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細介紹下哪些情形,個人所得稅必須年終彙算清繳?

順通財稅段賢明


個人所得稅需要彙算清繳的情形,分兩個大類,一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二是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經營所得彙算清繳是依法必須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辦理彙算清繳,屬於必須彙算清繳的,但題主的問題應該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必須彙算清繳的情形。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必須彙算清繳的情形有兩種情形

①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②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簡單說,如果綜合所得因為取得時預扣預繳形成多繳且申請退稅的,是必須通過辦理彙算清繳後才能退稅的,而年度綜合所得超過12萬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彙算清繳是政策規定必須彙算清繳的。

退(補)稅的形成

綜合所得包括四項應稅所得,在取得時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預扣預繳是控制稅收收入進度,促進稅收徵管和提高納稅遵從的重要措施。

如果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有兩處或多處,且綜合所得是多個項目組成,存在重複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的情形。

此外,實務中,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般都是零散不固定不連續的,因此採用按次預扣的方法,按次預扣,不涉及已納稅基數,也不影響在不同單位取得收入。

勞務報酬所得預扣稅率表:

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比例稅率20%。

這三項所得預扣預繳的計稅方法及稅率和按年計稅的綜合所得是不一致的。

因此居民個人年度內如果有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或者有兩處或者多處工資薪金所得,會存在預繳稅款和綜合所得年度應繳稅款也不一致的情形。

如果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會產生退稅情形。

納稅人存在退稅情形的,不是必需彙算清繳範圍,而是依申請行為,但是如果納稅人申請退稅,必須通過辦理彙算清繳才能退回多繳稅款。

如果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中規定,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必須彙算清繳,注意,12萬和400元是同時具備才必須彙算清繳。


新稅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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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情況,一是多繳了個稅,需要退稅的人。二是少繳了個稅,需要補稅的人。

多繳稅可能的情形有:

(1)綜合所得全年收入不足6萬,但預繳了個稅。

(2)單位預扣個稅時,忘填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需補充的(當然得有符合條件的)。

(3)自由職業者,比如自媒體。每次提取收入時直接按勞務報酬或稿酬所得預扣,沒有扣除相應的基本減除費用和專項附加扣除。

(4)出去講課,預扣稅額大於全年綜合所得需繳納稅額。


少繳可能的情形有:

(1)有2個受僱單位,重複扣除了每月5000的基本減除費用。

(2)除工資收入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按年合併後,需繳納稅額大於預扣稅額。


稅師傅


新個稅法實施以後,個人所得稅必須年終彙算清繳的有以下兩種情況:

1、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稱為綜合所得。 當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存在以下情形時就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2、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從以上規定看,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在彙算清繳時間上不一致,提醒你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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