審的上訴複查,最終讓一審所作的判決書生效,這種情況下案件事實基本是清楚的,法律適用也很少會出現錯誤。

既然案件事實基本是清楚的,那麼就說明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沒有多少問題,而作為當事人想通過更改罪名來降低量刑,本身是一個不錯的思路,比如搶劫罪與搶奪罪,看似同一個行為,如果能更改成功量刑相差就是五到十年以上。

但是,如果一審判決生效後,犯人的申訴又獲得了再審的機會,那麼不是沒有可能獲得更改的。

02

只要已經生效的判決獲得了再審的機會,有很大的可能改判

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下,只有原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以及發現了新的證據可以獲得再審改判的機會。

而只要再審的申請獲得了立案,那麼就說明案件本身是存在問題的,至少再審部門認為案件存在問題,所以同意立案來更改和挽救已經出現的錯誤,這種情況下要更改罪名,看的是案件事實認定過程是否有問題,如果事實清楚是不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錯誤的適用了相近條款,所以導致案件的罪名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更改已經生效的罪名,在量刑上獲得減少。

結語

刑事案件審判是非常嚴肅的問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是三個部門聯動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大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知識去審視了案件,所以出錯的可能性並不大;特別是在近年的依法治國下,很少會出現明顯錯誤的案件。

但是,只要案件能獲得再審,就說明辦案部門認為案件存在錯誤,這就是一個好的形勢,能否獲得改判,罪名能否更改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確定。


悟法析律


你好,再審是否為被告人更改罪名,取決於原來的一審是否存在足以影響定罪和罪名的錯誤,再審如果決定進行糾正,則可能會更改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面規定的第1~3項和第5項屬於可能影響定罪和量刑的因素,所以,如果原審存在這些情況,再審進行了糾正的話,可能會對被告的罪名進行更改罪名或者直接宣告無罪。

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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稜鏡說法


再審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中是一項重要的制度,也叫審判監督程序,顧名思義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糾錯。只要你符合再審的條件,再審法院受理後並認為確需改判的,就有可能改判。其中,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就規定了有新證據或證據不足影響定罪量刑時,屬於再審申訴的理由。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75條也規定了再審時對認定罪名錯誤的要重新審判;第389條也規定了再審重新審判後,對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改判。所以,查清原審判決定罪錯誤,再審有可能改判罪名。


可靠法律


當然可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當事人、 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 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小糰子


答: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說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上訴。引發再審說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有新的證據的情形。既然事實和證據都發生了變化,對當時一審法院定的罪名可能會出現錯誤,因此,再審程序變更被告人罪名是有可能的。

《刑事訴訟法》256條規定了再審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馬華710


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最直接的便是提起上訴。不過,有的當事人並沒有直接上訴,而是選擇在一審判決生效之後向法院申請再審。畢竟上訴需要收取訴訟費用,而申請再審原則上是不收取訴訟費用,所以有的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的問題而沒有選擇上訴。

再審是對生效裁判有異議的救濟途徑。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若從法律規定來看,本來這個屬於正常的程序,也並沒有什麼問題。不過,現在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對於這種不上訴而申請再審的案件態度有所轉變。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裁定書認為,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簡單說,就是未上訴的案件,如果後續又提起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支持。


耀哥說事


我個人認為:可以根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變更罪名;不能超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變更罪名。

人民法院在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否成立時,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定犯罪行為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成立。

在查清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相應的罪名和刑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入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裡所謂依據法律,也就是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規定構成哪一種罪,就應當定哪種罪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經審理案件後認定的罪名不一致,這在審判實踐中常發生的事。對此,只要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證據確鑿,且刑法分則中又明確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則應當定罪處罰。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也就是說,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與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而且應當改變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zffyjyc我的家鄉


一審被告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一審再審是否為被告更改罪名?

我們再審的意義就是為了糾正原審判決的錯誤,這個錯誤可能是有事實認定方面的問題,也可能有法律適用層面的錯誤,甚至是一些程序上的嚴重違法問題。但不管怎麼樣,這都取決於原審的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錯誤。若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不準確,那再審完全可以改變罪名並作出判決,這個並沒有任何問題。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通過申訴能夠獲得再審,那基本上原審判決應該存在問題,那獲得改判的可能性還是相對較高。


葉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人如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有錯誤,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以及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刑事案件中,沒有被告申請再審的說法。人民法院會對被告人的申訴進行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會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經過再審,如果認為原審所定罪名錯誤,當然應當糾正,並作出相應的定罪量刑判決。


侍江律師


不管是一審或二審,只要發生法律效率的案子,若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通過申請再審向終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是否再審的《裁定》?一,原判決的認定是否錯誤?二,原判決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三,原判決的審理程序是否正確?若具備以上任何一項,都有再審的可能,同時收到法院的《再審通知書》,就有希望改判。否則就被駁回哈[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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