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妄之災被傳染是否能要賠償?不能一概而論

2月17日,廣西來賓市興賓區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韋某。

無妄之災被傳染是否能要賠償?不能一概而論

經查,1月23日,韋某明知疫情嚴重仍乘動車從武漢返回來賓,他不但不居家隔離,還多次外出到公共場所活動,直接間接感染人員被確診達9人之多。

無獨有偶,北京也同樣出現過類似的案例,一返京人員不在家隔離,而是直接去公司上班,導致其所在單位幾十人被隔離,個別人經檢測為陽性。這些造成聚集性案例的傳染者,給他人的人身、健康帶來了損害,被傳染的人是否能要求他們賠償呢?

無妄之災被傳染是否能要賠償?不能一概而論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傳染者如果主觀上有過錯,且行為給他人帶來了傷害,具有因果關係,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再進行細分,這種過錯在主觀上包括故意和過失。

通過媒體的報道,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人已經被確診後依舊我行我素,招搖過市,這明顯帶有著故意性。比如山東濰坊一名45歲男子在確診後,謊稱並隱瞞自己的病情,還密切接觸社會人員,致使包括68名當地醫務人員在內的近百人被感染隔離。這名男子的行為,已經涉嫌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其感染的人有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

無妄之災被傳染是否能要賠償?不能一概而論

一些從外地返回居住地的朋友(不論是否從疫區),不遵守當地政府的要求和規定,隱瞞、撒謊不配合檢疫,不配合隔離,四處閒逛、到處聚會,最終導致病毒擴散。這一類人內心未必明知已經被感染的事實,也許是出於任性,也許是無知者無畏,更有甚者是心存僥倖,覺得無論如何自己不可能那麼倒黴。其行為對於病毒的擴散是存在過失的,但是對於規避疾病預防的各項措施卻是故意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很明顯這一類人符合侵權責任法過錯的規定,被傳染的人也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要求賠償損失。

還有一類人,其行為表現出的是故意或者過失,但是傳染的範圍有限,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影響,不構成犯罪,但是他們的主觀是有過錯的,被傳染的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損失。請注意,民事訴訟的方式不但可以要求物質損失,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有的人十分不道德,通過窗戶高空拋物、將垃圾堆在樓道、把用過的口罩亂扔、隨地吐痰,嚴重的影響到了環境衛生,為疾病的傳染埋下隱患,對於這一類人,相關的群眾可以根據相鄰權的規定,理直氣壯的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無妄之災被傳染是否能要賠償?不能一概而論

所謂世事無絕對,一些行為雖然帶來了危害,但是也有可能不構成侵權。比如按照規定,居家隔離的時間是14天,出門要佩戴口罩等等。個別人也嚴格的遵守了相關的規定,出門也盡到了注意義務。但是偏偏這種人屬於無症狀的病毒攜帶者,且潛伏期長達20多天,最終導致傳染了他人。這樣的行為人,主觀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行為上也沒有違反相應的規定,最終應屬於意外事件。對於意外事件是否應該免責,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普遍來說,採用的是公平原則,最終即使出錢,也是“補償”而不是“賠償”,一個“補”字,表明了是給予對方的一種安慰,而不是要為他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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