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钱请律师,那么即使站在正义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败诉?

胡椒大神二号


重要的我们正义的一方要有说服力,有证据说明所有事实。只要证据确凿,胜诉是必须的。


吴振革


1,,正义不正义,正是法院说了算,所以你的问题的正义是两个概念,你弄混了。

首先,你的正义是事实正义,不是法律正义。

你被打了,全身多处骨折,你也知道是谁打的,但没有其它人看见,也没有摄像头或其它证据证明谁打的,法院就不能说打人者有罪。

这叫法律正义。虽然上帝和佛祖都看见了那人,但没法进入到法律程序之中。

事实正义,是当然打你的人应受制载,但你包括法官,皆为凡人,

这是第一种情况,事实正义和法律正义完全相反。

2---第2种情况,是事实正义并不明显显示出对方应受制载,比如你被打是你首先故意挑衅在先,对方应不应受制裁,在两可之间,或6比4之间。

3.有人证物证展示对方应受制裁,但你未在法定程序中展示或其它情况,对方还是不能受制。

4'''''''律师在这三种情况中,皆有作用

1+++情况,律师会想办法让上帝不参与的情况下,如何展现对方的不法行为。

2---律师能发挥更大作用,

3::::律师在程序上发挥

法律只是解决予盾的方式之一,法律只是达至正义好的手段,而不是正义本身。因为在古代,占卜解决谁对谁错。

而律师是保障你,更好的用好法律手段从而保护你们权利。

如果法律是🔫,那律师就是狙击手,如何用好枪是狙击手的专业。


杨瑾623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

如果没有钱请律师,那么即使站在正义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败诉?

肯定是的!诉讼有风险,打官司需谨慎。很多时候正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会采纳。法律上讲究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有显著区别的!即使有钱请律师,正义的一方也不一定能赢。



为什么正义的一方也有可能败诉?

1、用生活中的经验代替法律中的逻辑

生活与打官司完全是两回事。生活中的经验不能完全套用在打官司上。打官司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有专门的程序法,对打官司的程序进行细致的规定。打官司的每一步该如何做,程序法都有规定,各种环节与程序环环相扣,机会稍纵即逝。

即使有正义的一方,没有委托律师也很难把握!

甚至很多新人律师也很难把握!

举个简单的“栗子”:小孙在A地人民法院起诉小婷离婚,小婷认为不应该在A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又没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直到开庭的时候才提管辖异议。那么即使这个案件从法律上来说不归A法院管辖,那么由于小婷的管辖异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的时间,A地法院可以驳回小婷的管辖异议!

2、盲目的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但是法律的信仰是需要技巧的。法律是要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而程序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技巧。忽略了专业的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的信仰。

很多人认为,事实就是这样,我没必要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是公平公正的,肯定会做出有利于我的判决。

举个简单的“栗子”:老孙年前找了老王借了100万元,老王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老孙。后来老孙通过现金的形式将100万元还给了老王,但是并没有收回借条。后来老王拿着100万的借条起诉了老孙,老孙认为自己已经还了这100万元,根本就没有去法院应诉。那么结果显而易见,老孙不出庭应诉是为对自己的权利放弃,人民法院基本上会判老孙要偿还老王100万元!


3、自作聪明、盲目自信

很多当事人遇到纠纷以后,会在手机上,电脑上搜索一些相关的法律信息,查阅一些法律有关的书籍。然后就自信满满的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知识。自以为是的去参加了官司的审理,结果都是一错再错,把本来可以打赢的官司,最后输得一塌糊涂。可能存在一手好牌被打烂的结果。

小结

其实民事案件一般而言,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简而言之就是如何让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相信自己的陈述。这些所对应的就是法律事实。

也就是说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会在法官的内心中形成一种确信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很有可能并不是客观上的事实。

因此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何让法官的内心形成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实就至关重要。而一般人如果不委托律师的话,很难做到让法官内心形成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实。大部分人只会讲事实,讲普通的道理,而不会讲法律上的道理。法律上的道理是需要结合证据以及法律才能更加充分。

很多人却没有能力,让法官内心形成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实,这就导致了明明很多人站在正义的一方却败诉的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别的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只能说,当今庭审日趋专业化,不请律师就很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呈现案情、表达诉求,便很有可能面临着败诉风险。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官居中裁判”、“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我国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些转变,以前法官的职权主义比较浓厚,即法官审案应当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当原被告双方没有很好、很完整地呈现出案件事实时,法官会主动调查,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做出判决。因此,这一时期原告无需担心自己的诉讼经验不足,因为法官反正都会帮助自己查明事实的。

但是,“法官职权主义”也有较大弊端,因为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公正依赖于法官的正直与否,这其实是不太可靠的倾向。于是,我们的司法制度逐渐改为了“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规则。在这一规则下,法官只根据原被告双方所呈现的事实裁判,而不会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如果原告诉讼经验严重不足而又没有聘请律师,在庭审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所谓真实分为“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事实真实是指事情的本来面目,而法律真实是能够通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是有偏差的,而法官只会根据法律真实依法裁判。因此,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说,最重要的表示将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演绎成法律真实给法官看,而这就需要非常高超的庭审技巧才能实现。

