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这些支出,千万别忘记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业务中,难免有一些业务是与个人发生的,而非企业,那么,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是否需要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背景

某大型商场在节假日都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比如说在商场的广场上开展一些艺术表演来吸引客流,同时,也会临时聘用一些学生进行传单的发放。

那么,商场在与演艺人员、学生进行报酬支付的时候,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纳税申报呢?

支付给个人的这些支出,千万别忘记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支付给个人的这些支出,千万别忘记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案例及财税政策的分析,我们得出商场支付给演艺人员、学生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

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如果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制作内部凭证,不代开发票),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无论是否代开发票或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商场在支付给演艺人员、学生相关报酬时,都需要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可是,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很多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由于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了相应的发票,反而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这样是极其不规范的,而且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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