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請求履行信訪答覆職責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最高法院判例:請求履行信訪答覆職責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翁少華訴東臺市政府、富安鎮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案

轉自:行政法

【裁判要旨】

1.行政機關所有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並非都必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可能通過司法審查方式來監督行政機關履行所有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由於行政權的複雜性以及行政職責來源的多樣性,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行為是否應予司法監督和審查,要結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性質以及相應職責的不同來源予以綜合判斷,同時還要考慮當事人申請履行職責所保護的權利,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保護的權利範圍和權利種類。

2.行政相對人基於信訪答覆意見提起的不履行職責等訴訟,不宜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如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查,則必然涉及對信訪複核意見合法性的評價、信訪複核意見內容的判斷以及對下級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信訪複核意見等內容的實體審查,此實際上是將信訪事項又重新導入司法訴訟程序,最終可能形成信訪和訴訟的惡性循環,因此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宜將信訪事宜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68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翁少華,男,1974年12月20 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東臺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翁祥官,男,1943 年6 月7 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東臺市,系翁少華之父。

再審申請人翁少華訴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臺市政府)、江蘇省東臺市富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富安鎮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 年3 月11日作出(2015)鹽行訴初字第00016號行政裁定,對翁少華的起訴,不予受理。翁少華不服提起上訴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蘇行訴終字第00284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翁少華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耿寶建擔任審判長並主審、審判員白雅麗、張愛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翁少華以東臺市政府、富安鎮政府為被告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東臺市政府、富安鎮政府依法實施執行國家信訪程序終結的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鹽信複核[2014]191 號《關於對翁少華同志信訪事項的複核意見》、江蘇省信訪局作出的“訪轉鹽字(2015)第15 號”轉送辦理單等。

翁少華向本院申請再審稱,涉案答覆和批示都依法支持翁少華的請求事項——指令下級地方政府糾正侵害行為,維護和保障翁少華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但是地方政府拒絕履行相關職責,繼續侵害翁少華的合法權益。翁少華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請求:撤銷二審裁定,並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所有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都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也不意味著人民法院能夠通過司法審查方式來監督行政機關履行所有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由於行政權的複雜性以及行政職責來源的多樣性,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行為是否應予司法監督和審查,要結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性質以及相應職責的不同來源予以綜合判斷,同時還要考慮當事人申請履行職責所保護的權利是否屬於行政訴訟法保護的權利範圍和權利種類。本案中,信訪複核意見所處理的糾紛,本質上是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工資、社會保險等引發的糾紛,本身並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翁少華訴請東臺市政府和富安鎮政府履行的相關義務,也非來源於法律規定,而繫上級行政機關的信訪複核意見中的要求。如人民法院將此類案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則必然會涉及對信訪複核意見合法性的評價以及對下級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信訪複核意見的內容的判斷等,此實際上是將信訪事項又重新導入司法訴訟程序,最終可能形成信訪和訴訟的不正當循環,因此人民法院原則上不應將信訪事宜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且當事人既然已經選擇通過信訪方式來維護權利,對信訪複核意見是否滿意、是否全部得到落實,仍應通過信訪程序來解決;《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等條款,對相關情形的處理也均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翁少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翁少華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耿寶建

審 判 員 白雅麗

審 判 員 張愛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孫輝妮

書 記 員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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