因此,聘请律师的作用在于,他能利用自己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知识,让法律真实尽可能地接近你的事实真实,从而促使法官做出公正判决。


冰焰


先说结论,是的。

举个例子,民间借贷,被告以时效经过抗辩,原告主张多次口头催讨过,被告代理律师否定该主张,法官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希望帮助原告认定时效中断,但无奈债权已到期时间过长,又确实没什么证据证明中断事宜,只得判决驳回。诉讼期间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工作,一心就是为了原告能挽回一部分损失但可能原告还认为法官是和被告是穿一条裤子的。

不知道按照题主的想法,这个例子中的原告算不算代表公理正义的一方,算的话,请了律师照样败诉。

再比如,老人做生意想要租赁一个商铺,谈好了条件1、条件2、条件3,但最终落在书面上的只有条件1,出租人故意没写条件2和3,但可能这才是影响双方合同能否成立的关键。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发生争执,老人不愿承租房屋,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或者是以欺诈为由要去撤销,说实话,如何抉择很为难)租赁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有点实务经验就会知道,但凡被告请了律师,一定会说,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又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即便上一个例子还不算正义,下面这个,再常见不过,根本不需要我杜撰,一部分骗子败类,满口答应老人的要求,但不落在书面,老人一方够正义了吧,但官司的风险未免太大了吧?说实话,风险已经达到了,我真担心,收的律师费成了老人的损失扩大部分,确实太困难了。解除的话,法官助攻下没准真能依职权解除,起码止损了,撤销,真的太难。

从最近的庭审中,我渐渐发觉,法官对于类似这样的貌似正义的案件,是愿意庭前和庭后听当事人代理人多唠叨两句的,可能法院也乐得类似案件原告方有请律师,至少帮法官向原告解释了诉讼风险,也减少法官的风险。真到了判决阶段,还是得看证据,没办法,小部分原因可能也确实是比较麻木了。

再说一个例子,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现实就是,加没加班这件事,从律师到仲裁员到法官,一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太门儿清了,十有八九那就是加了,劳动者够正义了吧,但是官司也赢不了。

这种案件,貌似大家已经形成了一种默契,劳动者的举证,但凡没有什么加班申请单原件或者一些更特殊的情况(比如拿着单位的公章自己盖,确实有,当然这不能算正义),证据只有什么没有盖章的考勤记录,什么有领导签字甚至有盖章考勤表但只有照片(现实中我相信真的极少有人伪造这种东西),公司一方只需要不认可劳动者证据的真实性,最终的结果基本都会是劳动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作为公司代理人,一句不存在加班,渐渐也都没有了虚假陈述的压力。毕竟,法官也根本没精力处理你说瞎话这件事,不如用加班费兴许还能调解。


说了这么多,我就是想告诉看到这个答案的朋友们一个道理,正义的一方,请了律师都还有相当败诉的可能性,何况是没请律师。

从我个人角度,确实更希望代理的是,偏向正义的一方,全力以赴,但也时常如履薄冰;偶尔代理貌似非正义一方的时候,想得更多是委托人的利益,也渐渐不那么在意正义这件事,这就是律师的工作吧。


陆骏秋律师


个人不同意这个观点:

1、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能够考出律师资格不容易!律师大都是政法大学毕业,但通过律考也很难!

2、但律师不是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了解,一是您的述说。二是您提供的证据。他再结合法律,给您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实事求是的讲:律师的起诉状或答辩状相对比较专业。

3、但律师更多关注的是过程!而当事人更关注的是结果!

法庭上律师夸夸而谈,为委托人利益而与对方针峰相对!

4、但判决胜了皆大欢喜!败了律师拍屁股走人!原因是您提供证据不足,律师已经尽力了!

不服您另请高明!

5、我的观点:您经济条件允许,您负担的起律师费,认为官司值得打!还是请律师好!

毕竟打官专业性强!费时、费脑!

6、如果没有条件请律师,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7、个人有理有据,请不起律师,也不能得到司法救助!

哪怎么办呢?

哪就亲自上阵!

国际歌说的好:“没有救世主”!

搜集好证据,自学法律!

毛主席说过:“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一审不行!

上诉!

二审不行!

申请再审!

再审不行!

抗诉!

抗诉不行!

申诉!

学习秋菊打官司的决心和精神!

坚定信心不胜诉不罢休!

因为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官!

有理走遍天下!

只是时间问题!

决定战争胜败的因素是正义和人!

不是武器!

决定官司胜败的关键是:

证据+法律依据是第一位!

诉讼请求是第=位!

诉讼技巧是第三位!



正源画廊一业余学法


首先这个问题问得就比较科学啦!情况随时都是可能有变的!

但题主的的目的应该是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才对!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建议题主可以考虑到司法局申请司法援助的哦!

不过,司法援助会对申请人有一些要求!其实,也不要一听说有要求就却步了!要求不过是审查申请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而已,所以一般不会太繁琐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当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有所缺失或是未按照要求填写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而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说明的,将会被视为撤销申请!

第二:申请人必须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具体情况,保证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三:如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有异议或是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关注我们进行私信咨询哦!


法学堂


法院审案是通过法律的适用来维护实体正义。什么是实体正义?比如他人欠你钱了应当还,这就是实体正义。

但是,如何实现实体正义呢?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程序,就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如果程序正义了,就视为实体正义实现了。

许多人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我正义在手,不会打不赢案子。但是,他的正义往往过不了程序正义这一关,当然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举例说明:

你起诉他人欠你钱,但是你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只是有证人证明你是把十万元的现金交给借款人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判你败诉。这就是通过程序正义(举证责任的安排)来实现实体正义。

你借给对方钱可能是真的,但是,如果你可以找个证明人法院就支持你。那么就会出现很多人找个证明人就向法院起诉“欠钱”的情况,这个社会就乱了。

因此,法律和法院更多地是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最大化地保护整个社会总体的实体正义,有时会因此牺牲某个人的实体正义。

前边说了,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来实现。具体到一个案子,实体正义的实现就是通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来实现。

根据法律法官是居中裁判,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偏袒任何一方,所以即使法官觉得某一方可能更有理,法官也不能给某一方支招。但是,法律为缺乏诉讼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当事人设立了合法的“支招人”和诉讼帮手,这就是律师。

律师也不能包打官司,如果缺乏足够证据,律师也没办法。如果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没有律师也会胜诉。


律师张晨阳


是的,律师 是最不道德的职业,花钱都可以违背良心,收买法官是他们律师存在的必要条件!至少50对50。

有反对的必须是法官和律师,以你们的案件为例,不是一个案件,是你所有案件为证据公开。

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普及,固定法条,比象棋简单多了,那时错案,冤案将降低到1%以下。人为因素的侵害生命财产安全将不复存在!


易源界吕斌


这个问题我最有体会。

1、我这案子是个【诉】而非【讼】的案子。什么意思呢?简单理解,诉就是“诉说、控告”;讼,可理解为“争、求”。我这个案子,是基于监护人违法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子,申请人可以是另一监护人,也可以是民政局、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共青团……类似于公益诉讼,上推是保护一个适龄小孩的义务教育权。因为按《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都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而被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已1年多未送小孩接受义务教育了。遇到这情况,检察院都需要按规定向民政局发出可检察建议,要求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此案该是正义的了吧?

2、此案对方请了上海协办律所的沈某某做代理律师,我方没请律师——不是没钱而是觉得没必要及为了省钱。

3、广州海珠法院(2018)粤0105民特168号判决结果:日本政府将小孩保护起来,小孩正在日本接受教育,相关权益没有受到侵害。该法官不但捏造了“日本政府保护中国小孩”的事实,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三、四、五、九、十一、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二、五、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一条等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06-23)等中央文件精神。

一个勇于违法、敢于漠视法律的法官,要让他【依法】公正判决,还有多少可能性?

4、其后,该法院审监庭庭长作出了(2018)粤民特监2号裁定维持原审判决。于是,当事人向天下英雄发出江湖帖:凡有志愿者到日本猎杀此妇人,可得【匡扶正义、维护法纪、见义勇为】奖金,金额可达7位数。注意,这不是雇凶杀人,因为在见报前,他不认识你,你也不认识他,大家都只是出于倡导社会价值取向,当事人向正义者事后现金奖励,并非事前约定,更没订金。

我国《义务教育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接点确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因而,义务教育不但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中央电视台2017年9月13日《焦点访谈》谈到“因为学生读什么书,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他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他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就对中国文化有一种归属感,有一种热爱之情,将来不管走到哪里,他都有一颗中国心,这样的话,我们才真正是说在培养我们炎黄子孙的后代,中华民族的后代,在为中华民族传承文化的基因”。

而众所周知,半个多世纪以前日本侵略者发起的那场侵华战争,是中华民族永远的伤痛;侵华日军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难书。这一切,本应被国人铭记,以时时警醒、图强奋进。如果不顾民族感情、不念民族历史,屡屡做出一些出格的事,不仅挑战国人感情底线,也触犯法律底线。2019年3月26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对于教科书的鉴定结果包括有日本小学教科书明确提到“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是日方固有领土,中国外交部对此进行了批驳并敦促日方正视历史和现实,以正确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


日本义务教育并非中国义务教育,更不可能是优于甚至可取代中国义务教育。

昔日,咱们志愿军跨过鸭绿江,这回,咱们的志愿者同样可追凶到日本。

5、向检察院申诉,检察官一语道破:你没请律师吧?——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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